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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第三类民法主体"一词的规范性内容

Обновлено 08.01.2024 06:07

 

文章从其规范性内容的角度考察了"第三类民法主体"这一立法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使用"第三类民法主体"一词,将组织类型确定为非法人组织,从而将其引入实践。 通过对"第三类民法主体"一词出现的法律文本的分析,作者发现中国立法中"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概念混杂在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布后,这种混淆并未消除,因此有些法律法规在这方面仍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他组织"概念的内容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不明确,这无助于理解监管的目的,立法语言的明确性和理解立法意图的准确性。 文章作者通过分析"非公司组织"和"其他组织"概念的内容和范围,通过比较这些概念的使用背景,阐明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第三类民法主体"概念的定义,以进一步完善法律,充分落实立法统一原则。

 

关键词:第三类民法主体,期限,立法规范,非法人组织。

 

导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第三类民法主体"一词在立法中的运用不断引起法律专家的关注。 描述作为民法主体的组织类型的术语没有直接列在法律中,已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在每个阶段,以下术语并存:"其他商业组织","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和非公司组织",民法主体结构由二元转变为三元。

在改革开放政策的初始阶段,"其他商业组织"一词通常在立法中作为具有"民法主体"含义的术语使用,主要是由于这些人的创业性质。 例如,1979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5年《对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外商投资企业法》和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都使用"其他商业组织"一词作为民法主体地位的标志。 在这些规范性法律行为中,"其他组织"概念的内容仅限于"商业组织"的范畴,具有"民法主体"的含义。

目前,"其他商业组织"概念的范围既包括法人实体,也包括非公司组织。 在制定《民法总则》时,讨论了除公民(个人)和法人之外,是否应合并第三类民法主体,但结果,民法主体--公民(个人)和法人的双重构成得到了巩固。 应当指出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通则》一章规范的广义解释,以存在民法的特殊主体为前提,如:企业家个人、村里的合同农场、个人合伙和在法律主体(公民和法人)双重制度框架内的共同管理。 这为我国引入"第三类民法主体"的法律概念留下了空间。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期间,"第三类民法主体"在立法中通常用"其他组织"一词来称呼。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过去僵化的统一封闭的经济模式逐渐被破坏,形成了多层次的经济结构,参与市场交易的民法主体类别日益多元化,非公司组织广泛参与各活动领域<1>。 在民法的一些立法行为中,法律术语"其他组织"开始出现,批准了第三类民法主体的立法地位<2>。 1989年《行政程序法》是第一部界定"其他组织"概念立法地位的法律。 1990年,《关于着作权的法律》也放弃了民法主体的二元主体结构,确定了非法人组织是民法的第三类主体,享有着作权,除了公民(个人)和法人实体之外。 1991年《民事诉讼法》将"其他组织"与公民(个人)和法律实体进行了对比,并承认这些组织是司法程序的主体。 1992年,在艺术。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结论》(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意见》)明确,"其他组织"一词的含义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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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开戈、张裕民】:【中国民法》】。 [法律出版社],2002年。

<2>【陈卓峰】:【非企业组织的特点与起源分析】//【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

 

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确立了"其他组织"作为民法主体的地位。 201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解释)第52段中,主要支持了关于"其他组织"概念含义和具体范围的 1995年《保证人法》和1999年《合同法》也载有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则。 2017年,"民法通则部分"改变了《民法通则》中民法主体的双重结构,首次确立了"第三类民法主体"一词,称之为"非公司组织"。 《民法典》遵循"民法总则",对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使用"非法人组织"一词("总则"第4章),并将其与个人(第2章)和法人(第3章)一起承认为第三类民法主体。 因此,中国民法主体的三重结构正在被引入。

到目前为止,关于民法主体类型的立法中存在"其他组织"和"非公司组织"等术语。 这就提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其他组织"和"非公司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第三类民法的主体应该叫什么? 这些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关注,因此,通过分析本文中"其他组织"和"非公司组织"两个术语的内容和特点,试图在法律文本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这些术语的关系,以帮助专家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并明确确定"第三类主体民法"概念的内容。

 

1. "其他组织"一词在法律文本中的内容和应用

 

