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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集体诉讼

Обновлено 20.01.2024 06:39

 

这篇文章专门讨论了中国的集体诉讼. 中国现有的联合诉讼、代表诉讼和公共利益诉讼正在进行调查。 分析了中国方式在发展集体程序方面的具体情况. 结论是,中国对代表性索赔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行调整。 其中一个变化,在文章中进行了调查,与"证券市场"2019-2020法律的改革有关。 总的来说,中国借鉴了西方国家和日本的集体诉讼规则,但他们获得了全国性的色彩。 一些在中国已经实施并在其中经过考验的想法很可能被我们国家借鉴。

 

关键词:中国,集体诉讼,联合诉讼,代表诉讼,证券市场监管.

 

所有发达国家对集体诉讼的监管都非常感兴趣。 那么中国理所当然地开始代表世界上第一个经济体的情况呢? 法律上层建筑遵循经济基础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 这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教给我们的。 按照这一逻辑,我们可以预期中国正在出现最发达的法律体系,当然,这也不能不涉及集体诉讼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这里,中国刚刚走上了逐步完善其立法的道路,我们必须假设它在规范集体诉讼方面的经验对我们来说也是有趣的。

 

1. 中国集体诉讼的发展史

 

中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现代化时期,更常见的是二十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政策<1>。 1982年,全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通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虽然这项法律既规定了个人诉讼,也规定了共同诉讼,但还不足以规定与实行基于市场的经济转型有关的集体纠纷。 中国法院已经开始收到越来越多的集体投诉。 为了足够有效地解决这些投诉,法院必须进行程序性实验,这促使中国程序科学家深入研究涉及大量个人的外国争议解决经验。 美国和日本的经验被选为研究的典范。 因此,根据法院的实际工作和科学家的研究,制定了新的民事诉讼法-199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GPP)。 并且已经在1992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在"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决议中通过了对新法律的解释。 具体的法律载有最高司法法院对集体索赔所作的澄清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GPP是迄今为止有效的监管行为,基本上保存完好,尽管它经历了立法者提出的一些重大修正案和变化。 其中一个变化是引入组织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 最高法院的决议也进行了现代化改造,其最新版本于2015年2月4日生效(以下简称给中华人民共和国GPP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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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开放政策(kit. Gaige-Kaifang,字面意思是"改革和开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经济改革计划,旨在创造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外开放。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法》修订(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些法律修正案首次引入了一个独立的程序,用于在与证券市场监管有关的纠纷中进行代表诉讼。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假设了一个相当发达的集体辩护工具库:1)联合诉讼;2)代表诉讼(有或没有一定数量的参与者);3)捍卫公共利益的诉讼。

 

2. 共同诉讼

 

在中国,共同索赔的审议程序与共谋制度非常接近. 通过与共谋制度的类比,其中区分了两种类型:强制性和可选性,这里也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共同要求:实质性和普通(普通)。 这两种类型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GPP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虽然中国法律的案文没有如此清楚地描述共同要求的类型,但在学说中,它们被区分为独立的程序,在争议主题的定义、启动联合诉讼的条件、共同参与程序之间的内部关系、进行法律诉讼的方法和法院判决的后果等方面有很大差异。 将这两种类型的联合诉讼统一起来的是,它们都要求至少有两名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一项重大的共同索赔的特点是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争议主题是相同的。 由于他们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必须共同进行法院诉讼,并且每一方都被认为是索赔的组成部分。 如果其中一方不参与索赔或不共同回应索赔,法院应该方的请求并主动将失踪方作为诉讼程序的参与者加入程序。 法院考虑整个案件并作出单一的司法裁决。 当事一方采取的任何程序性行动对所有其他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都有法律后果,但必须得到他们的批准。 中国对争议主体"同一性"的理解在法院适用的实践中是相当广泛的,以下情况可能属于这一概念:(一)与另一方有共同和不可分割利益的共同作者或共同被告;(二)因共同贷款或债务义务而产生的诉讼; (三)共同索赔基于相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共同参与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 根据中国的一些研究人员的说法,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争议主体"一词仅适用于第一个描述的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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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级的行动。 全球范围内的团体和代表性行动指南/编辑。 通过Karlsgodt保罗G.2012. 第494-496页。

