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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Обновлено 24.01.2024 06:22

 

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是中国海关目前的工作重点之一。 尽管自1994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就把保护进出口和过境货物跨境流动知识产权的职能交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但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对外贸易关系显着扩大,就特别重视知识产权的实施。 自2001年以来,中国海关一直以国际标准为指导,以国际和国内法准则为指导,打击假冒产品跨境流动。 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Ipo)的海关保护机制之一是知识产权客体登记册。 文章认为:中国海关登记册IPO登记程序、着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关当局的权力。 目前,随着新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打击假冒商品贩运的斗争正变得更加广泛。 在这方面,中国正在加大海关当局打击假冒产品非法贩运的责任,旨在维护消费者对商品的信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商业信誉,提高中国在世界市场

 

关键词:知识产权,中国海关当局,着作权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海关登记册,假冒商品.

 

在目前的发展阶段,对保护知识产权问题的日益关注是由于知识产权创造速度不断加快、知识产权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不断增加以及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强的稳定趋势。 对含有知识产权对象的商品市场的法律管制是国家创新发展的一个无疑的条件,因为知识产权被公认为任何国家的主要经济资源之一,其创造和有效利用可以大大提高国家整个经济未来发展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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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vliev G.P.知识产权领域在现代条件下的转变。 莫斯科:出版社"Gorodets",2020。 第71页。

 

全球贸易将保护知识产权列为最相关的问题之一。 据认为,从侵犯着作权人权利的角度来看,这一法律类别是最脆弱的类别之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9上发布的报告表明,中国和香港在违反IPO权利的商品生产中的份额为60%<2>。 为了研究假冒产品的路线,选择了10类商品。 分析显示,在十个分析产品类别中,中国是最大的假冒商品生产国,而香港(中国),阿联酋和新加坡是假冒商品的全球贸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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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冒和盗版商品贸易趋势[经合组织报告"假冒和盗版产品贸易趋势"]。

 

表1。 各国出口假冒产品的倾向,指数从0到1不等[2]

 

n/A状态索引

1. 香港(中国)1,000

2. 中国1,000

3. 阿联酋0.995

4. 摩洛哥0.989

5. 巴基斯坦0.955

6. 土耳其0.946

 

世界海关组织在2017年进行的一项分析也表明,中国,香港(中国)和阿联酋是假冒商品的主要来源<3>。 另一份关于2017年知识产权保护的报告是由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海关服务部门的数据编写的。 报告显示,中国也是欧盟假冒商品的主要原产国(73%)。 香港(中国)在欧盟(10%)假冒商品来源国名单中名列榜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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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8年欧亚经济联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执法实践状况报告。 莫斯科,2019年。 网址:www.eurasiancommission.org (引用日期:04/23/2021).

<4>同上。

 

因此,在中国,与许多其他国家不同,这些问题与进口无关,而是与假冒产品的出口有关,假冒产品破坏了中国商品在全球市场上的声誉,降低了其竞争力,并

中国知识产权合法流转的监管机构之一是海关当局。 他们保护版权持有人权利的活动基于国际和国家法律规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保护着作权人权利的国际法律依据主要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影响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志等,以及1891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该协定与《协定议定书》(1989年)一起充当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的监管机构。

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已成为强制性的。 需要指出的是,加入世贸组织和进一步加入本组织的准备工作,以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对外贸易关系的加剧,无疑引发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 《TRIPS协定》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制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最低标准,为保护知识产权客体(IPOs)的版权持有人权利引入了统一的规则体系。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规定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但中国签署和批准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中国的执法具有约束力。 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前,2000-2001年,为了与国际规范相协调,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商标法(1983年)、专利法(1984年)、版权法(1990年)。

 

表2。 在中国生效的IPO领域的法律行为

 

国家国际行为

《建立WIPO的中国公约》,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TRIPS协定》

1980 1985 1989 2001

国家立法

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1991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海关监管知识产权程序开始)知识产权海关保

1982 1984 1990 1994 1995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生效,将智力活动成果的使用权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并明确了对该权利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知识活动成果的权利,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物享有的专有权; 集成电路的拓扑结构;选择实现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对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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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因此,国际条约的签署和批准以及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中国在建立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考虑到国际法律规范。 由于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日益加剧因此建立统一的制度或至少统一的法律框架来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贸易关系是加快跨境运

中国十分重视海关当局通过维护伊斯兰会议组织海关登记册的机制确保版权持有人权利得到保护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规定》的规定,是指根据申请,为权利人权利的海关保护而在海关登记的知识产权对象,并附有若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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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招股的登记是根据着作权人(或其在中国内地的代理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大学提出的书面申请,并注明着作权人、登记对象、持牌人、制造商、进出口商,以及海关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货物进出口的资料。 此外,申请人还必须说明已知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并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证据。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委员会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清单是公开的。

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为其知识产权的每一对象提供一份书面声明的副本,要求登记。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国际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的,必须提交申请所适用的每一类商品的书面申请副本。