在"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作为民法的第三类主体在2017年出现在"民法总部分"之前,"其他组织"一词经常被用于各种实质性和程序性规范性行为。 如果以"其他组织"为关键词搜索法律法规,可以找到76部法律、84部行政法规和58部司法澄清。 总计,该术语在部门规章中使用了469次,在地方法规和规章中使用了6,191次<3>。 作为一项规则,这适用于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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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关于立法适用的数据是2022年5月15日在北京大学数据库中针对关键词"其他组织"进行全文检索得到的。 在法律、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澄清层面获得的数据还根据系统搜索的结果进行了分析,以删除重复和不相关的数据。 部门和地方法规方面的数据只是系统搜索的结果,没有进行有意义的分析。

 

在第一种情况下,该术语与"公民(个人)"和"法律实体"的概念并行使用,即它是第三类民法主体的指示。 例如,"关于慈善"的法律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个人,法人实体和其他组织进行的慈善活动和与慈善有关的活动。"另一个例子是艺术。 《关于保障军事人员职务、权益的法律》第19条,其中规定"军事人员因执行任务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赔""其他组织"在这里与法律实体形成对比,是指法律实体以外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在作为独立主体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人员名单中也载有"其他组织"一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澄清第52段中固定了"其他组织"的概念,该术语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的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性质,但不是法人实体。 本段还列出了七种具体类型的"其他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规定明确规定,"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组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并得到法律认可;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使组织能够正常运作,如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职能单位等。; 具有一定的可以独立管理且与经营、经济活动规模相称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独立责任<4>。 根据这些标准,可以指出,"其他组织"代表了民法主体的新的独立类别,可以有条件地分为两个子类别:其中一个子类别包括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另一个组 最高人民法院对哪些组织应当列入"其他组织"没有规定明确的标准,使用"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一语。 但是,从上述标准来看,无法准确地确定作为民法主体的"其他组织"概念的内容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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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杜万华】:【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实用建议】,.

 

在第二种情况下,该术语与某些特定类型的组织的枚举并行使用。 在规范性法律文本中,"其他组织"不是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人和法律实体并行使用,而是与特定组织同时使用,以便强调"其他组织"不是指在某种情况 例如,艺术。 《慈善法》第61条对慈善事业和其他组织进行了区分:"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为慈善目的向社会或其他人提供的自愿无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性服务。"这里的"其他组织"一词专门适用于非慈善组织,以便区分它们。 作为另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考虑艺术的第3段。 法"关于食品安全"的140,其中"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概念被列为独立实体,并规定如果他们进行虚假广告并对某人造成伤害,则与制造商和经营者连带责任。 "其他组织"在此也应理解为不对应于法人和公共团体的类别的组织。 《档案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档案和机关、团体、企业和预算机构"以外的组织或团体。"可以看出,"其他组织"一词根据规范行为的上下文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含义。 然而,这一概念最常用于法律文本,并被理解为与法律实体类别不符的组织。

此外,在分析文本的过程中,事实证明,同一法律中的"其他组织"一词可能具有不同的内容。 它指的是不同于法律实体或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的组织,但也是法律实体,例如,在"关于慈善"的法律中。 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导致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困难。

 

2. "非公司组织"概念的理论分析与定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法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出现了许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个体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组织等。 它们仍在动态发展,在市场的积极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 一方面,这些组织是注册的,已经获得了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业务的许可证和从事创业的权利。 另一方面,它们不被认为是交易的主体,这对经济活动产生了许多不利后果。 实际上,参与民法生活的组织并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法人实体,还包括那些不被认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但其权益也必须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了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对民事立法、民事诉讼和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 除了个人和法人之外,立法规定了非公司组织,丰富了民法主体类别,是我国民法主体制度的重要创新<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有七条规定了非公司组织的制度。 根据艺术第2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条,所谓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依法有权代表其从事民法活动的组织。 在立法过程中对这类组织的分类进行了各种讨论。 科学家有几个分类选项,可以有条件地分为以下模型:主观模型,其中第三类民法的主体不同于个人和法律实体; 法律实体的模式,意味着将非公司组织纳入法律实体制度;次级法律实体的模式,使非公司组织有资格作为司法程序的主体,但在实体法中没有法律实体的充分资格;特别规定的模式确定了不同类别的非公司组织,其地位受不同的特别规定的管制。 立法了第三类民法主体的第一个模式,以规范非公司组织的情况。 科学家认为,非公司组织,如合伙企业,与法律实体不同。 如果将这类组织视为法人实体或准法人实体,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很容易被忽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从"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它的含义是将主体的地位赋予不是法人实体的组织。 这种组织的立法巩固符合商品生产者从单一所有制向联合活动过渡的必然趋势,反映了各种类型和形式的组织参与经济和社会的真实情况。 这就是为什么在立法中增加了"第三类民法实体"一词,这与个人和法律实体不同,司法实践逐渐承认一个组织缔结的协议的有效性,而没有形成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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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见:【黄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部分解释】。 [法律出版社],2020年。

