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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比较分析

Обновлено 06.02.2024 05:41

 

与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规定了八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规定了真理原则,限制了一件证据的证据价值,结合主观观点确定了证据标准。 基于这些差异,本文从证据的概念和类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以及证据的标准四个方面对两国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

 

关键词:真理的原则、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标准。

 

只能在相似的东西之间进行比较。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CPC RF)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CPC PRC)具有相同的起源基础-CPC苏联。 在这两个国家中,都没有单独的法典来规范收集和审查刑事犯罪证据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载有关于证据法的规定。 经过多年研究外国法律和审查国内立法,两国形成了结构相似、各具特色的证据法条款。 根据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CPC和2002年俄罗斯联邦CPC,相关监管法律行为,以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CPC适用的一些问题的意见, 应该指出的是,最高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的意见具有几乎相同的法律效力。

 

1. 证据概念及其类型的比较

 

1.1. 证据的概念

 

俄罗斯和中国立法中的证据概念差异很大:根据俄罗斯联邦CPC,任何信息都可以是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CPC第50条,证据都是表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这两个位置之间有两个区别。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证据的定义不同。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是可以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材料,但也规定需要证明证据的可靠性。

简单地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证明就是材料与其实际内容的统一。 调查人员通过检查证据学到的是证据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案件的佐证事实最初被认为是可靠的信息,不可靠的信息不能成为证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的定义并没有提出证据接收的合法性问题。 非法获得的证据也是证据,但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可能被排除在外。

 

1.2. 证据种类

 

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证据的分类在法律上没有固定,俄罗斯联邦的CP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CPC直接定义了证据的类型。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类型的证据:嫌疑犯、被告的证词;受害者、证人的证词;专家的结论和证词;专家的结论和证词;物证;调查和司法行动议定书;其他文件。 由于有"其他文件"的指示,因此对俄罗斯的证据类型没有限制,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 在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类型。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CPC定义了以下类型的犯罪证据:物证;书面证据;证人证词;受害者证词;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词和理由;专家意见;考试,鉴定,调查实验和 根据传统的证据理论,它们应该是合法的。 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之一是遵守其形式。 没有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提出的证据是非法的。 在实践中,法院不排除不合法的证据。 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证据种类方面的规定正在不断完善。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将审查结果改为审查意见,并增加了鉴定和调查实验协议以及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评注》规定,侦查行为议定书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侦查报告不是合法证据。 中国立法倾向于建立一个开放的证据类型清单,一些科学家也注意到这一点。 这可能会导致违反现行法律确定合法证据类型的原则<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年中国共产党关于证据类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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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继熙,程晨]。 [刑事案件证据的属性和类型理论]。 [法治论坛]。 2021. 4 200 - 211 .

 

2. 证据法基本原则比较

 

2.1. 收集和使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与俄罗斯科学家对证据使用基本原则的理论表述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适用的一些问题的意见

 

2.1.1. 基于证据的裁决原则

 

这是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段的规定,案件事实的确立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证据必须合法、重大,必须经 过去,中国的立法委员、法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一直非常关注真相问题,他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检验了相关假设。

这种做法导致了大量假案的出现。 证据裁判原则更加重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对防止诬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1.2. 真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的拘留声请、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事实。 那些故意隐瞒真相的人必须被追究责任。 在中国法官确立真相的现有职责下,如果法官确定事实不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他可以进行庭外调查,并使用新的证据作为其决定的基础。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没有界定刑事案件的真相,并引入了在刑事诉讼中作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 而在中国,与民事诉讼的认罪制度不同,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法官也不能仅凭此就发出起诉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所有案件量刑时,都应注意调查、证据及其调查,而不是供词,即使它们是可信的。 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词,没有其他证据,则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定罪。 在没有供词的情况下,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有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有罪。 近年来,中国采取了一种做法,根据这种做法,对认罪并接受检察官办公室建议的嫌疑人可以给予宽大的判决。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已经承认认罪协议制度。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法院根据明确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

 

2.1.3. 证据合法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适用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调查、核实和建立证据。 一方面,他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如果嫌疑人提供独立获得的证据,法官必须考虑。 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的证据应予排除。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则中的西方原则

 

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但西方证据法的一些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体现在证据规则中。

 

