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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和中国间接索赔的法律机制:比较研究

Обновлено 21.01.2024 06:44

 

本文讨论了与提出间接索赔有关的目标、特点和程序。 为了该机构在俄罗斯的进一步发展,详细考虑了中国监事会(观察员)在间接索赔中的职能,交叉索赔原则以及"用尽公司内部补救措施"的机制。 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优化俄罗斯立法间接索赔法律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法律,间接索赔,公司控制机构,监事会,公司治理.

 

间接行动的机构<2>来自普通法国家。 它是19世纪发展起来的衡平法工具之一,是普通法国家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间接索赔被理解为公司(通常是商业公司)的参与者为该公司的利益而提出的索赔,该参与者具有间接(间接)利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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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责任行动-由股东代表(参与者)主动提出的索赔。

<3>参见:解决方案百科全书。 商业公司的参与者(股东)的间接索赔。

 

科学家们普遍支持在俄罗斯挑出间接索赔的必要性<4>。 然而,应该认识到,俄罗斯的间接主张理论非常稀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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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见例如:Bushev A.Y.股份公司法。 理论和司法仲裁实践问题/A.Y.Bushev,O.Y.Skvortsov. M.,1997年。 pp.94-95;Abolonin G.O.,民事诉讼中的集体诉讼:论文摘要。.. 坎德。 尤里德。 科学/G.O.Abolonin。 叶卡捷琳堡,1999年。 第10页。

<5>例如见:Erokhova M.A.俄罗斯法律中公司纠纷的程序特征:集体和间接索赔。 股份公司。 2016. N11. 第177页。

 

根据2002年7月24日N95-FZ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225.1条第1部分(于2020年12月28日修订),公司纠纷是"与建立法律实体、其管理或参与商业组织法律实体以及联合商业组织和/或个人企业家的非盈利组织有关的纠纷"。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5.2条第1款,公司的参与者(包括LLC的参与者和JSC的股东)有权:(1)代表公司行事的要求(第1条 第182条),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第53.1条);以及(2)代表公司(第182条第1款)对其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74条或关于某些组织和法律形式的公司的法律所规定的理由进行的交易提出质疑,并要求适用其无效的后果,以及适用公司无效交易的后果。 这些条款为在公司案件中适用间接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

俄罗斯司法实践解释和澄清了实施这一机构的理论依据。 例如,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其2016年8月26日关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纠纷的第305-ES16-3884号案件的裁决中强调,"在这种情况下,由主观法保护确保的法律实体的利益来自其参与者的利益,因为社会的利益不仅与参与者的利益密不可分,它们是预先确定的,因此,公司利益的满足确保了对利益的满足其参与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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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纠纷司法委员会于2016年8月26日对第305-ES16-3884,A41-8876/2015号案件的裁决。

 

间接索赔是解决法律实体参与者与其机构之间冲突的一种手段,这种冲突往往忽视了公司的利益。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提出这种要求的公司的参与者(通常是少数股东),不是代表他自己,而是代表公司<7>,直接保护公司的利益(为所有其他参与者辩护),只间接保护他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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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关于公司参与者为捍卫公司利益而提出间接索赔的权利的实质性法律准则和程序准则在确定这种案件的适当原告方面采取了不同的办法。 例如,根据俄罗斯联邦APC第225.8条,公司参与者在代表自己行事时,提出了保护公司利益的间接索赔,而不是代表公司。 随着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5年6月23日第25号"关于法院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第一节某些规定"的决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

 

在2014年5月5日第99-FZ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进行修订之前,有权就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提出间接索赔的主体范围由公司本身及其参与者(股东)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4条第5款和"关于JSC"法第71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限制。"但是,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5.3条第4款第2款开始,公司合议管理机构的成员有权要求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3.1条),以质疑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5.3条与上述关于商业公司的法律条款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虽然根据2014年5月5日第99-FZ号法律第3条第4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当然优先于合法的(随后的部分适用于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相抵触的部分),但在实践中,仲裁法院忽视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新颖性,而不考虑董事会成员的要求。 一方面,这证明,考虑到"俄罗斯联邦现代公司法接近理想"<9>民法改革后,应该更加协调;另一方面,可以注意到,作为公司事务间接索赔的实质法律基础,俄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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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例如,参见第13ap-24992/18号:"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不授予公司董事会成员在没有授权书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向法院申请总经理对本公司造成损害的索赔。"

Gutnikov O.V.现代条件下公司法发展趋势//俄罗斯法律杂志。 2020. N8. 第60页。

 