注册IPO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大学收取注册费,在着作权人撤回IPO注册申请或者拒绝注册的情况下,退还给申请人。 着作权人申请延期或变更登记时,不提供登记费。 伊斯兰会议组织海关保护权的登记有效期为10年。

中国着作权人有权向海关申请,要求在进口或出口期间扣留任何货物,如果这可能侵犯其知识产权。 与此同时,他有义务向海关当局提交的不仅是证据,证实了他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能性,而且还有相当于货物价值的安全。 扣押货物的,海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知识产权物品的着作权人,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等。 收货人或托运人收到扣留货物的优惠券。 他们以及版权所有者有权检查海关当局扣留的货物。 在权利人主动扣留货物的情况下,海关保护是"被动的",因为中国海关当局不调查此类案件,权利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与收货人/托运人的争议。 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货人/托运人就海关扣留的货物达成协议的,凭有关协议向海关提出解除扣留的书面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放行货物。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有权依职权行事,即在有侵犯权利人权利迹象的情况下,暂停未列入海关登记册的首次公开发行货物的放行期,并通知海关登记册。 根据中国海关法律,着作权人可以检查被暂停放行的货物。 如果他认为货物没有侵犯他的IPO权利,那么他必须向海关当局提交书面解释,说明原因。 在版权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他要求海关当局扣留货物,并根据货物的价值提供20至100千元的安全。

海关当局以当然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是"积极主动的"-中国海关利用其权力防止假冒商品的进出口和调查知识产权犯罪,对违法者处以罚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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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知识产权海关执法。 2014.

 

表3。 权利人根据当然原则暂停放行货物时向海关当局提供的担保金额

 

n/a海关当局暂停放行的货物的价值,权利人向海关当局提供的担保金额

1. 不到20,000只鲸鱼。 提供货物的同等价值

2. 超过20,000只鲸鱼。 元,但不足20万套。 安全相当于货物价值的50%,但不低于20,000套。 元

3. 20多万头鲸鱼。 元10万套。 元

 

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如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国海关有权作出没收被扣留货物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当局通知权利人没收假冒商品,并向其提供所有可用的资料:假冒商品的描述和数量;收货人或托运人的姓名;假冒商品进出口申报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海关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假冒商品的出发地和目的地等。

没收假冒商品的,中国海关在商品销售完成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将担保物返还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解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

应该指出的是,假冒商品在中国并不总是受到破坏。 该法规定,如果没收的假冒商品可用于慈善目的,则将其转让给慈善组织;赋予权利人赎回没收商品的权利:允许海关当局在从构成假冒标志的商品中移 只有在无法从货物中取出此类物品时,中国海关当局才会销毁假冒商品。

上述规则也适用于通过国际邮件发送而非个人使用的货物。

中国海关举办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活动,如2020年龙行动、蓝网行动、网行动等。 在"龙之行动"期间,海关当局集中处理高风险货物,例如:汽车零件、服装、手表、鞋、电子设备、皮包、医疗用品、眼镜和玩具。 蓝网行动活动旨在检查含有OIS的货物的交付渠道。 针对出口和过境货物开展了净行动运动,以识别假冒商品。

对国际邮件进行了特别仔细的海关管制。 为了打击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违规行为,海关当局正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活动。

针对预防和控制冠状病毒感染爆发的要求,加强了防疫材料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了医用口罩、防护服、温度计、风扇等高危医疗产品的筛选和检验。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当局的积极行动,2020年发现了5620万件假冒商品,其中16.53万件。 在IGOs<8>中发现单位,含有OIS的货物被扣留和扣押,与前一年相比增加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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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俄中海关打击假冒合作。

 

2020年,中国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现代化,为权利人在海关登记册上申请首次公开发行(Ipo)提供更方便的政府服务,促进无纸化处理侵犯着作权人权利案件的技术的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保护首次公开发行(IPO)权利的成本,提高海关工作的效率。 202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15,163件,比2019年高出16%。 <9>中国海关当局在报关前引入了知识产权着作权人在报关前预先确认的制度,可以加快货物的清关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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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同一个地方。

 

因此,中国海关部门的活动旨在不断稳步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水平,加快知识产权登记程序,优化与着作权人的互动,最大限度地降低海关手续的成本。 在打击假冒产品的斗争中,中国海关当局的活动主要旨在提高中国出口导向型公司的声誉,并增加国外市场的出口潜力。 其次,知识产权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GTU海关登记册的登记,保证了对中国着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也为外国知识产权人在中国国内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与中国扩大出口和吸引新技术进入国家的国家战略不谋而合。 此外,社会导向仍然是海关当局在IPO领域犯罪的工作,为慈善目的转移缉获的假冒商品就证明了这一点。 跨境电子商务是中国海关当局(主要是中国版权持有人)在保护权利方面面临的新挑战的一个领域;这迫使海关当局适应新的条件,创造适当的技术和工具来打击假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