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数据的行政和法律保护:问题和解决方案

Обновлено 24.02.2024 05:51

 

个人数据已成为中国社会最重要的信息类型。 信息阵列的快速扩展增加了个人数据保护的风险和问题。 个人数据的保护不仅与私人法律关系领域有关,而且与国家机构在行政当局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过程中也有关。 中国现行立法发展迅速。 个人数据领域的行政和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法律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在这方面,有必要通过一项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专门法律,建立严格监督机制并完善法律保护。

 

关键词:个人资料、行政立法、网络社会、权利保护。

 

与许多国家相比,中国转向个人数据保护问题的时间相对较晚。 虽然近年来,这个问题在官方层面和法律文献中都受到了密切关注。 特别是,它的重点是公民的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澄清行政当局的权力,以防止和识别在这方面的罪行。

与俄罗斯<1>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中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确定个人数据的官方定义。 中国学说用"认同"理论来定义它们。 其支持者认为,个人信息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一个人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电话号码,教育和其他类似信息。 这一理论的关键要素是"信息的识别"。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将数据限定为个人,有必要回答这些数据是否可以帮助识别个人的问题。 中国科学家中这一趋势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齐爱民<2>、周汉华<3>、王黎明<4>、张新宝<5>、刁胜贤<6>等一些法学家。

--------------------------------

<1>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联邦法律(2017年12月31日修订)"关于个人数据"//俄罗斯联邦联邦法律。 2006. 第31号(第1部分)。 第3451条。

<2>

<3>

<4>

<5>

<6>

 

"个人数据"定义的引入是由于中国的信息类别越来越多。 它也被普遍接受,包括个人数据和个人完整性的概念。 事实是,某些类型的数据以前并没有直接与一个人的个性相关联,但现在新技术允许他们被发现并放在一起,因此他们的使用可能会损害个人利益。 因此,个人完整性类别为以前未被视为传统概念一部分的新型个人数据提供了保护。 这种方法不仅保护各种生物特征信息,而且保护每个人的自动数据处理权。

国家对个人数据定义的方法的本质在于,这个概念是基于"人格"的概念,直接指的是"人格本身"并影响它。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获得身份的权利,在其中进行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转移,并且在违反这些权利的情况下,主体可以利用保护此类信息的机会,包

应该同意杨春福的看法,"国家忠实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在管理过程中依靠确保每个人个人利益的法律规范,这将提高公共权力,限制它并让公民参与公共 在这种情况下,在国家,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中实现了积极的效果<7>。 显然,中国仍在完善保障个人人权的制度。 与此同时,应该指出一些基本的法律来源,其规范确保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权利。

--------------------------------

<7>

 

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宪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的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荣誉和尊严不可侵犯"<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行政立法仍然相对分散,但其规范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监管机制结构中具有重要意义。 这方面行政法的主要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规则》<9>。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过,不是法律。 根据其一般原则,行政当局不得自行披露有关公民身份的信息。 第15条仅在两种情况下允许披露个人数据:1)经公民同意;2)如果不披露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此外,如果信息的披露影响到第三方的利益,那么对于其披露,行政机构有义务获得他们的许可(第32条)。 与此同时,公民、法律实体和其他组织如果有证据证明有关他们的资料不正确,有权要求更改官方资料(第41条)。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18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4月5日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规则》(ed. 日期为04/03/2019)。

 

政府机构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数据是一项官方行动,不会创建,修改或终止法律关系。 然而,官方实体有义务行使其权力,而不超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限度。 这一说法对任何国家都是显而易见和真实的,但由于中国没有关于个人数据的框架法,执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与官员对其在该领域的责任的理解有关