作为中国公司的特殊控制机构,与董事会处于同一水平,没有从属关系,监事会(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10>-观察员中没有设立监事会),重要的是提出间接索赔<11>。 也许与中国法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比较可以给我们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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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下一个-首席运营官。

<11>与俄罗斯一样,中国公司合议庭的成员也有权就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提出间接索赔。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下文。

 

在早期的中国公司规则中,提交间接索赔的权利直接由监事会(观察员)<12>的权力之一决定,但在中国法律"关于公司"的编纂期间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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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根据中国国民经济结构改革委员会1992年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函》第6条第1款第65条,监事会的职权之一是"代表公司与董事会成员谈判并对其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观察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第2条)。 (一)共同或者单独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80天或者更长时间1%以上股份的参与人、首席运营官或者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观察员)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赔;监事会成员(观察员)有符合第149条规定的情况。 本法第149条,上述参与者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如果董事会不是在副执行董事中创建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赔(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部分)<13>。 中国科学家通常将监事会和董事会对彼此成员提起间接诉讼的可能性称为"交叉索赔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14>号若干问题的裁决第23段,该公司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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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根据该条,公司的参与人(股东)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观察员)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但该条的措辞并未明确表明监事会(观察员)在本案中,他承诺代表公司提出索赔,即立法存在缺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决议():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 2016

 

董事会和监事会在间接索赔中的交叉索赔原则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1. 初步安全。 史天涛对此写得淋漓尽致,令人信服:"间接主张是挂在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头上的一把"剑"。 他总是提醒他们,他们必须忠诚和真诚地为公司的利益服务。"<15>"交叉债权"机制以司法法的形式扩大了监事会的监督权。 此外,该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事会对董事会日常活动控制的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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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史天涛。 公司法。 北京:Pravo,2018。 第455页。 [].

 

2. 侵犯公司利益后的保护. 交叉索赔原则在理论上可以提高司法程序的有效性。 一方面,监事会和董事会可以预先检查已向一个或另一个机构书面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参与者(股东)的状态,以避免不合格的参与者(股东)提起诉讼的 另一方面,董事会或监事会讨论后通过的提出索赔的决定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考虑参与者(股东)的利益。 这避免了一些问题,例如诉讼参与者人数众多以及参与者(股东)直接提出间接索赔时组织集体诉讼的困难。

此外,监事会成员(观察员)也可以在间接索赔中担任被告<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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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因第三方侵犯公司权利和合法利益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部分"关于公司"规定的参与人(股东)也有权向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决议》第24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部分规定的参与人(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三条的规定,直接向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方提起诉讼时,应当增加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法庭诉讼。

 

从以上所有内容可以得出结论,将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为平行机构的中国公司治理模式对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当参与者/股东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分别提起公司诉讼。 这一机制被载入立法,以确保有效和及时地保护公司的利益,并通过司法手段建立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制度。

此外,由于间接债权应予保护的物质权利(或利益)属于公司,各国(地区)的立法<17>要求参与者(股东)首先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申请,请求代表公司对违法者提 只有在公司相关机构拒绝请求后,参与者(股东)才能在法庭上提出间接索赔。 这一初步程序被称为"用尽公司内部补救办法的原则"(eng)。 用尽内部补救办法)在英美公司法中<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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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例如见:《美国创业公司示范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MBCA)第7.42条、《日本公司法》第847条第3款、《台湾公司条例》第214条等。

<18>朱金庆。 公司法/Ts. 朱。 第2卷。 北京:京淮大学。 第289页。 [];范健,王建文。 公司法:教科书/Ts。 范,Ts。 王。 第5版。,转载。 还有一个。 北京:普拉沃。 第289页。 [].

 

中国立法者还将董事会和监事会(观察员)确定为参与者(股东)代表他们提出间接索赔的先决条件。 根据中国法律,如果1)监事会(观察员),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绝根据参与者(股东)的书面请求出庭;2)自请求之日起30日届满; (三)存在为防止难以追回公司损害而必须立即诉诸法院的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部分"关于公司"规定的参与人(股东)有权代表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维护公司利益的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部分"关于公司")。

