为了保护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可以制定以下原则:
1. 保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法和合理原则规定,受保护的信息按其法律地位,是指依法需要保护的信息。
2. 一致性。
保护信息系统的系统方法意味着需要考虑到所有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和随时间变化的要素、条件和因素:
在所有类型的信息活动和信息表现;
在所有结构元素;
在所有操作模式下;
在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
考虑到保护对象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
在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时,必须考虑到信息处理系统的所有薄弱点、最易受攻击点,以及入侵者(特别是高度熟练的入侵者)攻击系统的性质、可能的对象和方向、渗透到分布式系统的方式和未经授权访问信息的方式。 保护系统的构建不仅要考虑到所有已知的渗透通道,还要考虑到实施安全威胁的根本性新方法的可能性。
3. 复杂性。
综合使用涉及协调不同的手段,以建立一个综合保护系统,该系统涵盖实施威胁的所有重要渠道,并且不包含其各个组成部分交界处的弱点。
4. 保护的连续性。
信息保护是一个持续的有目的的过程,涉及从设计的最早阶段开始,在信息系统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采取适当的措施。 保护系统的开发应与最受保护系统的开发并行进行。
5. 合理的充足性。
从根本上说,创建一个绝对不可逾越的保护系统是不可能的:只要有足够的时间和金钱,任何保护都可以克服。 因此,能够仅实现一些可接受的安全级别。 一个高效的保护系统需要大量的资源(财务、材料、计算、时间),并且会给用户带来巨大的额外不便。 重要的是要选择适当的保护水平,在这种保护水平下,成本、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可以接受的(风险分析的任务)。
6. 灵活性。
外部条件和要求随时间而变化。 所采取的措施和安装的防护设备可以提供过度和不足的防护水平。 为了确保改变防护等级的可能性,防护设备必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7. 算法和保护机制的开放性。
保护机制和算法的开放性原则的本质是,保护系统的算法的知识不应该允许即使是保护的开发者来克服它。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关于特定安全系统的信息应该是公开可用的,有必要确保防止系统参数泄露的威胁。
8. 防护设备的易用性。
保护机制应直观易用。 防护设备的使用不应该与在合法用户的正常工作期间需要显着额外劳动的动作的执行相关联,并且也不应该要求用户执行对他来说是模糊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