应该同意张淑芳的看法,"法治的发展必然需要法律本身规范的统一和统一"<10>。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只确立了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但没有界定具体的标准和程序。 现有的条例不足以全面和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资料权利,这为行政当局侵犯这些权利创造了先决条件,公民不能总是得到适当的法律援助,因为他们无法为自己的要求找到适当的实质性理由(他们往往在法院和更高的行政当局机关根本没有任何可供参考的理由)。 所以,在2016年。 公民冯云提出行政索赔,要求乐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更正养老保险信息登记簿,法院裁定驳回索赔,认定索赔毫无根据(乐山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判决,第71-1181/2016号案件)。 该决定反映了现行法律规范的所有缺点,法院根本不想超越物质规范。 除了填补这些空白之外,包括行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可能成为刺激官员履行职责的重要因素。

--------------------------------

<10>

<11>

 

同时,中国的行政责任立法未经修改,以多层次的行政法源为代表,纵横交织,可能产生冲突。 特别是,个人数据的行政和法律保护由电信,银行,保险,医疗,互联网等领域有效的独立行为提供。 这种规范来源涵盖广泛的法律关系,内容多种多样。 法律文献传统上指出,"在中国,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零碎的标准,这些标准保护不明确的利益,对执法机构的有效性水平低,指示模糊,以及产生其他问题"<12>。 州一级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太少了。 监管的一个例子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身份证"。 根据该法,公安机关和警察有义务对他们在制造、签发、核实或保留身份证方面知悉的公民的个人资料保密。 根据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犯罪人员在身份证制作、发放、核实、提取过程中泄露个人信息以及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

<12>

 

现行法律规范只规定行政当局及其雇员有义务维护个人信息的机密性。 事实是,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行政当局违反的情况下保护相关权利的方法。 它只规定了公民有权向适当的监督机构提出申诉的一般规则。 受影响的公民可以求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般行政和法律补救措施。 与此同时,它们都没有明确表明公民是否可以在更高的权力机构中宣布对其案件进行重新行政审查。 此外,他们的规范没有规定国家是否会在侵犯个人数据权利的情况下支付赔偿。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1999年4月29日第76号《关于行政复议》(经修订。 日期为09/01/2017)。

<14>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16号"关于行政程序"(经修订。 日期为06/27/2017)。

<15>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23号《关于国家赔偿》(经修订。 日期为26.10.2012)。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当局没有为其他情况履行许多通常的职责。 例如,政府机构不会通知公民关于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的类别。 合乎逻辑的假设是,在处理不完整或不可靠信息的情况下,个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运营商补充,修改,澄清或更新它们,但这些要求不受中国立法者的支持( 存在个人数据保护不力的情况,其中公民被迫期望随时侵犯他们的权利。 由于缺乏详细的立法规定,行政机构在行使其权力时,个人资料的法律制度不够有效,而国家管制机构没有得到充分的机会查明违反行为和确保合法性。

201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进行了修改,是解决已确定的一些问题的首次尝试之一。 现在公民被允许对导致侵犯其个人数据的行为(不作为)行政机构提出上诉,但规范的措辞不允许他们充分利用这个机会。 首先,管理机构仍然没有公布收集的数据,数据所有者也没有参与收集过程。 结果,公民不知道谁收集和存储了他们的个人数据,这使得无法识别违规者。 其次,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复杂性为数据收集、传播和隐瞒违规行为创造了新的机会。 公民与政府机构不同,受到的保护较少,因为他们没有机会收集必要的证据来在法庭上捍卫自己的权利,并且在此过程中失败成为最可能的结果。 第三,对所保护的权利的法律性质没有适当的理解。 法院通常仅限于保护与机密信息相关的特定个人数据,但拒绝将个人数据权视为更高级权利的一部分-身份权。 从而缩小了公民权利司法保护的主体。

正如罗浩才和宋公德正确指出的那样,"个人数据保护的根本重要性在于,一个具有信任和行使权利能力的政府能够依法提供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公共品,"<16>当然,在选择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模式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保护。 因此,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法律的情况下,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法<17>。 应该指出的是,区域行为并没有解决一般问题,而只是软化最尖锐的角落。 如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在立法体系中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这大大削弱了其效力。 与此同时,在法律科学中普遍承认,"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法律的早期通过,就不可能确保对个人数据的全面保护,以及实现和谐的信息社会"<18>。