2.2.1. 无罪推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第八条第二部分的规定,除法院判决外,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与俄罗斯联邦共产党第十四条的无罪推定不同,中国只确立了仅由法院执行司法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举证责任由公诉人和自诉人承担"的规定,也是推进无罪推定原则的进步。 然而,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条款违反了这一原则。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CPC,嫌疑人在第一次审讯之前没有权利要求与他的律师会面,他没有权利保持沉默。 这条规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回答调查员提出的问题。 因此,迄今为止,无罪推定尚未以传统上在西方法律体系中解释的形式载入中国共产党。

 

2.2.2. 直接和口头诉讼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部分规定了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出庭的程序。 这些规定表明,中国已经开始适用直接诉讼和口头诉讼的原则。 然而,在中国,法官可以在审判开始前查阅所有案件材料。 目前,法官通常仍以书面形式审理案件,不需要证人、被害人和专家在场出庭作证。 也就是说,中国的直接和口头诉讼原则尚未得到充分实施。

 

2.2.3.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第五十二条,任何人都不能被迫证明自己有罪。 与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不同,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调查人员讯问嫌疑人时,没有必要有律师在场。 犯罪嫌疑人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相反,他有义务如实回答调查员提出的问题,而所谓的如实回答,当然在实践中成为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 而在中国,长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调查中常见的预防措施,因此许多犯罪嫌疑人被迫认罪。 因此,这一原则在中国的应用面临着许多困难。

应该指出的是,与俄罗斯等其他国家不同,中国没有建立证据评估自由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共产党限制了个人证据的证据价值,并规定了证据评估的标准。 在中国,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根据自己内心的信念,根据经验和合理的做法,对证据进行评估的规则尚未确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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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汝桦]。 [刑事案件的证据法]。 [北京],2021 77-79.

 

3. 证据收集和使用规则的比较

 

在中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将证据转化为判决的基础需要三个属性: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为了在作出法院判决时使用证据,有必要对其进行资格鉴定并评估证据价值。 证据的资格是确定接纳证据供法院审议的可能性,要求遵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证据的证据价值是对证据的评价,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要求证据客观、切合实际。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为了限制法官的权力,限制了各类证据的证据权。

 

3.1. 证据资格

 

证据资格的内容包括证据收集对象的合法性、证据收集手段、证据形式和司法调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排除不可受理证据的程序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犯罪嫌疑人通过使用威胁、欺骗和其他非法手段在酷刑下获得的证词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理由。 如果物证或文件的收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行政,那么必须消除或证明这种违规行为。 如果这种违反行为不能消除,并且没有充分的理由,那么违反程序获得的证据应该被排除在外。 因此,中国刑事诉讼法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分为强制排除、自由裁量排除和纠正排除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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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汝桦]。 [非法证据扣押的中国模式]。 [中国法理学]。 2010. N6.

 

3.1.1. 证据收集的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明确了起诉取证的主体。 例如,讯问嫌疑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带证明职权的有关证件的侦查人员在场;对妇女的检查,应当由女职工或者医生等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评注》对证据收集主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并规定可以排除不当主体取得的证 例如,如果进行评估的机构或评估师不具备适当的资格,或者鉴定议定书不是由调查人员制定的,或者参与鉴定的调查人员少于两人,则可以适用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评注》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音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从国外取得的能证实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反腐败机构)收集的证据。 -埃德。 注),也可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但行政机关收到的证词必须由调查人员重新收集。

 

3.1.2. 收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

 

收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是指调查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技术和阶段符合程序要求。

 

3.1.2.1. 口头证据的合法性

 

至于口头证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更注重对审讯过程合法性的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CPC,与俄罗斯联邦的CPC不同,审讯嫌疑人和审讯证人是不同的调查行动。

中国立法委员认为,这些调查行动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应用程序。 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证词是完全不同的证据,因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犯罪嫌疑人与刑事案件之间存在关系。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传统上,审讯嫌疑犯和审讯过程中其他参与者是明确分开的,尽管这些术语在翻译成俄文时具有相同的声音,但在中文中,审讯嫌疑犯的意思是"审讯",强调过程的强制性,而审讯证人或受害者的意思是"询问",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如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拘留、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讯问,也可以到居住地讯问,同时需要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传票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禁止使用不断传票的方法来模拟逮捕嫌疑犯。 我们想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中国立法者不禁止不断的呼吁,而只是指出了滥用这一权利的不可接受性。 与此同时,由于对这方面的评估是主观的,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不可能区分合法的永久性挑战和非法挑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先给该人讲述犯罪事实的机会,陈述其犯罪情节或者为其无罪 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回答调查员提出的问题。 但是,一个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其对认罪减刑的程序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能向聋哑人解释情况的人员参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案件进行录音录像。 如果有罪的人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如果是特别严重的案件,则必须对审讯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这种记录应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保留。

