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节中,我们重点讨论记者获取信息的问题。 共享信息是一个需要额外复盖的重要问题。
根据这位记者是否有机会收集信息并成功履行其职能,可以相当清楚地确定该州有利环境的存在。 信息收集是信息自由的重要因素。 没有获得信息,记者大多表达自己的想法。 虽然表达意见的透明度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发展和支持它是不够的。 告知公民的能力取决于记者获得信息的可用性。 如果没有新闻活动的这一方面,社会当然可以拥有一个自由,独立的新闻界,但与此同时,它对民主机构形成的有用性将受到极大的限制。
该州在获取信息方面存在有利的环境有许多迹象。 在一些国家,当局限制记者的认证,因此只有一小部分记者可以参加政府的记者招待会或参加立法机关的工作。 在许多国家,重要的政府机构对记者关闭:监狱,军事机构。 即使在最民主的社会中,公众和新闻界也无法获得一些审判。 这些限制可以通过国家安全,隐私或保护政治决策过程的利益来解释。 但无论有何正当理由,这些限制都应该受到密切关注。
有利于言论自由的法律环境也提供了对全球数据库的访问。 国家可以通过征收某些关税税率,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施加限制,或增加对记者试图访问哪些数据库的国家控制的担忧来限制这种形式的访问。 信息的收集还取决于对公共图书馆馆藏的访问程度。
当然,政府关于记者获取信息的政策是新闻界运作的关键。 这不仅适用于立法,也适用于非正式获取和非正式政策。 与此同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国家对其档案,文件,协议和机构的态度。 关于获取文件和机构的规则是积极应用的例子,以确保媒体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有效的专业新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记者向国家当局管辖或控制下的档案馆申请信息的能力。
一个有利的环境的前提是存在这种活动的法律保障。
自由信息制度的有效性需要哪些组成部分? 信息自由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公开的明确推定。 公示的推定基于以下原则:国家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客体向公众开放,除非受到特定立法行为中规定的例外情况的约束。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文件保管人应解释拒绝披露某些信息。
在大多数法律制度中,某些标准适用于申请查阅文件的人:例如,要求他们证明他们所要求的信息影响了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者这些信息对他们特别重要。 信息自由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效力,如果不是推定公开,而是适用要求提供信息的人承担复杂的举证责任的要求。 问题在于,这种要求为任意拒绝披露或提供信息创造了有利的理由,使国家文件保管人有权自行判断请求者的权利和利益,或文件的重要性。 至于后者,托管人自然会不太希望提供可能被认为重要的文件,从而损害政府或公司利益,而这反过来又会损害信息自由。
让我们来看看一些民主国家获取政府信息的例子。 例如,英国没有信息自由法。 政府决策被隐藏在秘密的面纱之下。 在美国,"联邦信息自由法"规定了根据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并有一定的限制(分类信息,有关私人公民的信息,执法信息)。 在法国,法律赋予每个人访问政府文件的权利。 同一法律规定了禁止获取此类信息的八个条件。 国家机构拒绝提供信息的决定可以在法庭上提出上诉。 媒体很少使用它。 在德国,土地法载有关于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的规定。
联邦和州政府只有在其披露可能干扰法律程序、违反保密规范、引起任何公共或个人利益、必要信息量过大的情况下才能拒绝向媒体提供信息。 在其他欧洲国家,记者获取政府信息受到与法国和德国类似的法律的监管。
对公示推定的任何例外都必须满足若干要求。 首先,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 换句话说,立法机构拥有专属权力或权限,不仅可以确定应该如何保护秘密,还可以确定这种例外的具体参数。
在一些国家,一般禁止将某些类别的信息归类为国家机密。 例如,关于公共问题的信息通常不被视为国家机密:关于威胁公民健康和安全的灾难或自然灾害的信息、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关于卫生机构、公共教育、文化和农业状况的信息、关于国家机构和公务员的非法行动的信息、关于侵犯人权的信息。
《欧洲人权公约》第101条要求签署国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也意味着"在不受国家当局干涉的情况下"接受信息的自由。"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没有对关于信息自由的第101条的适用范围的定义提供明确的解释。 然而,《公约》第102条要求对第101条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这是民主社会实现所列合法目标(即:国家安全、保护公民、预防犯罪、保护健康和道德、保护荣誉和尊严或其他公民的权利、防止泄露秘密获得的信息、维护司法机构的权威和公正性)所必需的。
关于言论自由,有两类例外:
旨在满足保密方面的一般利益或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况;
保护特定法律实体或个人利益的例外情况。
最后,我们将审议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关于获得正式文件"的建议的主要规定,这些建议强调公共当局活动的透明度和提供关于公共利益问题的资料对发展一个多元化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性。 这是由于这样的事实,即确保广泛获得关于平等原则的正式文件,并按照明确的规则:
它使人们有机会对他们所居住的社会状况和管理他们的当局有充分的了解和形成批判性的判断,从而促进有意识的公众参与共同关心的问题;
加强政府机构运作的效率和效力,并通过打击腐败来帮助维持它们的团结;
它有助于确立行政当局作为公共机构的合法性,并加强公众对它的信心。
应当指出,这项建议主要涉及向个人提供查阅正式文件的途径。 为此,政府机构应奉行积极的公共关系政策,旨在向公众提供在开放的民主社会中可能有用的任何信息。
本建议仅适用于公共当局持有的正式文件。 它不涉及《保护个人公约》在自动处理个人资料方面规定的查阅或查阅限制的权利。 参加国必须保证人人有权根据请求查阅公共当局所拥有的正式文件。 这项原则的适用不应基于任何理由,包括基于国籍的理由而加以歧视。
参加国有权限制查阅正式文件的权利。 限制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民主社会中是必要的,并且与保护的目标相称:
国家安全、国防和国际关系;
公众安全;
预防、调查和起诉犯罪活动;
隐私和其他合法的私人利益;
商业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私人和公共利益;
审判期间当事人的平等;
大自然;
公共当局的检查、控制和监督职能;
国家的经济,货币和货币政策;
在公共当局内或公共当局之间准备任何问题时讨论的机密性。
如披露正式文件所载的资料可能损害上述至少一项利益,则可拒绝查阅文件,除非披露该等资料构成公众利益的主导地位。
要求正式文件的人不一定必须说明他们希望查阅这份文件的原因。 与请求相关的手续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查阅正式文件的请求必须由拥有这份文件的公共当局加以考虑。
完全或部分拒绝查阅正式文件的公共当局必须说明拒绝的理由。
原则上,在公共当局房地熟悉正式文件的原件应是免费的。 提供正式文件副本时,可向提出要求的人收取费用,费用应适中,不超过公共当局制作副本的实际费用。
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向民众通报他们获得正式文件的权利以及实施这些权利的程序;
为公务员提供培训,以履行与行使这些权利有关的公务;
确保申请查阅正式文件的人士行使其权利。
要做到这一点,公共当局尤其应该:
有效地处理他们的文件,以便他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到;
应用明确的,正式批准的文件存储和销毁规则;
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关于他们的活动或他们负责的问题的信息,例如汇编他们所拥有的文件清单或登记册。
此外,公共当局应主动并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出版它们所拥有的资料,如果这些出版物有利于提高政府机构的公开性和效力,并有助于人民参与共同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