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与法治的数字化:俄罗斯和中国反思的经验
在公共关系、公共行政和商业数字化的背景下,律师面临着制定适当法律制度的问题。 与此同时,法律所载规范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 与俄罗斯一样,中国正在积极寻找机会,为不断发展和不断变化的数字技术领域建立监管机制。 法治原则具有双重性。 从形式上讲,法治要求承认赋予公共当局职能的立法者的行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然而,在技术的长期和重大发展及其渗透到许多国家的公共关系的背景下,为数字关系参与者制定行为规则的这种方式的分配变得更加明显,其中私人结构也具有规范性质。
关键词:法治、数字法、软法、关系数字化。
导言
寻求发展法律的方法迫使俄罗斯的科学家和从业者关注所谓的实验性法律制度,标准,良好实践和道德守则。 作为监管政策基础的此类规则的采用领域的扩大导致需要在现阶段重新思考法治原则。
在中国这个世界上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法治和法治问题也在积极讨论中。 法治理论对中国法律的来源进行了组织和分类,其中,除法律外,从属法规具有重要意义<1>。 应该指出的是,中国法律的发展最初是基于理论的发展,一系列附则,后来是基于发布国家和党的机构联合行为的实践。 最近,正如文献<3>所指出的那样,在2014年宣布的框架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促进"依法治国"纲领》明确揭示了法制化、法律作用日益增强的新趋势<4>。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了几部以前有效的法律,使附例和各种指示的作用逐渐减少,立法行为逐渐取代,不同的法律正在合并甚至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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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i F.,Li S.取向与创新:国际法观点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法治理论//权力. 2016. 卷。 24. N10. 第171-177页。
<2>中国商业的法律基础。 文华,A.Molotnikov,V.Chaoen等人。;埃德。 A.E.Molotnikov,V.Shan。 M.,2018年。
<3>王Ch. 中国民事立法的编纂方式//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20. N3(160)。 第135-139页。
索宁诉国家在法律基础上的政府:中国版法治的起源,内容和前景//lex russica(俄罗斯法律)。 2016. N9(118)。 第99-113页。
法和其他社会监管机构在俄罗斯和国外在现阶段的比例
根据俄罗斯联邦基本法第4条,俄罗斯联邦宪法(下称-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根据研究人员的说法,这意味着"任何规范性法律行为都不可能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不符"<5>。 S.V. Polenina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治的最高法律效力和直接效力原则是接近的,指出"国家当局,地方政府,官员,公民及其协会有义务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 实施合法性原则,既要遵守通过联邦和地区法律的既定程序,又要确保从属监管法律行为的规定符合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行为的法律"<6>。 区分法治原则<7>与法治原则<8>,我们认为,今天,在监管实验的背景下,法治原则的转变,当立法者允许引入各种偏离立法规定的方式来解决某些适用的任 也就是说,规范性法律行为体系中的法治被法律效力较低的行为或私营公司的标准和政策所拥挤。 对公共关系的管制属于个人,他们制定了普遍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并提供了国家胁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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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rtamonov A.N.在俄罗斯联邦主体中创建法律:专着。 罗斯托夫n/A:俄罗斯司法部的RUI RPA,2011。 192页。
<6>Polenina S.V.法律制定政策//俄罗斯法律政策:讲座课程/S.F.Afanasyev,V.P.Belyaev,E.V.Vavilin等。;N.I.Matuzov,A.V.Malko编辑。 M.,2003。 第186页。
<7>Vengerov A.B.国家和法律理论:法学院教科书。 莫斯科:法理学,2000年。 528p。;法治,人格,合法性/V.S.Nersesyants,G.V.Maltsev,E.A.Lukasheva等。 M.:法律政策和执法问题研究所,1997年。 138页。
<8>Mazurenko A.P.俄罗斯法律制定政策:概念与现实。 莫斯科:Yurist,2010。 392p.
例如,正在创建监管沙箱,这些沙箱已经变得普遍"创造一个具有特殊监管制度的环境,允许参与者工作,其活动不完全符合现有监管或在没有某些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无法运作"<9>。 2020年7月31日的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获得通过。 第258-FZ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数字创新领域的实验性法律制度"<10>,其目的是为数字创新领域的新产品和服务的加速出现和引进创造法律条件,办法是为这一领域的法律管制机制提供灵活性,并巩固在实验性法律管制框架内测试新的管制法律管制的机制,以便评估该制度是否可能实施到俄罗斯联邦的立法中。 研究人员解释了在实验框架内引入监管例外的必要性,有机会不分散立法和执法机构对"不复杂关系"的关注<12>。 立法者有机会在法律实施之前检查既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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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aslov A.Nedetskaya沙箱。 国家如何试验法律监管//金融报纸。 2020. N17. 第8-9页。
<10>俄罗斯联邦联邦法律。 2020. N31(第一部分)。 第5017条。
<11>关于俄罗斯联邦数字创新领域实验性法律制度的第922869-7号联邦法律草案的解释性说明。,提交俄罗斯联邦联邦议会国家杜马,案文截至03/17/2020)。.