 

在普通(普通)共同索赔中,每个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争议主题并不相同,而是同一类别(种类)索赔(在法律的英文翻译中,使用术语类别,种类索赔)。 后者是指与对方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每个共同参与方的要求的相同性。 由于普通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互换。 法院对当事人参与索赔的决定有酌处权。 如果一方参与共同索赔,法院为每一方单独发布法院判决。 其中一方采取的任何程序性行动仅对该方本身产生法律后果,不影响其他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3. 代表索赔

 

代表索赔是一种联合索赔和代表的组合制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GPP及其决议明确指出代表索赔程序是以联合索赔程序为基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PP第五十三条,代表诉讼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联合诉讼。 根据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GPP解释的法令第七十五条的澄清,大量诉讼当事人意味着10人或更多。 虽然在达到10人或10人以上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人数后转移到代表诉讼程序的要求并不是强制性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共同要求和代表性要求的程序。 这一切都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法院的偏好。

代表性权利要求分为两种类型:1)具有设定数量的参与者的代表性权利要求和2)没有设定数量的参与者的代表性权利要求。 后者被一些人称为中国的集体诉讼,与美国版(集体诉讼)类比。 至少在法律文献和新闻界,它们是由相同的象形文字<3>故意指定的。 两种类型的程序之间的差异并不是根本的:第二种类型的特点是通知和注册程序,否则它们是相似的。 一个单独的程序值得一提的是与证券市场监管有关的争议中的代表性诉讼。 我们将在下面讨论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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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iebman Benjamin L.,中国的集体诉讼//哈佛法律评论。 1998. 卷。 111. 第1523页。

 

3.1. 具有固定参与人数的代表性索赔

 

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大量参与者预先假定在法律规定的代表索赔机制中选择代表。 代表所采取的程序性行动对被代表方具有法律后果。 然而,对索赔的任何更改、放弃索赔、承认对方的索赔或缔结和解协议均须得到所代表的每一方的批准。

使用具有固定参与人数的代表索赔要求必须符合五个条件:1)当事人必须由多个人组成;2)在提出索赔时确定诉讼人的人数;3)多边程序中每个诉讼参与人的争议主题相同或相同类别;4)诉讼人的个别案件影响共同索赔或对索赔的异议;5)有合格的代表代表有多个参与人的一方。 除了遵守代表索赔所特有的具体条件外,法院还检查所提出的索赔是否符合《诉讼法》关于索赔的一般规定。 如果代表索赔不符合所有这些要求,则被拒绝,参与者有权事后提出个人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GPP和上述决议,由许多人组成的一方包括重要的共同原告或共同原告或共同原告。 如果多边进程的参与者不能就保护的要求或方法达成共识,可以设立一个分组进行法律诉讼。 每个这样的分组都任命自己的代表。

由多人组成的一方在法院批准索赔后选择一名代表作为代表。 合格的代表必须是他们所代表的多方利益相关方的成员。 此外,他们必须满足法律行为能力的要求,并为所有成员的利益(没有利益冲突)进行该过程。 经过相互协商,由多人组成的一方有权从2至5名代表中选择。 如果代表的选举失败,代表的选举是通过与法院参与的谈判进行的。 如果代表索赔中的人数如此之多,以至于关于代表身份的所有谈判都不成功,法院会主动从原告中任命代表。 如果这些原告不反对这一点,他们成为代表索赔的代表。 如果代表的选举失败并且不能由法院解决,原告一方的许多人有权以共同要求的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实质性或普通。

代表死亡、法律行为能力被剥夺、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请求的参与人有权重新选举代表。 与此同时,老代表的行动按照程序继承的顺序对正在进行的进程仍然有效。

 

