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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环境权利保护研究所的发展

Обновлено 02.02.2024 05:41

 

文章考察了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公民环境权利保护研究所,这些国家公民环境权利保护研究所出现的小说。 在这些国家,采用非相同的方法来巩固环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对这些权利作出规定,这并不是保障这些权利的障碍。 在过去几年中,保护俄罗斯和中国公民的环境权利的法律框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表明保护这些权利的机构正在发展。

 

关键词:保护环境权,保护环境权的方法,环境权保护研究所。

 

保护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中国)公民的环境权利问题是这些国家领导层关注的焦点,这些国家每年

2019年2月20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给联邦议会的信息中指出,解决环境问题不仅是我们行业的任务,也是科学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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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普京V.V.俄罗斯联邦总统致联邦议会//俄罗斯总统的信息。 2019. 2月20日

<2>见:普京V.V.俄罗斯联邦总统致联邦议会//俄罗斯总统的信息。 2020. 1月15日

 

在2017年10月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呼吁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建设。2020年10月29日,中国国家元首在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宣布从根本上改善环境状况,通过在社会各领域引进环保技术,建设"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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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4>参见:2020年10月29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五中全会上的报告。

 

不断变化的国家发展方向,以及旨在解决已确定的政治任务的环境目标的出现,都需要建立一条保护环境权利的新路线。

根据M.I.Vasilyeva的说法,人类环境利益的承认和立法保护是二十世纪法律发展的最重要成果之一。 <5>崔健霞的这句话也是如此,他认为"每个人的环境权"正逐渐走向全球化,因为各国政府都将这一权利的理念纳入了各自国家的政策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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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见:Vasilyeva M.I.环境法的公共利益:法律法规的理论和实践:Dis。 ... 尤里德博士 M.,2003。

<6>见:崔建霞。 环境权利的重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N6. 第152页。

 

因此,目前任何国家环境立法的改进,除其他外,解释为需要确保保护这些国家公民所承认的环境权利。

中国形成和维护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国家的形象旨在确保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的平衡,包括为了减少侵犯该州公民的环境权利(以下也称为环境权利)。 中国的经济复苏已成为环境和健康质量恶化的原因之一,不仅是中国公民,也是俄罗斯某些东部地区公民。

解决环境问题,其中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保护环境权利,其中包括有利环境的权利,关于其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对其健康或财产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载于俄罗斯联邦宪法<7>第42条,也与俄罗斯国家有关。 这一点不仅得到了向俄罗斯联邦人权事务专员发出的无数呼吁的证实,而且也得到了对国家环境立法的修改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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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见:俄罗斯联邦宪法。 1993年12月12日民众投票通过//Rossiyskaya Gazeta。 1993. 十二月十二日。

 

俄罗斯立法的发展主要与主要环境监管法律法的改进有关。 2002年1月10日第7-FZ号联邦法律"关于环境保护"<8>引入了关于环境状况(环境信息)信息的规范(第4.3条)。 它澄清了与环境信息相关的信息:关于环境的状态和污染,包括大气空气,水体的地表水,土壤的状态和污染;关于辐射情况; 关于固定来源,关于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水平和(或)数量或质量;关于生产和消费废物的管理;关于减少对环境的消极影响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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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见:2002年1月10日第7-FZ号联邦法律"关于环境保护"//俄罗斯联邦联邦法律。 2002. N2. 第133条。

 

此外,公共环境保护督察研究所已经恢复(第68条),这是一个公民谁表示愿意在自愿和无偿的基础上协助国家监督当局的环境保护活动,可以行使公共控 与此同时,与没有被赋予公共环境检查员地位的公民不同,后者有权采取措施确保犯罪地点的物证安全。

在保护公民权利,包括环境权利方面,民事诉讼立法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9>第244.20条,公民有权集体向法院提出上诉,以维护一群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鉴于环境权利是非物质权利,鉴于便利证明被侵犯权利的过程,对这些权利的集体保护似乎是最有说服力和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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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见:2002年11月14日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N138-FZ//SZ RF。 2002. N46. 圣4532。

 

近年来,通过与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联系,适用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行政程序的重要性增加了。