与俄罗斯联邦CPC第173条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CPC没有规定辩护人在审讯期间的强制参与。 与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相反,在初步调查结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CPC没有为嫌疑人及其律师,受害者及其代表提供熟悉刑事案件材料的机会。 犯罪嫌疑人在调查当局第一次讯问后或从对其采取程序性胁迫措施之日起,可以邀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上诉和控诉书。 在押嫌疑人请来的律师,可以在审判前申请转移担保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说法,现阶段的律师还没有获得辩护人的地位。 他只能从人民检察院审议起诉书之日起获得辩护人的权利。 最重要的是,在初步调查的机制中,没有司法控制调查行动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在证人工作的组织或者居住地讯问证人,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必要时,可以传唤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作证。 证人分别接受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讯问中,必须警告证人如实陈述证据和证言的必要性,并警告证人明知提供虚假证言或者隐瞒证据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召集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讯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证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专家的意见也是口头证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明确案件情节,解决一些特殊问题,侦查人员可以指定或者邀请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结束后,专家必须起草并签署专家意见书。 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重复体检,以评估对个人造成的伤害,如有分歧,或者进行精神病体检。 对于故意错误的结论,专家应承担法律责任。 调查当局必须提请嫌疑犯和受害者注意专家在证据支持下的结论。 根据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要求,可以进行额外的或重复的检查。

在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大多数检查都是由调查员进行的,因此在他的监督下进行。 大约70%的考试是由调查人员任命的,根据许多中国程序法学家的说法,这导致程序诉讼的公正性丧失,专家作为证据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是客观的,

此外,中国的诉讼程序主义者指的是,在大陆法律体系中,司法审查总是由进行司法调查的法官任命的,而在英美法律体系中,双方都有权邀请专家。

很明显,由调查员任命检查是中国刑事程序的一大缺点,因此,中国程序法学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CPC和俄罗斯联邦CPC中"法医检查的产生"一章的标题与实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共产党,国防党没有真正的权利邀请专家。 即使在中国刑事诉讼的司法阶段,虽然法律规定,在审判期间,当事人、辩护人、被告人的代表有权要求传唤新的证人、接受新的物证、进行新的检查或检查,但本案的辩护通常不需要进行新的检查,因为在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中,法官拒绝了这种请愿。

关于审查时间,应当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检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发生时间,即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检查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间,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调查的时间和进行精神病检查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间,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进行初步调查的时间和进行精神检查的时间。 拘留是一致的。

 

3.1.2.2. 文件和物证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规定,物证和书证必须对其真实性进行鉴定。 收到的来源、收集、保存和出示证据的过程需要全面核查。

首先,采用检查、检查等证据收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必须对与所犯罪行有关的事发地点、物、人、尸进行检查或者检查。 如有必要,可任命或邀请具有特殊知识的专家在调查员的监督下进行检查和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需要派人进行检查。

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和检查,必须随身携带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死亡原因尚未确定的人的尸体进行尸体解剖,同时通知死者的亲属需要到达现场。

为了确定特殊标志,造成伤害的痕迹或受害者和嫌疑人的生理特征,调查员可以进行身份检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进行检查,并且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那么该人可以强制接受检查。

其次,使用调查实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说法,它也是检查和检查的一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为确定案件情节,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禁止制造公共危险、冒犯人的尊严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获取证据的另一种方法是搜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侦查人员为取得犯罪证据,侦查犯罪分子,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搜查,搜查其财物、住所和其他犯罪人可以藏匿或者发现犯罪证据的有关场所。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根据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可能表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面证据、视听材料。

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令。 在拘留的情况下,拘留一个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在搜索期间,需要被搜索者或其家庭成员,邻居或其他证人的在场。 搜索一名妇女必须由一名女雇员进行。

第四,适用扣押物品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检查、搜查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必须予以扣押。 不允许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

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须妥善保存或密封,不得使用或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电信件的,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有义务向邮电机关报告扣押相应的邮电信件。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对所犯罪行进行初步侦查的需要,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存款、汇款情况进行查询并予以封锁。 嫌疑犯已经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和汇款不能再被冻结. 查获的物品、文件、邮电信件或银行存款和汇款被冻结的,如果支票确定与案件无关,必须在三天内解除逮捕、解除封锁并归还原主人或邮电机关。

