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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的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比较法律研究

Обновлено 11.02.2024 07:30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成为进一步发展民事,特别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关系的催化剂。 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进行了比较研究。 由于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监管规定的分析,有可能在规范合同和非合同义务方面建立共同的方法。 考虑两个立法平台的监管参数也使我们能够提请注意俄罗斯和中国合同和非合同义务的特殊性和特殊性。 根据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有国家的具体规定,但合同和非合同(侵权,准协议)的义务理由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法确立。

 

关键词: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义务法,合同,侵权,准协议,合同义务,非合同义务,侵权责任。

 

2020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确定了中国民法作为一个基本分支的优先指定,其法律规定是针对财产关系的。

义务关系是民法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义务的特点是其发生的具体原因。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规定了义务的合同和非合同(侵权,准协议)理由。 在俄罗斯联邦,义务的理由包括合同(例如,企业活动领域的合同<2>)和其他交易,损害,不合理的致富,以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其他理由(第2条第2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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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正式文本(中文)。

<2>可靠的n.N.创业活动的法律法规//法律世界。 2019. N8. 第39-42页。

<3>1994年11月30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N51-FZ(于02/25/2022修订。

 

为了了解中国和俄罗斯联邦合同和非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似乎有必要分析相关的立法平台,找到其中明显的相似方面,以及显着的差异。 反过来,这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中国在合同和非合同义务领域的当前法律现实。 事实上,对于俄罗斯,这是中国在经济和其他特权领域的主要合作伙伴,重要的是要了解中国的某些法律机制如何在强制性参数方面运作。

由于拒绝在义务法中建立一个独立的部分,中国立法者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规则放在第三节"合同"中,该节由三个部分组成:

1)合同的一般规定;

2)标准(命名)合同;

3)准协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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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Bazhanov p.V.翻译成俄文)。

 

"合同总则"一节载有下列规则::

1)总则(第一章);

2)合同订立的程序方面(第2章);

3)合同效力方面(第3章);

4)执行合同的机制(第4章);

5)合约安全参数(第五章);

6)合同修改和合同转让方面(第6章);

7)关于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终止的规定(第7章);

8)违约责任基础(第8章)。

一般规定包括关于合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整个一节所共有的规则(第463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范性规定,合同以民事关系主体之间的协议为代表,其内容显示了旨在建立,改变或终止民事关系的法律机制。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和其他个人法律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个人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法律规范;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考虑到这种法律关系的实质,可以类比适用该节的规范(第464条)。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一节的一般规定是作为义务法的一般规定的。 正是《中国民法典》"合同"一节总则的内容和法律性质,确定了有关规定是义务法规范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总则中包括的大多数法律机构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节"义务法一般部分"总则中包括的机构相同。 唯一的区别是,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这些法律机构适用于任何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总则中包含的法律机构仅适用于合同义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载有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作为义务法一般部分的一个小节,并规范了一些类似的中国法律机构:合同的概念和条款(第27章)、合同的订立(第28章)、合同的修改和终止(第29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款"标准(命名)合同"是合同法的一个特殊部分,包含了对某些(命名)合同的规则。 总共有十九种类型的合同包含在代码中。 一般来说,本小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的规范性材料为基础,重复其内容。 法典中的许多条款都是从法律中转移而没有改变的。 但对某些类型的合同的监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四种类型的合同是新的,因为它们以前没有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中。 这些是担保协议,保理协议,公用事业合同和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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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有义务法的一个特殊部分,其中包括部分。 IV"某些类型的义务",其中包括规范二十六种类型的合同的法律规范,免受伤害的义务,由于不合理的致富而产生的义务,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益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某些类型的义务"一节包含合同和非合同义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一节特别注意的是第3款"准协议"。 它包括两章:"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处理他人的事务"(ch。 28)、"无理致富"(第28章)。 29). 这一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是新的.

"准协议"一词(quasi ex contract-Latin)的意思是"好像来自合同的义务",用于在彼此没有合同关系的人之间实际建立类似合同关系的约束关系时。 准契约的术语和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义务出现的基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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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Demidov I.A.关于罗马私法和现代俄罗斯民法中的准合同义务//萨拉托夫国家法学院公报。 2018. N6(125)。 第106-113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列入一个独立的分节"准协议",表明中国立法者在履行义务的理由上采用了传统的"准协议"制度,并将其应用于其立法中。 与此同时,立法者为什么将准协议列入"合同"一节仍然不清楚。

让我们考虑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如何规定义务的准合同理由的。

准协议"分节第二十八章(第九百七十九条至第九百八十四条)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部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七章)的规范。 这些规范共同构成了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示的情况下处理他人事务。

