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的法律制度
信息资源的法律制度是由建立的规范决定的。:
记录资料的程序;
单个文档及其数组的所有权;
按访问级别划分的信息类别;
信息的法律保护的程序。
如果这些信息被列为国家机密,国家有权从个人和法律实体购买有文件的信息。
包含被列为国家机密的信息的信息资源的所有者只有在相关国家当局的许可下才有权处置此财产。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信息资源是开放和公开的,但法律规定为限制访问的文件信息除外。
根据其法律制度的规定,可获得的文件资料分为国家秘密和机密资料。
信息保护模式设置:
根据93年9月21日第182-FZ号俄罗斯联邦"关于国家秘密"的法律,由授权机构列为国家秘密的资料;
关于机密信息-由信息资源所有者或授权人根据联邦法律"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的日期为07/27/2006号149-FZ;
关于个人数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关于个人数据"的联邦法律。
负责形成和使用受保护的信息资源的公共当局和组织,发展和应用信息技术,以形成和使用有限的信息资源,其活动以俄罗斯联邦立法为指导。
控制遵守信息保护要求和特殊软件和硬件保护工具的操作以及确保组织措施保护信息资源处理非政府结构中访问有限的信息由公共当局进行。
信息资源所有者有权监控信息保护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在不遵守这些要求的情况下禁止或暂停信息的处理。
与使用未经认证的系统和设施相关的风险在于这些系统和设施的所有者。 与使用从非认证系统获得的信息相关的风险在于信息的消费者。
个人数据属于机密信息的类别,但是,这些数据的列表必须固定在联邦法律的水平。 在这方面,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与处理和向用户提供个人资料有关的活动必须获得强制许可。
为向公民和组织提供信息服务而设计的所有信息系统、数据库和数据库都要经过认证。
公共当局在有限的访问范围内处理记录信息的自动化系统以及保护这些系统的手段都必须进行强制性认证。 在设计,生产信息安全工具和个人数据处理领域开展工作的组织将获得此类活动的许可证。
法律规定保护获取信息的权利。 拒绝获取公共信息或向用户提供明知不可靠的信息可以在法庭上提出上诉。
在所有情况下,收到虚假信息的人都有权获得他们所遭受的损害的赔偿。
公共当局和组织的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犯有非法限制获取信息和违反信息保护制度的罪行,依照刑法、民法和行政法承担责任。
"信息"概念的特征,信息的主要属性的分配是确定什么是受保护的关键点。
信息有三个主要属性(机密性,完整性和可访问性),其保护确保了信息的价值的保存。
信息是所有权的对象,信息关系受相关立法和监管法案的监管。
信息资源根据其反映的神秘类型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