最后,第五,还有技术调查措施,如电话监控,卧底调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与恐怖活动、有组织犯罪和毒品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特殊类别的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允许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根据侦查犯罪的要求,经授权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对象,是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的。 批准适用这些措施的决定有效期为三个月。 在复杂的情况下,如果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可以通过协议延长期限,每个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根据艺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2条技术调查措施的应用必须严格遵守允许的类型、对象和时间。 调查人员必须严格尊重在技术调查活动期间收集的材料的机密性,这些材料只能用于调查,刑事起诉和刑事诉讼,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将被及时销毁。 根据艺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第153条为确定案件情节,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隐瞒身份进行侦查。 但是,任何人都不能鼓励他人犯罪,使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人身危险的方法。

在与销售毒品,财产等有关的犯罪的情况下。,调查员可以进行控制下交付。

 

3.1.3.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遵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要求证据持有人遵守《证据收集程序登记法》的规定和取得证据的具体情况。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对嫌疑人的口头传唤应在议定书中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能够向聋哑嫌疑人解释自己的人应参与审讯,而这一点应在议定书中注明。 至于审讯协议,根据艺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的122和126-127,必须交给嫌疑人,证人,受害者进行澄清;如果一个人没有阅读议定书的能力,那么必须大声朗读给他听。 如果协议包含遗漏或错误,那么嫌疑人,证人,受害者可以对其进行补充或更正。 在嫌疑人,证人,受害者承认协议没有错误后,他必须签署或盖上家庭印章。 调查员还必须签署协议。 犯罪嫌疑人、证人、受害人要求手写证词的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必要时,侦查人员还可以邀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亲自作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讯问的录音录像必须完整、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必须根据检查、检查的结果,制定议定书,由参加检查、检查的人和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根据搜查结果,必须制定议定书,由调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庭成员、邻居或者其他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须在证人和所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彻底核查,现场编制物品和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调查员、证人和所有人签字或盖章,一份交给所有人,另一份作为参考材料附在案件上。 根据艺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第147条审查结束后,专家必须起草并签署专家意见书,专家或医疗机构必须盖章。

记录不清楚或错误的证据载体通常被认为是有缺陷的。 如果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和适当的保存不能通过收集额外的证据或合理的解释来确定,则该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被排除在外。

 

3.1.4. 司法调查程序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评注》第71段,法庭出示、鉴定、盘问等未经司法侦查程序确认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传唤证人和专家到法庭澄清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证人、专家的证词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或者检察官、被害人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必须传唤证人到庭。

如果证人和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强迫他们出庭。 这些规定应确保证据所载的资料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并在法庭上由另一方进行交叉审查,使法官有一个评估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依据。

法官必须具有中立地位,听取审判各方和证人的意见,审查所有类型的证据,独立调查案件情节引起的所有争议点。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有机会对比证据,这有助于建立案件所有情况的全貌。 如果法官忽视通过盘问对证据进行评估的机会而认为是量刑的依据,这将剥夺控方和辩方双方参加开庭的机会,侵犯被告的辩护权和司法复核程序的

不幸的是,在中国,在法庭上使用盘问机制的义务尚未确立,因此,证人和专家很少出庭。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在接受法院证据和核实证据真实性时,还没有提高当事人的竞争力水平。

 

3.2. 证据的证据价值

 

证据力被认为是证据确认所要证明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 在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立法不限制个人证据的证据价值,而是由法官自行决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CPC不同,CPC区分各种证据的证据价值,并为相互矛盾的证据的可接受性制定标准。 这些限制使得可以避免法官的任意决定并消除错误。 证据价值争议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原因: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

 

3.2.1. 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真实性、研究的质量和对其是否真实的判断。 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两个标准:一是证据持有者的真实性,即不应该是假的;二是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的可靠性,不应该是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特别注重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及其存储链的完整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反映原件外观特征的照片、录像或者物证复制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书证发生变更或者有变更迹象无法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副本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如果材料或文件证据没有附有询问、检查、搜查、扣押或扣押协议,并且无法确认其真实来源,则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对收集物证或书证的来源和程序有疑问的,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审查对象不遵守提交核查的材料或者不遵守提交核查的样品来源不明、污染的,不能以审查材料为依据作出判决。 此外,法官在考虑视听和电子数据时,应注意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制作过程,以及没有伪造或更改,如编辑、增加、删除等。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经查看、评价后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或者对视听资料的制作、接收时间、地点、方式有异议,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关于事实可靠性的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采用相互核查、审查等方法来验证证据的真实性。 例如,关于证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口头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要求法官注意证言是否符合案件事实和常识,以及其中是否存在矛盾;证人、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是否相互证实;证言的内容是否由证人直接感知; 被告的陈述是否对应,其变更的原因等。 如果它们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那么这些相互矛盾的陈述就不能作为决定的基础。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若干问题的评注》强调,专家运用其科学知识、技术、经验和设备,拟定专家意见,以查明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员会要求检查专家意见、检查协议和其他证据等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此外,在评估事实的可靠性时,必须应用经验和逻辑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若干问题的评注》规定,法官考虑证人对案件结果是否感兴趣。 法律限制了利害关系人证词的证据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第六十二条第二部分和第一款 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残疾人、精神残疾或幼儿以及中毒、中毒或麻醉的人的证言有局限性。 这些人如果感觉不太正常,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就无权作证。

