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该条考虑了因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有关的原因不能举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中改变某些情况的举证责任的问题。 与俄罗斯进程中类似情况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 结论是,有必要在俄罗斯的程序代码中包含相同的规范。
关键词: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证责任,证据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立法规定》现由1989年10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典》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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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文本中进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业工业综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对公民和组织(包括法人)对公共行政机构和公共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质疑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附例和部门行为授权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胁迫措施的组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条所列行政机关的作为、不作为和决定的案件,都可以审议。
被告有责任证明有争议的行为的实施及其实施的理由,包括提交监管文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中,原告有权但无义务提供证明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证据。 未能行使这项权利并不能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或赔偿的情况下,原告有义务提供行政诉讼造成的损害的证据。 如果有与被告有关的任何理由妨碍原告举证,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将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的规定》。
《俄罗斯行政程序法典》没有类似的规则。 目前对行政案件审议的法律规定是基于行政原告、检察官、机构、组织和公民有义务确认作为其主张和异议依据的事实,但有义务证明有争议行为的非法性除外。
司法实践制定了一项规则,根据该规则,法院有权考虑到行政案件的情况,为解决行政诉讼的任务,执行具有法院积极作用的当事人的对抗和平等权利原则,对参与案件的人施加具有公共权力的义务,在一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证据和反对意见。 如果不履行这一义务,可以对参与案件的人,包括在行政审判方面,处以法院罚款(第3条第2款)。 7第6条,第9条,第14条,第63条,第135条第5部分,俄罗斯联邦行政程序法典第257条第1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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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7年6月13日第21号决议第20段"关于法院在行政案件审议中适用程序性胁迫措施"。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也不知道禁止向参与案件的人索取证据,但是,它也包含了一种比罚款更有效的方式来迫使参与案件的人提交扣留的证据:如果一方履行了批准责任并指出了另一方持有的证据,而另一方保留了可用的证据,如果她有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承认所称的事实已被证明。
仲裁法院按行政程序顺序审议案件的程序包括行政法院有权主动要求证据证实或反驳具有公共权力的人和其他人所证明的情况。 仲裁法院主动请求没有由具有公共权力的人提供的证据以支持他们的反对意见的权力也得到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证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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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06年1月24日第8-O号"关于拒绝接受西乌拉尔地区残疾人公共组织"Vozrozhdenie"对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第200条第2部分侵犯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申诉"的裁决。
在俄罗斯联邦现代农工综合体生效后,仲裁法院的做法,但在没有适当改变的情况下,发展了一项主要用于解决公司和破产案件的规则,根据这项规则,如果一个人持有证据证实其程序上的对手所证明的事实,这种事实就可以推定,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持有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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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见:Khalatov S.A.民事和仲裁程序当事方保留证据//在民事、仲裁和行政程序中执行关于证据和证明的规范的问题:在垫子上收集文章。 国际科学与实践会议圣彼得堡:出版社"Petropolis",2015年。 第372页。
从所提出的准则来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CPC不同,俄罗斯程序法典不知道将通常由从属方证明的情况举证责任转移到其行为有争议的行政机构的规则,如果它隐瞒了证据。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根据客观存在的在实际隐瞒证据的条件下确定案件情节的需要,制定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类似的规则。
看来,在法律上固定的程序规则中列入关于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具有公共权力的当事方的规范,如果它没有证据证实其他人的要求或反对,有助于更有效地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客观上被剥夺了在行政法院审议和解决案件过程中提出证据的真正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