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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对抗性质的比例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一些方面:俄罗斯和中国立法的比较特征

Обновлено 25.02.2024 06:08

俄罗斯和中国之间伙伴关系的发展,我们两国贸易的多次增加,以及在各个领域实施联合项目,引起了对我们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的共同兴趣激增。

文章揭示了法院在确定俄罗斯和中国司法法律制度中民事诉讼事实情况方面的作用。 考虑了法院不同活动程度的对抗性当事人原则在建立客观事实方面的相关性,分析了俄罗斯和中国程序法中法院在收集证据方面的作用差异。

提出了以下问题供讨论:法院在索赔程序中自行决定收集证据的权利问题以及证据过程中的竞争原则可以而且应该与法院的合理活动相结合的结论,以确保这一原则的实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院的作用,对抗性当事人的原则,俄罗斯,中国。

 

俄罗斯和中国之间伙伴关系的发展,我们两国贸易的多次增加,以及在各个领域实施联合项目,引起了对我们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的共同兴趣激增。 其中一个有前途的领域是研究俄罗斯和中国的司法制度,确定共同趋势,确定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国家特点,以进一步了解和丰富法律制度,以及共同寻求解决现代社会复杂问题的办法。 在俄罗斯和中国,司法改革在过去二十年中一直在积极进行,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和复杂化,旨在改善司法制度和优化司法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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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nokhov I.V.,Sukhodolov A.P."一带一路"项目:协调俄罗斯和中国的长期利益//MGIMO大学公报。 2019. N3(66)。 第89-110页。

 

因此,在俄罗斯,民事诉讼法(CPC RF)自2002以来一直有效。 这项成文法正在拟订中,因为动态变化的公共关系需要进一步改进司法程序,将简化的程序形式合并在一个简单的案件类别中,对程序机制进行更多的管制,以减少审议和解决案件的时间。 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程序规范统一的问题,这些规范包含在不同的代码中-俄罗斯联邦CPC和仲裁程序法典(APC RF)。 五年多来,一直有一个委员会创建一个统一的程序代码。 根本性的变化并没有绕过司法系统的结构,因此决定了最高司法当局的进一步集中化-在2014废除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并将其权力移交给俄罗斯联邦 寻求改进法院合法性和独立性原则的机制导致出现了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

类似的过程正在中国发生<2>。 科学家们指出,中国立法的现代制度是相当"年轻",领先于俄罗斯的立法只有十年<3>,<4>。 这是由于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引入了长期的改革项目。 当局在1980年代奉行"改革和开放"的政策,行动非常缓慢。 这种一致性体现在民事诉讼立法的制定和通过上。 因此,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 改革进程,一项积极的法律政策,旨在利用法律解决社会经济,政治和国家问题,导致了现行法案的变化。 2007年和2012年对其进行了重大修订。 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典生效。 100多篇文章进行了重大修改。 除其他外,对民事诉讼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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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evchenko I.V.比较法律研究在确定国家发展载体中的作用//贝加尔湖研究杂志。 2017. 卷。 8. N1. 第25页。

<3>Mazyuk R.V.实现俄罗斯在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中的公共利益的问题//俄中关系的发展:新的国际现实:第二次国际科学和实践会议的材料致力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70周年(伊尔库茨克,2015年9月21-22日):科学文章集:2点/在A.P.Sukhodolov,T.G.Ozernikova的科学编辑下。 伊尔库茨克:贝加尔湖州立大学,2016年。 第2部分。 第53-59页。

<4>Smirnova I.G.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研究所的历史和法律分析//西伯利亚刑事诉讼和犯罪学读物。 2016. N4. 第9-15页。

<5>哈树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新趋势//Lex Russica. 2014. N1. 第33-34页。

 

鉴于这些变化,作为形成更新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结构的一部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能问题再次得到更新。 科学界正在进行的关于法院在法律程序中的作用,其在司法证据过程中的活动的允许程度,对抗性和调查性原则的数量和质量比例的讨论导致了对现代社会提出的问题的研究和反思<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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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mirnova I.G.,Kazarina M.I.刑事诉讼法法官独立性原则:研究的理论和方法方面//刑事司法。 2018. N11. 第108-113页。

<7>Kazarina M.I.法官的程序独立性及其独立性:概念的相关性//贝加尔湖研究杂志。 2019. 卷。 10. N1.