3.2. 没有固定参与人数的代表性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GPP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没有固定参与人数的代表索赔。 这种代表行动的程序机制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具有固定参与者人数的代表行动。 主要区别在于在提出索赔时尚未确定诉讼人的数量。 两种类型的代表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发起案件程序的要求:没有固定参与人数的代表诉讼假定由许多人组成的一方当事人的争议主题属于同一类索赔,而不是同一类索赔。 换句话说,没有固定参与人数的代表索赔的内部关系的基础只是普通的共同索赔。 如果内部关系形成实质性的共同索赔,并且共同原告的数量不确定,则该案件不能被视为代表性索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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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界级的行动。 全球范围内的团体和代表性行动指南/编辑。 通过Karlsgodt保罗G.2012. 第498页。

 

一个没有一定数量参与者的国家被中国司法系统认为是一个普遍的暂时现象。 这种程序的特殊性正是为了向法院提供一个有一定数量参与者的索赔。 这意味着,根据中国法律的逻辑,需要法律机制来实现这一目标。 这些包括通知和注册。 它们构成没有一定数量参与者的代表性索赔的程序细节。 法院在受理这项生产索赔时,首先发出一份通知,其中载有案件情况的说明和所有利益相似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加入索赔并向法院登记的指南。 这一时期的持续时间留给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少于30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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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2年最高法院《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六十二条

 

其次,提供了利益相似的代表索赔参与者的登记。 要注册,有必要向法院证明潜在参与者的利益也受到被告的影响。 那些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这样做的人将被拒绝注册并有机会加入诉讼,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以自己的主张上法庭。

在没有固定参与人数的代表索赔中,代表的选举和任命与有固定参与人数的代表索赔相同。

法院对没有一定参与人数的代表索赔的裁决不仅对那些在法庭上登记其权利的人产生法律后果,而且还将"偏见"的影响扩大到那些没有在法庭上登记的人。 如果这些人在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类似的索赔,则考虑案件的法院将直接适用在代表诉讼程序中通过的法院判决和命令。

 

3.3. 证券市场监管争议的代表诉讼

 

2019-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法》引入了与证券市场监管相关的代表索赔的单独程序。 2020年7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相关纠纷代表诉讼若干问题的裁决》明确了上述法律的多项规定。 特别是,它将新的代表索赔分为普通索赔和特殊索赔。 在与证券市场监管有关的特别代表索赔中,与保护投资者权利有关的特别机构有权在获得至少50名投资者的批准后提出代表索赔并参与诉讼。 不同意索赔的权利人有义务以书面形式拒绝参与代表索赔并退出诉讼程序。 这是从法院对索赔登记作出裁决之日起15天的期限。 如果没有提出这样的申请,投资者被认为已经加入了诉讼。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实施了选择退出机制。

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承认两个机构是保护投资者权利的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SISC)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 根据CSISC的内部规则,对于已经作出刑事案件罚款或判决的行政决定,并且该案件具有负面社会影响且具有指示性,并且被告具有偿付能力的案件,组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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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www.iclg.com

 

4. 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可以由适当的授权组织提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检察官办公室行使职权发现任何有害公共利益的活动,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前提是没有其他准备捍卫公共利益的机构或机构,或者该机构或机构已决

因此,这就是组织集体诉讼机制在中国的实施方式。

 

结论

 

从上述情况可以得出结论,中国集体诉讼的发展具有独立的特点,具有明显的特点。 中国集体诉讼的监管有其优点和缺点。 缺点包括一个事实,即有或没有固定数目的参与者的代表索赔是在共同索赔方面执行的,这使它不是一个完全成熟的机构(代表共谋)。 在我们看来,它需要根据现代成就进行调整。 中国政府理解这一需求。 最近证券市场监管领域的改革加强了代表性主张,体现了其中的选择退出机制。 共谋程序(共同索赔)也得到了相当充分的执行。

在俄罗斯,可以借用以两种独立形式组织的集体诉讼的想法:选择退出和选择加入的原则。 在国内法中规定一个将一个群体分成小组的机制,以便于进行集体诉讼这种繁琐的诉讼,这当然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优势,这将是有益的。

对与证券市场监管有关的集体诉讼的特殊程序形式提出了单独的讨论。 中国的经验证实,在这一领域需要集体行动机制的特殊素质,这是很可能的。

最后,我希望中国集体诉讼的逐步发展能为民事诉讼带来更多有用和有价值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