《守则》总则第121条规定,为避免损害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但又不按法律或合同规定对此人负有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赔偿与此有关的必要费用。 准协议"分节第979-984条以新规定补充本规则:为避免损失和损害他人利益而无法定或约定依据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如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可要求受益人向其提供适当的赔偿。 如果自愿管理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利益,管理人将不享有上述规定的权利,除非受益人的真实利益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第979条)。 受益人在收到的利益框架内,依法对管理人承担义务(第980条)。 其他人的业务经理应适用对受益人有利的方法。 如果终止管理事务对受益人不利,则不应无正当理由中断(第981条)。 如果一个人自愿管理其他人的事务,并且可以将此通知受益人,他必须及时通知他。 如果管理的案件不需要紧急解决,你应该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982条)。 管理完成后,经理必须将管理事务告知受益人。 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取得的财产必须及时转让给受益人(第983条)。

总部分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进行他人业务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责任。 它将这种损害的责任放在经理身上,但规定了受益人赔偿经理费用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理致富机构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准协议》分节第二十九章第九百八十五条至第九百八十八条加以规定。 第122条、第985条规定了规则,根据该规则,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收购人)取得不合理的利益时,造成损失的人(受害者)可以要求收购人返还所获得的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履行道德义务的付款;在完成义务的截止日期开始之前履行义务; 履行义务,如果知道没有义务履行义务。

俄罗斯民法不知道"准合同义务"的概念,俄罗斯民法典没有作为准协议的义务的基础,其形式为罗马法和现代私法pandect系统所熟知。 与此同时,由于未经指示而为他人利益而采取的行动(第50章)和不合理的致富(第60章)而产生的义务,与合同和侵权一起,作为义务的类型包含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0章第980-989条包含规范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益行事的制度。 本节规定了为他人利益采取行动的条件,以及非法行动的责任方面。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0章第1102-1109条规定,收购人有义务将无正当理由的财富返还给受害者。

由于分析了关于"不经指示为他人利益行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不经指示处理他人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参数,以及俄罗斯和中国法律中的"无理致富",有可能就这些机构的法律性质建立统一的方法,而不论其监管的个人特征如何。 因此,例如,在俄罗斯建造不合理的致富时,规定了收购方将不合理的致富归还受害方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明,与收购方有关的受害方可以行使其要求归还无理致富的权利。 此外,在俄罗斯法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同,无理致富和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进行他人事务被视为单独的,独立的非合同义务类型,不合并为一个

民法泛化制度中义务发生的依据被认为是侵权行为。 俄罗斯联邦承认侵权行为是非合同义务类型之一,其主要监管参数位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9章"因损害而产生的义务"中,这是该法典特别部分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事实证实了这一点。 IV"某些类型的义务"。

在侵权责任方面,中国已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地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方法因国家特点而异。 首先,这表现在守则中研究所的结构安排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与传统的义务法体系无关,因为《民法典》中没有单独的义务法章节,侵权责任成为民法体系的一个独立部分。 立法者强调了这一点,将侵权责任规范放在最后的第七节"侵权责任"中,使其与"合同"一节大大拉开了距离。

同样重要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质内容中,关于侵权作为义务的基础存在一些矛盾的观点。 在《民法典》的总则中,在第5章"公民权利"中,侵权被视为义务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的规范没有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各个方面,而只规定了一般性民事责任的合并。

第七节"侵权责任"在内容中包括关于损害造成的义务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定。

该节总部分(第一章)的规范性规定规定,如果一个人自愿损害另一个人的民事权益,则造成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分配给损害者。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由于损害而引起的责任制度放在第59章中,被视为非合同义务的类型之一。 本章载有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和特别规定。 在一般部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对个人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人有义务全额赔偿。

因此,可以确定,侵权责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规范规定。 俄罗斯联邦的民事立法,特别是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典,认为侵权行为是义务的基础,这在"由于损害而产生的义务"一章的标题及其在"某些类型的义务"一节的结构位置中得到了表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侵权义务的解释并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一个全国性的、非标准的方法来理解侵权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法法律机构,与义务法没有直接关系。

"合同"一节载有关于合同产生的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是义务出现的传统基础,中国立法者在这件事上坚持pandect制度的传统。

该节的一个特点是列入了"准协议"分节,该分节规定了无理致富和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处理他人事务的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中列入义务的准合同理由也表明了对传统的承诺。 与此同时,还不清楚为什么准协议被列入"合同"部分,因为不合理的致富和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进行其他人的事务被视为非合同义务。

根据对监管规定的分析结果,可以得出结论,考虑到合同关系法律监管的国家具体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监管规定中确立了合同和非合同(侵权行为、准协议)义务的理由。 这完全符合民法的pandect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