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义务法:比较法律研究
该条对《义务法》的规范及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一般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 随着2020年5月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通过,义务法的规范与其他规范一起被系统化。 义务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规定了社会中的货物交换,物质和其他货物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关系。 研究结果使我们既能看到中国和俄罗斯法律制度中对民事义务规定的共同、相似的方法,又能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法的国家特点。
关键词: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义务法。
202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理学发展的转折点。 当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随着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民法编纂漫长道路的完成,这一法律法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理学发展史上向一个新的重要阶段过渡。 随着《民法》的通过,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已被确定为规范私人(主要是财产)关系的主要基本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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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审议的具体情况的相关性在于,义务法的规范规范了公共关系,其重要性和意义是不容置疑的。 这种关系首先包括关于从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过渡具有货物经济形式的物质和其他货物的关系,关于民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周转(商品交换)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正在公共和私人层面积极发展与中国的经济和经济关系的俄罗斯国家来说,对民法,邻国的强制性立法以及对其特征的理解似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载义务法规范的分析,以及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类似规范的比较,将确定现有的相似之处,并确定相关关系法律调节机制的具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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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4年11月30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部分)N51-FZ(于02/25/2022修订)。
俄罗斯和中国义务法的比较研究的相关性不仅通过实际任务,而且通过认识论任务来证明。 获得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义务法律规定具体情况的新资料,对于研究各国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类别以确定法律发展的共同模式及其国家特点的法律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在着手确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关系的监管规定中的共同和不同方面之前,重要的是要考虑这两种行为的结构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的构建是建立在罗马-德国法律大家庭国家普遍存在的民法体系的基础上的,其特殊性在于将编纂的行为分为一般和特殊两部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特点是明确地将财产权与义务分开。 法律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位置是基于"从一般到私人"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结构包含一个一般性部分,其中包括规范重要普通民法机构的法律规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部分共10章204条。 它的特点在于没有单独的分节与财产法和义务法的一般规定。 这些子部门的一般规范包括在一个特殊的部分,在一节。 "物权法","合同"。 该法典的一个特殊部分由民法的分支组成,传统为pandect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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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官方文本(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Ed. P.V.Troshchinsky。 M.:Sinosphere,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P.V.Bazhanov翻译成俄文)。
至于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典,在其内部结构方面也观察到类似的概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监管材料也是按照草案制度形成的,包括一般和特殊部分。 一般部分(第一部分)载有私法的所有法律机构共同的规定。 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一般部分规定了有关公民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个人和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公民进行创业活动<4>等的规定。 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一般部分的结构和内容在更复杂和详细的建设体系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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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靠的N.N.创业活动作为外国立法//国际公法和私法的法律监管主体。 2019. N4. 第30-33页。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特别部分的结构包括国际私法和知识活动结果权等民法分支。 在中国,这些法律关系受单独的法律监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中的家庭法律关系是家庭法独立分支的主体,该分支有单独的法典。
如前所述,义务关系是民法<5>主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关系是利用义务法的类别和规范正式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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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4卷。 3.义务法:为学生学习。 大学/教育。 由E.A.Sukhanov。 第3版。,转载。 和额外的M.:Walters Kluwer,2005。 第11-17页。