截至2019年,由于垃圾堆积(21%)、水库污染和饮用水质量差(15%)、空气恶化(12%)等社会问题的实现,俄罗斯居民享有良好环境权的重要性比2014年增加了近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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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俄罗斯联邦人权事务专员2019年的报告。

 

虽然2020年,俄罗斯联邦人权事务专员的下一份报告指出,上诉减少,但2021年的结论是,他收到的投诉持续减少是由于国家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宪法层面制定的措施,包括与2020年修改宪法有关的措施,其中新颖的是俄罗斯联邦政府执行旨在为人民创造有利生活条件的措施的权力; 减少经济和其他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为公民环境教育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生态文化教育(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4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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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见:俄罗斯联邦人权事务专员2020年报告,第161页。

 

中国政治发展矢量的变化,由于环境保护已成为国家政策的主要焦点,中国公民的环境权利在宪法层面缺乏监管巩固,导致该国环境立法的发展,其中一个重要步骤是在2014年引入。 中国政府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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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获得环境保护信息的权利、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环境保护领域的控制权。

此外,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扩大,公共组织被授予在环境保护领域维护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立法的发展也导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范的出现。 中国立法规定,直接或可能污染环境的组织可受公众控制(第五十五条)。 在这方面,宣布公民、法律实体和其他组织有权获得关于环境的资料,并报告他们发现的关于环境污染或对环境的损害的资料(第53和57条)。

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键环境法》的修正案旨在改进环境权利的规范。

人的尊严及其固有权利必须得到他所拥有的一切手段的保护。 保护俄罗斯和中国公民的环境权利是通过使用法律实体的积极行动来应用保护这些权利的方法来确保的。

在俄罗斯联邦,保护环境权利是通过采用保护公民权利的方法来确保的,同时考虑到被侵犯权利的本质(性质)及其侵犯的后果,这是选择适用保护方法时的决定标准,载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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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见:1994年11月30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N51-FZ//SZ RF。 1994. N32. 圣.3301.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定,保护包括环境权利在内的个人非财产权的方法包括:承认这项权利,恢复在侵犯这项权利之前存在的情况,制止侵犯这项权利或造成侵犯威胁的行动;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的行为无效,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权利自卫和立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因为它们的清单并不详尽。 其中,提出了管辖权和非管辖权的权利保护方式。 与此同时,保护环境权利的具体方法的选择由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法律实体独立决定。

因此,每个主观环境权利的持有者都有一个选择:要么积极行动以确保保护环境权利,要么不采取某些行动。 这意味着对环境权利的保护取决于法律主体作出的决定,其目的是通过向授权的国家当局和法院提出申请或对其进行独立保护来确保其权利。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中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方法,应包括第1167条、第1179条、第1233条、第1234条所规定的:终止犯罪、排除障碍、消除威胁、恢复原状、赔偿损害、赔偿精神损害。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1条和第182条规定了自卫的形式:必要的防御和极端的必要性。 与此同时,对中国公民权利的独立保护不应超越国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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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参见:2020年5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俄罗斯和中国的环境立法没有直接界定保护环境权利的方法,但中国立法中对专门的环境保护法院的活动的法律规定除外,这些法院认为争端只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环境保护领域的个人利益。 个人环境权利的保护以一般的方式进行,以及其他公民权利。 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实践材料的分析表明,专门的环境保护法院显着提高了对此类案件争议的司法审查质量和结果,因此,为了增加保护俄罗斯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性,似乎应该在俄罗斯联邦一般管辖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官。

因此,为了选择保护环境权利的最有效方法,研究国的法律制度已经确定了各种保护方法,其应用可以通过联系授权机构,法院或使用旨在确保保护环境 与此同时,在俄罗斯和中国,用于保护环境权利的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联合使用。

尽管在保障俄罗斯和中国国家公民的环境权利方面采取了不相同的办法,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级没有确立环境权利,但所研究的国家在其规范性行为中载有足够数量的规范,巩固了保护这些权利的法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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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见: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因此,过去几年在保护俄罗斯和中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框架中发生的重大变化表明,保护这些权利的机构正在发展。 在保护被研究国家公民的环境权利领域积累的经验对于将某些积极的法律机制纳入国家法律制度,包括为了改善指定国家的立法,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