 

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本质特征:它不具有法人地位;它可以代表自己从事民事活动;它是公共组织,专业服务组织也是非法人组织。 科学家们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解释"非公司组织"概念的内容和范围。 杨立新教授认为,非公司组织具有以下鲜明的法律特征:一是法人以外的公共组织; 第二,他们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第三,他们有自己的民事活动的具体情况;第四,非公司组织是民法的独立主体<6>。 张新宝教授认为,理解非法人组织的本质,不仅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分析,还要从民法主体制度的基本理论来分析。 "非法人组织"一词在立法中没有明确定义。 在综合考虑一个组织为非法人组织时,必须满足下列五项要求:有一项确定该组织具体法律类别的特别法律;没有一个法律实体的地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有一定程度的组织;行使主观权利和义务的独立性<7>。 郭锐教授认为,非法人组织是个人以外的公共组织,它不具有法人的地位,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虽然该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考虑了该术语的含义,但总的来说,它符合《民法典》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 根据艺术第2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条,非公司组织包括个体企业家、合伙企业、非法人的专业服务组织等。 立法中的非公司组织名单是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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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见:【杨立新】:【民法通则部分非法人组织地位与规则】,【求是】。 2017 .

<7>参见:【张新宝、王玉苗】:【论民法通则部分非公司组织的主要问题】,【比较法学研究】。 2018 .

 

当然,中国的非法人组织问题不能说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外国的立法也有相关规定,如德国的"无行为能力协会"、意大利的"非法人协会"、日本的"非公司协会或基金会"(包括以巩固财产为目的的组织)、台湾的"非法人协会"等。 但在每个国家,这些概念都有不同的内容,并以不同的方式在实践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结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非公司组织编成一章,承认其民事主体地位,丰富民法主体类别,促进民事主体活动的法律规范,有助于解决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矛盾,促进市场的活力,反映了我国改革政策和开放的实际需要。

在搜索关键词"非公司组织"时,发现现有法律文件中使用该词的法律有12条,行政法规有3条,司法澄清有31条;在部门规章中出现27次;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出现335次<8>。 这一类法律实体与个人或法律实体一起被提及,从而获得第三类民法实体的地位(如表所示)。 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非法人组织是相当于法律实体的民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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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文关于立法使用的数据是2022年5月15日在北京大学数据库中针对关键词"非公司组织"进行全文搜索得到的。 此外,还根据系统检索的结果,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澄清层面对数据进行了审查,以删除重复和不相关的数据。 关于在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中使用这一概念的数据只是系统搜索的结果,没有进行有意义的分析。

 

在法例中提及非公司组织

 

N N/A标题文章具体表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及衍生品法》(2022年)。 49,52个人,法人实体和非公司组织尚未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49、91个人、法人和非公司组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12、36个人、法人和非公司组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口法(2021)22,23个人,法人和非公司组织

5《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79名公民、法人和非公司组织

6《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2020) 2, 12, 18, 21, 23, 24 公民、法人和非公司组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2公民、法人和非公司组织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2020年)31、37家公司、集团及其他法人或非公司组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2, 102 - 108, 110, 134, 170, 173, 174, 504, 683, 847, 1013, 1016 个人,法人实体和非公司组织,法人实体或非公司组织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53个人、法人和非公司组织

 

资料来源:作者的发展。

 

3. "非公司组织"和"其他组织"概念的应用

 

虽然在立法中明确了非公司组织的地位,但对"非公司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法律和附则缺乏明确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非公司组织"和"其他组织"概念在"第三类民法实体"一词中交叉使用的现象仍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通过的法律行为-8法律,2行政法规和3司法澄清-与公民(个人)和法人实体一起使用"其他组织"一词。 105个部门规章中使用了"其他组织"一词。 总共有1,422例使用"其他组织"一词的案例见于地方法规和规则<9>。 以各省地方慈善行为文本<10>为例,确定了16部地方慈善法律和地方政府决议。 与此同时,6省(市)使用了"非公司组织"一词,10-术语"其他组织"。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后颁布的六部慈善地方性法律中,有四部使用"非法人组织"一词,其余两部使用"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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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文关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使用"其他组织"一词的数据是指2022年5月15日,在北京大学数据库检索时,以"其他组织"一词为关键词。 全文搜索显示,这部分数据仅代表系统搜索的结果,没有进一步分析。 "其他组织"用于部门规章,如艺术。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1月3日公布施行),根据该细则,受虚假登记影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其他组织"用于地方法规,如艺术。 2《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修订),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本省居住地登记的人员,不论其实际居住地