 

3.2.2. 证据的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作为证明案件情节的依据<4>。 证据的相关性包括两个标准:重要性和证据价值<5>。 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以及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之间的关系。 与普通法国家不同,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而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制度。 法官在确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情况方面占主导地位,在疑难案件中,法律判决只由法官作出。 人民陪审员被无关证据误导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中国对证据相关性的评估几乎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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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家宏]。 [外国证据法]。 [法律出版社],2003年。

<5>[马桂香]。 【刑事案件证据关联规则分析】//【东方方法论】. 2009. N1.

 

限制将意见视为证据的规则是决定证据相关性的规则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88段规定,证人的推测性和批判性证词不能作为证据,但根据普通生活经验认定为事实的除外。

在中国,没有要求对被告的特殊性格特征进行评估和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在调查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查明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情况、教养情况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8段,起诉书的内容包括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他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法官认为,由于与案件情节没有必要的联系,嫌疑人的个人特征对审判过程几乎没有影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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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蓓蓓]。 【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证言适用方式调查】。 [现代通讯]。 2021. N12.

 

4. 证明标准的比较

 

举证标准是法官必须根据证据<7>确定案件事实的程度。 与俄罗斯"形成内部信念"的标准不同,中国实行"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可靠、充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对一个人被定罪判刑所依据的事实进行证据确认;二是对案件判决所; 第三,根据证据排除了对既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由此可见,中国的举证标准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 客观上,证据必须符合可靠性和充分性的标准,主观上-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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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光忠]。 [根据刑事诉讼证据原则]。 [法律]。 2011. 9 .

 

4.1. 客观证明标准

 

"证据真够"的标准不仅要求证据的质量,还要求证据的数量。 在中国,不可能根据单一证据做出决定。 应该有足够的证据。 为了承认被告犯下了罪行,检察官办公室必须提供证据,确认存在犯罪、被告实施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确定被告的身份和刑事责任措施、被告的罪行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其他人的地位和作用。

 

4.2. 证明的主观标准

 

如上所述,为了排除证据中的合理怀疑,必须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不得有矛盾,或者有合理理由排除矛盾;第二,案件中的所有证据都应导致作出单一结论的可能性,排除其他解决办法;第三,被告人承认有罪的,可以用其他证据确认已承认的犯罪事实; 第四,在案件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整个案件的间接证据可以相互核实,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或证据链。 因此,通过主观和客观证据标准的结合来确保适当的案例管理。

 

结论

 

总的来说,在我们看来,俄罗斯和中国法律对证据制度的方法之间的以下主要区别可以制定。 与俄罗斯联邦的CPC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CPC具有以下特点:a)八种独立证据的定义;b)真相原则的巩固;c)非法证据的松散排除和个人证据的证据价值的限制;d)结合主观标准创建证据标准。 这些差异有三个主要原因:首先,与俄罗斯不同,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 虽然人民陪审员参与了这一过程,但专业法官在事实调查和执法方面占主导地位。 在中国,不存在误导陪审团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也不需要防止陪审团被非法证据误导。 其次,在中国,调查材料与案件一起提交给法院,将任何证据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是不现实的。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排除证据的规定并不十分严格。 第三,在我国,书面司法程序仍占主导地位,采用以讯问协议为基础的司法复核方式,证人和专家很少出席庭审,法官很难通过控方和辩方的盘问来确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为了防止错误定罪,中国更加注重证据的可靠性,建立了大量基于经验和逻辑规律的证据力规则,限制了个人证据的证据力。 因此,法官的酌处权受到法律的管制和限制,以防止法官错误地接受证据和作出错误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