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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的企业犯罪及其构成

Обновлено 08.02.2024 06:01

 

文章主要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规定的法人(组织)对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公司犯罪的定义及其构成的规定。 注意到,公司犯罪的主体是具有法人实体地位而不具有法人实体地位的法律组织;确定公司犯罪的特殊主体;确定公司犯罪构成的客观和主观标志。

 

关键词:中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Crimina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企业犯罪,刑事责任,企业犯罪的主体,组织,法人,企业犯罪构成的客观和主观标志.

 

本文延续了上一期《俄罗斯调查员》杂志<1>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关于法人(组织)刑事责任的立法》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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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edorov A.V.法律实体的刑事责任-中国立法发展的新方向//俄罗斯调查员。 2022. N8. 第75-80页。

 

中国刑法的一个特点是规定了组织的刑事责任。 虽然中国许多关于组织刑事责任的研究都提到了法人的刑事责任,但应该记住,在这些研究中,广义上使用了"法人刑事责任"的概念,涵盖了既是法人实体又是非法人实体的组织的责任。

目前,法人(组织)的刑事责任由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2>及其后的修改<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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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Ed. 并附有A.I.Korobeev的序言;由d.V.Vichikov翻译。 符拉迪沃斯托克,1999年。

<3>本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翻译成俄文,考虑到目前所有可用的修正案。 参见:中国刑法典/Ed。 由A.I.Korobeev和A.I.Chuchaev;Trans。 从kit. 黄道修。 第二版。 莫斯科,2021年。

 

组织刑事责任规范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总则和专则。

 

1. 公司犯罪(组织犯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总部分第二章"关于犯罪"包括第四条,由两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组成,规定了公司犯罪的责任。

提请注意本款标题翻译的差异:"组织或机构犯下的罪行"<4>,"公司犯罪"<5>,"组织犯下的罪行"<6>,最后两个翻译是由同一翻译人员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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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Ed. 并附有A.I.Korobeev的序言;由d.V.Vichikov翻译。 符拉迪沃斯托克,1999年。 第16页。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Ed. 并附有A.I.Korobeev的序言;Trans。 从kit. 黄道旭。 圣彼得堡,2014年。 第71页。

<6>中国刑法典/由A.I.Korobeev和A.I.Chuchaev编辑;Trans. 从kit. 黄道修。 第二版。 M.,2021。 第45页。

 

对此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关于公司犯罪主题的俄语术语定义的困难。 近年来,就中国刑法而言,俄罗斯研究中最常见的名称是作为一个组织的公司犯罪主体的名称。 在这项工作中进一步使用了对公司犯罪主题定义的这种方法,并且"组织所犯的罪行"和"公司犯罪"的概念被用作相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没有对公司犯罪的定义。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新版草案中有这样的定义。 它指出,"公司,企业,机构,机构,公共组织的集体或其领导人的决定为非法满足某些利益而犯下的社会危险行为被视为公司犯罪。" 但是,在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草案时,有人提出,这一定义不能涵盖《刑法典》特别部分规定的所有公司犯罪,因此没有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一般部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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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更多信息见:潘冬梅。 中国刑法中的公司犯罪//lex russica. 2015. N7(卷CIV)。 第64-65页。

 

个人和组织共同的犯罪概念载于艺术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旨在分裂国家,破坏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劳动群众的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及其个人、民主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均属犯罪。 然而,显然微不足道的轻微危险行为不被视为犯罪。"

何斌松教授在《中国刑法理论》中,考虑到犯罪的一般定义,将公司犯罪的概念定为公司的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或其他雇员根据组织的意愿、代表组织和利益故意或过失犯下的危害社会和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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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更多信息见:潘冬梅。 21世纪社会经济转型时代的法律与社会:俄罗斯、欧盟、美国和中国的经验:一本集体专着/由V.V.Blazheev,M.A.Egorova主编。 M.,2021。 第526页。

 

其他科学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特别部分规定对具体公司犯罪负责的规范,制定了一个更广泛的公司犯罪概念,即刑法规定的一种社会危险行为,由管理层在组织活动领域的决定实施,或由组织雇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管理层控制不足或组织管理机制不完善而实施。 事实上,它是国外法律实体责任的一种众所周知的扩展识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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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更多信息见:潘冬梅。 中国刑法中的公司犯罪//同上。,第65页。

 

根据该定义,区分了两种形式的公司犯罪:1)由组织工作人员或其管理层决定实施的犯罪,2)组织员工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因组织控制不足而实施的犯罪。

 

2. 公司犯罪的构成

 

在现代中国,与俄罗斯一样,刑法理论中最常见的是语料库的四要素结构,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何斌松教授给 其中,也许只有公司犯罪和与公司犯罪无关的犯罪以同样的方式披露犯罪的对象。

 