<10>通过网络搜索,确定了各省发布的16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关于慈善事业的决议,并对其进行了统计分析。

 

科学家们对这些立法术语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 有些人认为"非公司组织"一词与"其他组织"一词相似。 其他科学家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和分析这些概念。 例如,杨立新教授认为,"非公司组织"与"其他组织"没有显着差异<11>。 刘经纬教授认为,"非企业组织"是"其他组织。" 当它们被列在法律实体旁边时,它们只是内容完全相同的不同术语,即"非公司组织"是"其他组织"的替代品<12>。 谭启平教授说,从诠释学的角度来看,"非公司组织"一词与"其他组织"一词具有相同的内容和相同的范围。 使用逻辑解释,他指出这些术语具有相同的语义关系。 在这方面,新的和旧的、一般的和特殊的、实体的和程序的法律之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在立法过程中使用了以下说法:"事实上,非公司组织是其他组织,使用"非公司组织"一词是为了避免随机性并普及其他概念而进行的,这使它们具有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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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见:【杨立新】。 法令。 op.

<12>[刘经纬]:[其他组织"及其主体地位的问题:从民法一般部分的表述来看]//[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 2016 .

<13>见:【谭启平】:【非企业组织与其他组织关系的困境及其解决方案】。 [法律研究]。 2020 .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非公司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内容和范围并不重合。 例如,严仁群教授认为,"非公司组织"的概念可以涵盖"其他组织"的概念,对于其他组织只有一个标准--拥有一定的财产,而对于非公司组织则没有这一要求,而 张新宝教授认为,从民事诉讼澄清第52条所列"其他组织"概念所包含的具体类别来看,这两个概念并不重合,不能互换使用<15>。 张明奇教授认为,非公司组织在民法通则中被定义为民法的第三类主体,以便与规范性行为中先前使用的"其他组织"概念区分开来<16>。 认为这些类别的人彼此不重合的科学家提出了三个主要论点。 他们认为,第一,两种规范对象不同,《非公司组织规则》对其作为民法主体的程序进行了规范,使用"其他组织"一词仅指对诉讼主体的规范;第二,内容不同;第三,这两种组织的类型存在差异,例如,其他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属于非法人组织的范畴。 对这些观点之间的关系的分析也是"第三类民法主体"一词的规定的必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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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颜仁群]:[非公司组织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能力],[江苏省行政学院],2018年。

<15>见:【张新宝、王玉苗】。 法令。 op.

<16>见:【张明启】。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国法理学]。 2017. .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根据文本的解释,"非公司组织"和"其他组织"这两个术语的内容和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内容的角度来看,"其他组织"的概念不是固定的和统一的,它的内容,由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协调,在不同的法律中可能有不同的含义。 "其他组织"一词的范围更广,可以解释为包括非公司组织,但与之不重合。 与"其他组织"不同,"非法人组织"是一个严格的民法概念,其内容和范围都有明确的定义。 关于非公司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规定在财产问题上存在差异。 "非法人组织"一词未提及所有权问题,"其他组织"概念的内容规定了对组织结构和财产的要求作为标准。 然而,有一种意见认为,非公司组织作为民法主体,具有与个人和法律实体相同的地位,应该像其他民法主体一样拥有独立的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条使用"非公司组织的财产"一词,表明非公司组织可以成为具有财产权的民法主体,财产的存在被称为资格特征之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财产的独立所有权是非公司组织的先决条件。 一些非公司组织可能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例如房主协会。 因此,虽然文本中关于非公司组织和其他组织财产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没有矛盾。