<12>Dmitrik N.A.实验法律制度:理论和法律方面//法律。 2020. N6. 第64-72页。
研究数字技术对国际领域规则制定的影响,M.V.Mazhorina指出了非法律问题的前所未有的扩散,导致了法律和错误(社会,宗教,文化规范,习俗等制度)冲突的出现。) <13>. 目前,在俄罗斯,数字经济领域立法的发展往往基于在单独的群体中制定并由社区批准的规则。 一个例子是俄罗斯最大的技术公司(Beber,Yandex,MTS,VK,Gazprom Neft等)的采用。)人工智能领域的道德规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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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Mazhorina M.V.关于法律冲突和"错误",lex mercatoria的翻新,智能合约和区块链仲裁//lex russica。 2019. N7. 第93-107页。
<14>
在中国,法治和法治的原则可以追溯到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15>。 数字经济的出现不仅强化了垄断的新现象,更重要的是对传统工业企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为适应网络经济和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竞争领域的传统法律制度进行了调整,引入了网络竞争的法律规范。 中国已经从工业经济向网络经济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 如今中国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方式发生了翻天复地的变化。 过去,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是规模的竞争和客户的竞争,但现在公司之间的竞争是数字竞争,或者说是数据的竞争。 一些电子商务公司使用他们拥有的数据库来干扰或阻止其他公司进入某些行业或开展业务。 还有一些电商公司利用自己掌握的数据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中国传统的市场监督体系中增加了适当的协调机制,通过部长级联席会议制度,让有关部门协调立场,发现中国虚拟和实体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信息交流机制及时解决中国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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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Lei S.法律基础和道德规范基础上的国家管理理论问题:中国经验//圣彼得堡大学公报。 对。 2018. N9(1)。 第102-111页。
目前,中国研究人员注意到在使用新的数字技术,例如,在使用"新主权"在区块链网络<16>和其他技术解决方案的社区的管辖范围内法治概念的持续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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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王Sh.,李Ch. 区块链争议中的民事管辖权分布:法律创新和立法措施//政治和法律。 2020. N5. 快船。A.1288792);小Ts,丁Ts。 论中国"斯图加特制度"在互联网上的创建-互联网法院异步司法制度的研究//适用法律. 2020. N15. 快船。A.1296863)。
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私人行为者在规范公共关系和社会行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不可能在立法层面规范用户-平台互动的所有方面。 因此,在许多方面,用于在算法级别处理数据的规则的形成被委托给平台。 他们与用户签订从属协议,这些协议不会根据用户的意愿改变。 但是,它们是在考虑到广大用户,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利益的情况下形成的,创造了良好的做法,行为标准和道德守则。 因此,越来越多的科学家试图重新思考国家在"分散"<17>,"多元"<18>或"网络化"<19>监管环境中的作用。 有一点是明确的:法律监管来源的僵化等级体系正在被更灵活的监管机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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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Black J.分散监管:理解监管和自我监管在"后监管"世界中的作用//当前的法律问题。 2001. 卷。 54. 第103-146页。
<18>Parker C.法规的多元化//法律中的理论探究。 2008. 卷。 9. 第349-369页。
<19>Burris S.,Drahos P.,Shearing C.Nodal Governance//澳大利亚法律哲学杂志。 2005. 卷。 30. 30页;克劳福德A.网络治理和后监管状态? 指导,划船和锚定提供警务和安全//理论犯罪学。 2006. 卷。 10. P.449-479;Shearing C.,Wood J.Nodal Governance,Democracy,and The New"Denizens"//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2003. 卷。 30. 第400-419页。
公共关系数字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中国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传统法律与21世纪不完善的立法之间的巨大差距。 研究人员指出,中国数字化的主要问题与该领域缺乏明确的监管有关。 今天,积极的工作正在进行中,已经制定并通过了一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确保数字化的责任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科学技术部、工业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 此外,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规范广告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方针,还出台了《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则(讨论稿)》,但从总 与此同时,国家对经济、创新和研究领域的过度控制被称为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化的因素之一。
所谓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在国内引入,这是通过法治和法治的棱镜来理解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计划(2014-2020)<21>介绍了中国公民的评级,具体取决于日常活动(缴纳税款和水电费,在线消费的内容,购买商品和服务,参与社 该评级影响公民的社会地位:他的就业,教育,信用,访问某些公共场所的可能性以及行使其他权利的可能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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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社会信用与法治通过分权法治思想的棱镜,中央集权最高权力与增加监管的相关性:Shen K.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法治//Law Of China. 2019. N5. 快船。A.1284063(CLI.A.1284063);马H.第四代人权及其在中国智慧社会的保障。 2019. N5. 快船。A.1284062CLI.A.1284062);戴K.理解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般观点//中外法. 2019. (CLI.A.1283860)。