2.1. 该组织是公司犯罪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社会团体(集体)的行为,依法认定为组织犯罪(公司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正如中国专家所指出的那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是实施社会危险行为的人,根据刑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体具有以下标志:

1)犯罪主体是一个人-无论是个人(人)还是组织(公司);

2)犯罪主体为犯罪人;

(三)犯罪主体是依照刑法规定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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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俄罗斯和中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学说:比较法律研究/由V.S.Komissarov,A.I.Korobeev,He Binsun编辑。 圣彼得堡,2009年。 第30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十条列出了可以作为公司犯罪主体的组织类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公共组织。

如果在中国刑法的法律和理论中没有将个人界定为犯罪主体的特殊问题,那么直到最近,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的组织类型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在承认某一组织为公司犯罪主体方面出现了一定的困难。

随着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11>(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这些困难似乎仍应留在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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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Ed. P.V.Troshchinsky,M.,202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民事立法由30多部法律和大量从属规范性法律行为组成。 见:比较法理学:国家法律制度。 卷。 3:亚洲法律制度/V.I.Lafitskiy编辑。 M.,2013年。 第15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存在两种类型的组织:1)法人组织和2)没有成立法人组织的组织。

 

2.1.1. 组织-法律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被认定为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所在地、财产或者资金。 设立法律实体的条件和程序由立法和附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法律实体:

1. 商业法律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商业法人是为在股东和其他参股人之间以资本进行利润分配而设立的法人。 商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

2. 非商业法律实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7条,非营利法人是为社会有益或其他非商业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不将所得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创始人或参与者。 非营利法律实体包括预算机构、公共协会、基金会和社会服务组织。

3. 特殊类型的法律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法人,以及基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2.1.2. 没有成立法律实体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未成立法人的组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以依法代为进行交易。 没有形成法律实体的组织包括个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没有形成专业服务提供者法律实体的组织和其他一些组织。 未成立法人的组织依法须经国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使对公司犯罪(组织犯罪)主体范围的认识更加明确。 特别是,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关系中的规范的解释来看,公司犯罪可以完全由合法组织实施(如前所述,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和没有成立法人的组织,依法须经国家登记)。 如果一个组织是违法创建的,它就不能成为公司犯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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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为此,例如,参见:Korobeev A.I.,Chanhai Lung。 中俄刑法学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比较研究:专着。 M.,2013年。 第118页。

 

2.1.3. 组织作为公司犯罪的特殊主体

 

作为犯罪主体的个人和组织分为一般和特殊。 这种与个人有关的分类在刑法中是传统的,当一个特殊主体被承认为个人时,除了主体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刑法规定对特定类型犯罪负责的条款所规定的特殊特征。

在将法人实体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规定的特殊犯罪主体时,犯罪主体可以不是任何组织,而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特殊部分条款中具体定义的组织时,也采用同样的方法:

-有权依法制造和销售小武器的组织(第126条"非法制造和销售小武器");

-根据《公司法》运作的公司(第159条"虚假申报或撤回投资");

-开放式股份公司(第169-1条"对公司股东造成重大损害");

-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公司和企业(第179条"未经授权发行股票或债券");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股份公司,期货公司的经销商,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结构(第185-1条"未经授权使用受信任(信托)资产,违反法律使用资金"的第;

-公共安全基金,公共住房货币基金和其他公共基金,以及管理公司和管理股票投资的公司的保险资金的保险公司(第185-1条"未经授权使用受信任(信托)资产,;

-银行和其他金融当局(第186条"非法发放贷款",第187条"吸引客户资金而不将其存入账户",第188条"非法发放金融文件",第189条"接受非法票据,向其支付或发放担保");

-国家主管当局授权收集和供应血液或制造和供应血液制品的组织(第334条第2部分"收集,供应血液或制造和供应血液制品中的事件");

-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协会(第387条"接受组织贿赂")。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一般部分只对组织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两个简短的规定,因此对组织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许多问题。

因此,一些研究报告的作者指出,组织作为犯罪主体的概念错误地适用于国家机构。 例如,当地法院被定罪为接受法官贿赂的"组织"。 此外,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组织-犯罪主体都具有法律实体的地位,实践表明,这在承认农业集体及其理事会等组织为犯罪主体方面造成了困难<14>。 在这方面,需要澄清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和第31条有关的若干问题。 有两种类型的这种解释-纪录片和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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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此,见:蒋慧琳。 中国关于法律实体对腐败和恐怖主义的责任的刑事立法//国际刑法和比较刑法的相互作用/科学编辑。 N.F.Kuznetsova,V.S.Komissarov。 M.,2009。 第254页。

 

第一部分包括解释性文件,特别是: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局关于适用外国公司、企业、生产单位犯罪法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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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Troshchinsky P.V.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的法律责任。 M.,2011年。 第112-113页。