就这些法律概念的范围而言,在分支方面存在差异。 目前,法人分支机构在民事诉讼解释中属于特定类型的其他组织,而非法人组织的类别并不意味着法人分支机构的存在,这导致这两个概念的范围存在 关于法人分支机构,存在以下意见。 一些科学家认为<17>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是非法团组织,具有民法主体的地位。 另一些人认为,由于若干原因,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不应被视为非法人组织。 首先,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于主要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当法律实体的活动终止时,其分支机构也必须清算。 对于非法人组织中的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个体企业家及其投资者,其中一方活动的终止不会导致另一方活动的终止。 其次,法律实体的分支的财产在划分财产时不能作为独立的,当涉及将组织成员的债权人的债权与组织的财产分开时,其财产不是独立的<18>。 不仅法人实体有分支机构,也有非公司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19>适用于非公司组织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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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见:[沈德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下)]。 [人民法院]。 2017;[王黎明]:[详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部分。 卷。 1],[中国法律出版社],2017年。

<18>见:【张新宝、王玉苗】。 法令。 op.张教授指出:"本组织成员的债权人的债权与本组织的财产分开。"

<19>见:【黄建芬】:【民法通篇特定类型非公司组织分析】//时代法,2019。

 

一些科学家还建议<20>,这是不可能一概而论的规定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这取决于我们是否谈论一个法人实体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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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见同上。

 

依赖性强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代表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性强、集团性强、规模大的分支机构,如各省市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法主体运作。 至于法律实体的分支,由于法律实体具有民法主体的地位,而分支是法律实体的组成部分,它是没有主体地位的独立组织,其形式由法律实体决定,法律主 因此,即使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分支是否属于民法主体,但这并不影响其参与文职人员的活动和司法活动。

民法的一般部分规定,非公司组织是第三类民法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续沿用这一理论,在人事制度中挑出非公司组织。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程序法的主体必须与民法的主体相对应。 它们之间的差异将由民法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分享<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扩大民法主体范围,使实体法和诉讼法中第三类民法主体概念的重合,更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和统一,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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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的系统构建】,【论法与商】。 2018 .

 

4. 未来"第三类民法主体"一词的选择

 

在《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公司组织后,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没有明确的"非公司组织"和"其他组织"概念的相关性标准,因此,在现行立法和司法澄清中,大量混淆这些术语的情况并存。 很明显,立法者没有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定义,也没有定义立法中规范使用这些术语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并没有改变这种情况,仍然观察到这些概念混淆的情况,这导致它们在立法中交叉使用。 有科学家认为,从我国第三类民法主体的立法演变来看,"非法人组织"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不同于"其他组织",而是根据其使用的具体条件对后者进行立法修 这是立法语言<22>的更新。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规定"不仅要完整明确,而且要一致统一"<23>。 我们认为,未来在制定立法行为时,有必要遵循一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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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参见:[谭启平]:[论民间主体意义上的非企业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同质关系],[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

<23>【周旺生】:【立法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

 

"其他组织"一词应由"非公司组织"一词取代,作为第三类民法的主体,以及个人和法律实体。

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民事宪法。 因此,关于民法主题的立法必须遵循民法的规定。 科学家们提出了以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如:将现行法律中的"其他组织"一词替换为"非公司组织和其他组织"一词,"其他组织"一词应仅表示不具有民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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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见:【张新宝,王玉苗】。 法令。 op.第74页。

 

还有另一种选择:以"一揽子"修正案的形式修改立法,其中"其他组织"一词在语义上与"非法人组织"一词结合在一起。 为落实"第三类民法主体"概念的连贯性和统一性,应将"其他法律实体"、"非法人组织"、"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组织"等立法表述引入执法系统<25>。 所有涉及民事关系的组织都应属于民法的监管范围,"非公司组织"一词应改为"其他组织"一词,以消除立法上的混淆,特别是地方法上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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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见:【谭启平】:【非企业组织与其他组织关系的困境及其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应该记住,还有其他组织不是法人实体或非法人组织。 由于"其他组织"一词的内容和范围较广,常被用来指该法所规定的具有某些职能的特定组织或团体以外的组织。 如果法律规定不限于管制特定组织的活动,则"其他组织"一词应用于指规范中所考虑的特定组织或团体以外的组织,如果这些组织规定了这些其他组织应采取的具体行动。

 

结论

 

关于非公司组织概念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之争乍一看是对两个法律概念的比较分析,但本质上反映了组织作为民法主体的资格的观点。 法的一致性原则,要求法律制度的各个子系统相互联系统一,通过交互作用有机地连接成一个整体<26>。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始终需要关注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需要。 今后,有必要在立法过程中使用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规范使用"民法主体"一词的基础。 立法过程应符合立法精神,消除两个概念的混淆,加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关系,努力创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以及统一地方立法,以更好地确保法律制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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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见:【杨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形成研究】。 【河北人民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