--------------------------------

<16>

<17>省、地方行为实例:江苏省政府条例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信息化条例》(ed. 自2011年9月23日起)//江苏省政府,2011年;上海市政府条例2003年12月28日第15号"上海市个人信贷的个人资料管理"(经修订)。 (2014年3月9日)//上海政府,2003年。

<18>

 

似乎公法和私法中个人数据保护的目的是相同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规范都基于相同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个人数据保 它还应确定应负责监督个人数据立法遵守情况的授权行政机构,以及建立从中心到地方层面发展的垂直管理系统。 建议在本法中列入关于个人资料的一般规定、保护个人资料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规定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方法,并巩固这方面管制和监督活动的理由和程序。

刁胜贤和秦勤正确地指出,随着公共行政职能变得更加复杂,员工人数增加,他们违反法律规范的可能性增加。 因此,国家在行使权力的各个方面需要适当注意控制和监督<19>。 当然,这种说法完全适用于需要调整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当局收集和处理个人资料不应完全由其全权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防止管理任意性的保证可能是政府实体有义务通知公民有关其个人数据的行动,处理此类数据的程序应该是透明的。 在这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存储可以集中进行,并可以控制其使用。 建议在区域或最高政府一级设立一个特别的资料机构,其职能包括对政府资料进行初步处理,以及收集、分类和储存所有政府机构处理的个人资料。 这样的结构可以颁发处理个人数据的许可证,这将最大限度地减少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可能性。 这样的信息机构不仅应控制所有其他国家机构,还应全面保护有权处理个人数据的主体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的完整性。 如果进行了转换,那么收集,存储,处理和披露个人数据的行政程序将变得更加连贯,规范健全,并且对公民来说是可预测的。

--------------------------------

<19>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就是程序规则,依法行事就是按照程序行事。 美国着名法官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也说:"正是程序定义了法治和统治者统治之间的主要区别。"<20>俄罗斯科学家于。N. 斯塔里洛夫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国家权力行政机构进行的行政活动效率低,主要是由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定方面的差距,以及无法利用其潜力、原则和程序通过行政行为"<21>。

--------------------------------

<20>

<21>Starilov Yu。行政程序是国家和市政管理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沃罗涅日州立大学的理论、实践和立法问题。 系列:法律。 2019. N4. 第11页。

 

重要的是,以下原则植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基于公民和政府机构的不平等地位,当局依职权使用其个人资料时,无须征得公民同意;但如有必要,应 与此同时,政府机构对个人数据的使用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

众所周知,没有保护就没有权利,因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和执法中引入以下新颖性。

首先,有必要形成对侵犯个人数据权造成物质损害的货币赔偿制度。 伤害者(包括国家)有义务赔偿受害者的重大物质损害或支付其因违规而获得的利益。 即"机关非法收集、处理、使用个人资料或者不履行适当核实义务,从而损害公民作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 赔偿的权利,赔偿是损失的负担,而不是对损失的行动或原因的评估"<22>。

--------------------------------

<22>

 

其次,有必要通过允许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来完善这方面的司法保护机制。 行政机关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本身就违反了无限期人群的利益。 因此,检察官办公室应该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公共利益并积极使用它。 这将改善个人数据领域的保护机制,因为检察官办公室在获得证据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并且它还实现了检察监督本身的功能,这意味着它有义务使其案件

人们应该同意罗浩才和宋公德的比喻性陈述:"法治国家的公民需要更多的权利来知道,参与,表达他们的意见和控制国家。 作为政府主体之一,一个公民在"国家剧院"之外排长队,仅仅空手接受政府授予的权利,制定的规则和公共决定是不够的。 相反,他们希望自己成为主人"<23>。

--------------------------------

<23>

 

个人数据的权利为信息主体提供了处理有关其身份信息的机会,而不必担心它会对他不利。 与任何国家一样,中国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应符合国家利益和国家制度的特殊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比较法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大陆法律家族国家的经验对中国来说可能是有用的,这些国家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有单一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