上述三个条件不仅通过"交叉索赔"保证了"用尽公司内部救济",而且可以确保参与者(股东)代表其提出间接索赔的权利的最终实现。

因此,监事会(观察员)在中国提出的间接公司索赔制度可能为少数股东提供了控制董事会成员和董事活动的机会。

由于参与者数量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汇集的要素,中国COO和俄罗斯LLC的参与者的自由几乎不受其行使间接索赔权的份额大小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自07/03/2016<19>第343-FZ号联邦法律引入的修正案生效以来,只有持有LLC参与者或JSC股东总票数至少1%的参与者有权在法庭上质疑大型交易和利 此外,与中国一样,俄罗斯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份所有权的一般标准,仅适用于有权就普通交易提出索赔的股份公司股东。 根据《联合公司法》第71条第5款的规定,股东(股东)如欲向公司有关机构(以及管理机构或经理)或其成员提起诉讼,必须合计拥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至少1%。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立法者对拥有这种权利的公司股东的标准增加了一个额外的限制-股东必须共同或单独拥有180天或更长时间的股份。 这一时期的建立对于股份公司来说无疑是可取的,其股票比LLC的股票更频繁地转移。 除其他事项外,对公司不感兴趣,短期投资者更关注其股票市场价格的涨跌; 这种限制可能会阻止不法小股东滥用间接索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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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16年3月7日第343-FZ号联邦法律"关于引入联邦法律"关于股份公司"和联邦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正案(关于对有利益的大型交易和交易的监管),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于2016年7月3日签署。

例如,当公司的竞争对手,谁不善意在短时间内获得足够数量的公司股份,以达到扰乱公司的活动,并通过对公司的管理提起这样的诉讼影响其声誉的目

 

在目前的俄罗斯立法中,不仅在限制有权提出间接索赔的股东资格方面存在漏洞,而且没有体现"用尽公司内部补救措施"原则的相关规定。 施天涛在这方面写道:"如果不对小股东提出间接索赔施加严格的限制,则会违反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司的决定(包括提出索赔的决定)必须由公司; 当然,俄罗斯立法者应该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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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史天涛。 公司法。 北京:Pravo,2018。 第449页。 [].

 

至于中国<22>公司间接索赔的上述特征的原因,这个机构没有像美国那样的"理由"。 在公司事务中采取间接行动的制度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限制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方面的作用。 在中国没有"市场正在被充分利用以节省间接索赔的司法资源"的共识,这是大多数律师,特别是美国法官的共同理解<23>。 间接诉讼在俄罗斯并不普遍。 M.A.Erokhova写道:"显然,每个人都害怕使用一个对俄罗斯进程非典型的机构。"<24>而且,美国间接诉讼的"引擎"是律师。 如果(公共)公司活动的透明度较低,那么外部人员(包括律师)很难找出有关侵犯公司利益的内部信息。 中国和俄罗斯二级市场的发展状况显然不足以支持美国间接索赔机制的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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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应该指出的是,监事会(观察员)很少实现这一功能。 然而,直到2013年,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关于公司"的实践中,此类间接诉讼仅有约80起,其中大部分涉及中小企业。 参见:张瀚文。 中国间接索赔的实证研究. 南方金融。 2013. N7. 第85页。 [].

<23>见朱金庆。 公司法/Ts. 朱。 第2卷。 北京:京淮大学。 第310页。 [].

Erokhova M.A.俄罗斯法律中公司纠纷的程序特征:集体和间接索赔。 股份公司。 2016. N11. 第175页。

 

鉴于中国和俄罗斯在间接索赔的发展方面具有相似的社会经济条件,也许中国立法监管的经验可以用来改善俄罗斯的这一机构。 具体而言,有可能将"用尽公司内部补救措施"的原则引入俄罗斯,并将其实施作为公司相关机构(特别是JSC)的任务。

因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与个别法律之间的上述矛盾将得到解决,俄罗斯公司事务间接行动研究所的立法真空也将得到填补。

作者认为,俄罗斯立法者可以从两个方向进行。 一是要详细说明相关监管法律行为。 在充分研究间接索赔的外国经验与现行俄罗斯立法的适用性和兼容性的前提下,可以在立法中将指定原则和股东在提出间接索赔之前必须拥有一定期限的股份的要求定义为强制性规范。 其次,另一方面,根据对中国建立以某种方式参与审判的特别监督机构的经验的研究,俄罗斯立法者还可以规定在公司中建立一个特殊结构的可能性,该结构将负责用尽公司的内部补救措施。 例如,可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确定这一职能由董事会或特殊监督机构执行(根据公司治理的可变模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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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变量模型的特点是可以选择一种或另一种公司治理模式,由立法确定。

 

中国立法者基于其社会经济条件和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对间接索赔机制进行了改革。 比较法律研究可以为改善俄罗斯立法现状提供新的思路。 改善俄罗斯间接索赔机制的问题需要更多的关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