 

第二个同样重要的是理论上的澄清,不仅揭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内容,而且在理论上也证实了这些条款。

结合中国其他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一般和特殊部分的条款进行分析,并提供可用的解释,可以在每种情况下确定具体的公司犯罪的主题。

与此同时,只有在有公司犯罪的所有迹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承认一个组织是公司犯罪的主体。

个人所犯罪行的定义相当传统,在刑法学和执法中均已确立。 为了使个人所犯的罪行被承认为公司犯罪,即组织作为主体的犯罪,它必须具有额外的客观和主观标志。

 

2.2. 公司犯罪构成的客观迹象

 

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一般部分条款的规定的分析,公司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标志,使得有可能承认一个组织是公司犯罪的主体。 在现有的科学研究中,这些标志定义如下。

首先,构成这种罪行的犯罪行为只能由有关组织的集体机构或其直接负责人作出决定。

集体决定意味着,经讨论后,以指示的形式代表本组织作出。

直接负责人的决定意味着负责人在法律或章程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代表组织做出个人决定。 此类负责人的决定被视为该组织(公司)的决定,因为它不仅代表该组织,而且也符合该组织的利益。

第二,这是本组织成员,即其具体代表所犯的罪行。 如果没有该组织的具体代表,那么它就不可能做任何事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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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关公司犯罪构成的客观迹象,请参阅:Korobeev A.I.,Chanhai Lung。 中俄刑法学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比较研究:专着。 M.,2013年。 第116-117页。

 

此外,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特别部分条款的规定,如前所述,组织雇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管理层控制不足或组织管理机制不完善而犯下的罪行,可认定为公司罪。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犯罪构成的客观迹象将在管理层缺乏控制和组织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表现出来。

 

2.3. 公司犯罪构成的主观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3条所载的罪行概念并未表明该罪行是有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6条规定,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有害后果,但不是故意或粗心的犯罪,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而造成的行为,不被视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行为或不作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后果,希望或故意允许犯罪发生,则犯罪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十四条)。 犯罪人本应预见到其社会危险后果,但因疏忽而未预见或预见,但轻率地希望预防,但发生了后果的,认定为过失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十五条)。

确定组织有罪的问题已在刑法理论中得到解决。 根据中国刑法学说,已经犯罪的组织的有罪是通过个人的有罪来确定的。

每个组织都由个人组成。 因此,如果一个组织的成员,特别是其直接主管,意识到一项行为的公共危险,那么通过该组织的机关或其负责人表达的这种行为就成为该组织的"意识"。 与此同时,该组织的成员通过该组织的相关机构表达该组织作为一个集体实体的意愿。 事实上,组织-公司犯罪的主体归因于个人的罪行-犯罪的主体<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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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公司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见:Korobeev A.I.,Chanhai Lung。 中俄刑法学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比较研究:专着。 M.,2013年。 第115-116页。

 

从所有可用的理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特别部分条款的处理内容来看,公司犯罪(组织犯罪)可以是故意和粗心的。

公司犯罪(组织犯罪)大多是故意犯罪,例如:走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非法吸引公众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组织行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3条)。

在极少数情况下,提供了因疏忽而犯下公司罪行的可能性。 例如,公司(组织)可以对违反流行病学规定或动植物检疫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337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正如现有的中国法律研究所指出的那样,公司犯罪总是为了组织的利益而犯下的。 如果犯罪(犯罪行为)不是为了组织的利益而实施的,它只是个人的犯罪,而不是公司犯罪,只有个人才能对其承担刑事责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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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Golovanova N.A.,Lafitskiy V.I.,Tsirina M.A.国际和国内法中法律实体的刑事责任(比较法律研究)/Ed. V.I.Lafitskiy。 M.,2013年。 第190页。

 

但是,由于疏忽而犯下的罪行呢,因为只有故意犯罪才能为了组织的利益而犯下?

这个问题的答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十一条给出,该条规定,如果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特别部分或其他法律的规定,则以特别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特别部分的条款表明哪些轻率犯罪被认定为公司性犯罪。 与此同时,理论着作表明,如果在一个组织的活动框架内犯下了粗心的罪行,那么这种罪行可以被认为是为了该组织的利益而犯下的。

公司犯罪的客观和主观方面具有双重性质。 它们一方面代表了作为公司犯罪要素的公司的有罪和行为,另一方面,它们是在这个公司(组织)中占据领先地位的特定个人的有罪和行为的体现。 这种情况有助于在一个(公司)犯罪中挑出两个实体-公司(组织)和个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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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俄罗斯和中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学说:比较法律研究/由V.S.Komissarov,A.I.Korobeev,He Binsun编辑。 圣彼得堡,2009年。 第315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特别部分规定的犯罪,确立组织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对公司犯罪的处罚--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