重要的是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义务法的规定,并将其规范性规定与俄罗斯义务法的机制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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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P.V.Bazhanov翻译成俄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的监管结构证明了义务法体系的特殊性及其理解的概念方法。 中国立法者没有遵循传统的义务法体系,其中包含一般和特殊部分。 与普遍接受的在民法中列入关于义务的一般规定的做法不同,俄罗斯的民事立法遵循了这种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一个独立的章节,其中载有关于义务的一般法律规定。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般部分几乎完全重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2017年)<7>的一般部分,但其中关于义务的个别条款的措辞已部分改变。 特别是,在第118条中,"义务权"改为"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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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一般部分(由P.V.Bazhanov翻译成俄文)。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的规范性规定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986年,2009年修订)<8>,后者追溯了传统的合同关系监管方式。 第五章"民权"中的旧法(1986)包含一个独立的段落"义务法",随后被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201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般部分之外。 在删除的"义务法"一段的内容中,规定对"义务"概念作出立法解释的义务的一般方面已找到其规范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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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p.V.Bazhanov翻译成俄文)。
随后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201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般部分-不仅排除了关于义务法的单独段落,而且还改变了法律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排除了关于义务的总则一节,而且也没有一节将各种具体类型的义务结合起来。 规范义务法律关系的单独规范放在法典的不同部分:在书中。 1"一般部分",在书中。 3"合同",第7册"侵权责任"。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存在另一种义务法体系。 作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范规定的义务法的一个具体特征,可以指出,分为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是特征性的。 《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包括其实质材料部分。 III"义务法的一般部分",由"关于义务的一般规定"和"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分节组成<9>。 "某些类型的义务"一节包括规范特定类型的合同、因损害(侵权)而承担的义务、因不正当致富而承担的义务等的规范性规定。 本节是义务法的一个特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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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94年11月30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部分)N51-FZ(于02/25/2022修订)。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义务法的总则,规范义务总则的某些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总则中得到了实际的反映。 因此,第五章"公民权利"规定了对什么是义务的理解,并解释了发生义务的理由的特征性。 第118条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法律具有约束力的权利(求偿权)。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某一义务人履行某一诉讼或放弃因合同、侵权、无指示的诉讼、无正当理由的诉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规范而产生的某一诉讼的权利。 这种解释的特点是,义务的概念只是通过一个人的主观权利-要求权的棱镜来给出的。 与此同时,没有考虑到义务的具体细节是其参与者(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还提请注意,在泛泛的民法体系中,没有"债权人"、"债务人"这两个词用于合同关系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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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P.V.Bazhanov翻译成俄文)。
俄罗斯民事立法的规范性规定确定该义务的特点是存在两个法律主体:债务人和债权人。 因此,重要的是要注意,对于作为债务人的一个人来说,法律规定了执行某些工作,转让财产或不执行某些行为等的具体义务。 这些法律关系的另一个主体有法律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7条第1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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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94年11月30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部分)N51-FZ(于02/25/2022修订)。
因此,在了解俄罗斯联邦和中国义务的法律性质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国内民事立法通过其两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棱镜来考虑义务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形成的"义务"的定义并没有说明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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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Popondopulo V.f.义务法:一般特征和问题//列宁格勒法律杂志。 科学-理论和信息-实践区域间杂志。 2009. N1(15)。 第12页。
关于义务发生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义务发生的合同和非合同(侵权、准协议)理由,完全符合民法的泛化制度。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发生义务的理由的设计与中国的略有不同。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突出了合同和其他交易,造成损害,不合理的致富,以及该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理由,这些理由归因于发生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条规定了民事义务的其他理由。
因此,尽管规范性材料所在地的结构特征,但有可能建立一个统一的方法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义务发生的理由。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民法典的研究使我们能够得出关于义务法的特殊性的结论,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主要条文中的结构和内容是基于民法的泛型制度的原则,其特点是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的分配,以及产权与义务的明确分离。 这表明pandect制度传统的原则、方法、结构、概念等被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关系的监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研究表明,尽管保留了理解合同关系法律性质的传统方法,但它们的监管和法律规定在显着的国家特征上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形成包括一般部分和特殊部分在内的传统的、统一的义务法体系。 《法典》中没有义务法的一般部分,一个特殊部分由合同法和侵权责任的不同部分表示,这些部分没有合并成一个单一的结构。
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包含pandect制度中所采用的义务概念的定义。 义务的中文解释的特殊性在于,仅通过着作权人的主观权利的棱镜给予要求被义务人执行某种行动或弃权某种行动。 与此同时,债务人履行有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义务并不成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改变了约束关系的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使用术语"义务法","债权人","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