<21>
<22>Botsman R.Big Data在中国对其公民进行评级时遇到了老大哥//Wired。 2017. 10月21日。
与此同时,该计划的实施和实施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为基础,涉及一个复盖社会成员的参与者网络和基础设施,并得到一个移动应用程序的支持,该应用程序在公民和法律实体的私人生活中积累大数据,以及一个形成团结文化和发展诚实传统的服务系统。 实际上,该程序的实现是通过在特定用户的移动应用程序中以算法方式连接或禁用某些功能来实现的。 利用大数据建设信用社会,创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已成为中国社会管理的新战略。 例如,上海使用社会信用体系来创建个人"信用评分。"创建了上海市诚信评估系统和"信用评级"应用平台。 建立诚信评估算法模型,采用智能分析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建立在科学健全、准确有效的标准信用评估体系基础上。 为了应用这项技术,已经开发了一个标准的接口服务,用于外部交换和提取信用点,将来有可能在经济的各个领域使用信用点。
法律领域的数字宪政与个性化
似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正在处理关系监管从法律转向算法解决方案的转变。 这种监管的"微调"被称为"法律的个性化"<23>。 该术语的作者菲利普*哈克(Philip Hacker)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即法律的个性化是私法监管机构对互联网上的个人接受者的适应,这取决于他们的行为、合理性程度、脆弱性和经济安全,通过分析他们的在线活动数据来计算。 基于行为经济学和大数据分析的概念,作者提出通过披露,激励和建议等监管工具制定欧盟私法个性化的综合框架。 因此,这将使法律能够适应收件人的个人特点。 我们认为,这种严重限制权利主体的能力,取决于使用预测系统的结果,将导致严重侵犯人权和自由。 我们认为,在这里我们可以讨论通过禁用数字平台的某些功能来限制主体法律行为能力的机制的合法化,正如在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实施的那样,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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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Hacker Ph.个性化欧盟私法:从披露到轻推和授权//欧洲私法评论。 2017. 卷。 25. 是。 3. 第651-678页。
在"数字宪政:利用法治评估平台管理的合法性"一文中,Nicholas Suzor提出了数字平台通过创建规则和政策来管理用户的想法。 与此同时,从法治概念的角度来看,这种用户管理的合法性可以被限定为私有。 私人治理是一致的,透明的,同样适用的,相对稳定和公平的。 因此,根据作者的说法,在数字宪政的背景下,对数字平台权力的期望限制的搜索脱颖而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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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Suzor N.数字宪政:用法治评估平台治理的合法性//社交媒体+社会。 2018. 卷。 4. 是。 3. P.2056305118787812。
这种技术的使用-超越了直接的监管-导致需要将这些机会合法化。 这个问题已经在现代法律科学的议程上。 一方面,研究人员建议通过采用国家标准来遏制非国家监管。 建议将国家技术监管视为常规监管的补充,因为合法性要求规范透明,监管机构对这些规范负责<25>。 在俄罗斯,这条道路是通过采用GOST标准<26>(例如,Gost R59276-2020"人工智能系统来实现的。 确保信任的方法。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关于算法原理和人工智能工件创建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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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Leenes R.Framing Techno-Regulation:An Exploration of State And Non-State Regulation by Technology//Jurisprudence. 2011. 卷。 5. 是。 2. 第143-169页。
<26>Kharitonova Yu。,Savina V.,Pagnini F.人工智能的算法偏见:道德和法律问题//彼尔姆大学先驱报。 法律科学。 2021. 是。 53. 第488-515页。
<27>例如参见:2021年11月16日中国网络空间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互联网信.
另一方面,算法监管应用领域的扩大提出了"来自网络"的新规则作为公共关系监管来源的资格问题。 G.Teubner总结说,现行的立法正在从该州的政治制度化中心转向法律的外围,转向法律与其他全球化社会部门之间的边界。 他认为,"与传统的法律政治实证主义相比,规则制定的选择性正在发生变化。" "自发全球法"的特定选择性对法源理论提出了挑战:作为归因于法律监管来源的标准,现在不仅要考虑到起源,还要考虑到各种类型的立法的"社会合法化"<28>。 M.V.Mazhorina解释说,"国家法律是监管制度的无条件要素,但它更多地转向外围,而核心是从非国家监管的规范形成的"<29>,因为"非国家监管的规范并非没有义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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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Teubner G.全球私人政权:新自发法和自治的双重宪法。 2004年行业? //全球化与公共治理/Ed。 由K.-H.Ladeur。 Aldershot:Ashgate,2004。 第71-87页。
<29>Mazhorina M.V.法令。 op.
<30>Dijk P.van。 国际规范的规范性效力和有效性//德国国际法年鉴。 1987. 卷。 30. 第12页。
因此,科技公司的私人力量,主要是数字平台和大数据运营商,使他们能够形成获得软法律含义的行为规则。
结论
法治原则具有双重性。 从形式上讲,法治要求承认赋予公共当局职能的立法者的行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然而,在技术的长期和重大发展及其渗透到许多国家的公共关系的背景下,为数字关系参与者制定行为规则的这种方式的分配变得更加明显,其中私人结构也具有规范性质。 立法者选择的规则可以在法律中固定。 这种形成法律制度的方式使其能够实现其有效性和可预测性。 有意义的是,法治与基本人权和自由联系在一起,这些权利和自由遵循合法性、道德和正义的原则。 在这方面,所揭示的法律个性化趋势使得有可能构建面向数字环境中公共关系的各种参与者的大量规则,并通过建立技术限制来实现其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