<8>Smolkova I.V.,Vilkova T.Yu。,Mazyuk R.V.等。 改进俄罗斯刑事诉讼司法保护机制的前景:理论和实践问题//全俄犯罪学杂志。 2018. 卷。 12. N3. 第387-395页。

 

在俄罗斯,司法机构是独立的,法院是一个指导,指导力量,确保争端各方的利益是平衡的,并在同一时间保护公共利益和未参与该过程的人的利益。 法院的这些职能源于其任务-正确和及时地审议和解决民事案件。

即使在1864年司法改革的黄金法则中,参议院的最高法令"关于未公布新法规",其中包括建立司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宪章,俄罗斯法院的任务也被制定为"迅速,公正,仁慈和平等所有主体,维护对法律的尊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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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给执政参议院的法令(Tsarskoye Selo,11/20/18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国的司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控制。 因此,有必要同意一些科学家的结论,即中国建立了国家权力行使机制的社会主义模式,其中代表当局占主导地位,权力分立原则被否定<10>。 司法机构是为了通过司法行使国家权力而成立的,是国家机构制度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人民法院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情况下独立进行民事案件司法的规则(中国共产党第六条)。 法院判决必须符合诚信原则,否则司法机构将失去信誉,公民将不信任法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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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ureeva N.P.外国宪法:大学教科书/在M.V.Baglaya,Yu的总编辑下。I.Leibo,L.M.Entina。 第二版。,佩雷拉布。 M.:Norm,2006。 第753页。

<11>Sapega A.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特点//俄罗斯远东地区的海关政策。 2012. N4(61)。 第102-110页。

<12>哈树久。 法令。 op.第33-34页。

 

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规范法院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共关系。 民事诉讼结合了合法性原则,程序参与者服从具有酌处权的法院的要求,以及当事人的对抗性原则,允许他们的各种行动有相当大的自由,以披露案件的客观真相,并将程序推向建立。

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立场的义务,及时向另一方披露自己的证据的义务是对抗性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证据程序的对抗性原则有许多毋庸置疑的优点:它与当事方的处置性和程序平等原则紧密交织在一起,使程序的参与者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确定保护被侵犯或有争议的权利的方式,他们参与确定事实情况的程度,并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形成证据基础。 对抗性程序法规则规定当事人有义务证明自己的立场和攻击和(或)辩护所依据的情况,并规定被动、不提供证据以及故意保留或隐瞒证据的不利后果,从而促使当事人独立和充分披露特定案件业务的实际情况。

选择当事方的程序活动和法院在确定事实情况方面的适当活动的正确组合是许多研究的主题。

过去一百年来,在俄罗斯和中国的国家法律体系中,对当事方和法院在确定特定民事案件情况方面的允许活动指标比率的研究表明,这一进程朝着加强竞争原则的方向发展。

因此,1923年RSFSR的民事诉讼法指出(第118条)"每一方都必须证明其所指的情况。.. 证据由当事人提出,也可在法院的倡议下收集。 如果提交的证据不足,法院可以邀请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

俄罗斯的特定历史时期的特点是人口的一般识字率低,更不用说法律了,因此,尽管当事人有义务证明,法院作为法律事务中最有知识的人,被赋予了相当于当事人在案件中酌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1964年RSFSR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由当事人和参与案件的其他人提出。 如果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请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提交补充证据或主动收集证据"(第五十条)。

因此,法律规定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负担,使他们承担了收集证据的负担。 法院在这一进程中有一个辅助(额外)职能。

2002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领域留给法院的权力甚至更少。 法院的法律活动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在法律学说中发展了几个立场。 因此,一些作者认为,当事人的竞争和平等原则可以与当事人的合理活动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 法院在指导这一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它向涉案人员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协助行使他们的权利,为全面和完整地审查证据创造条件,确定事实情况,并在审议和解决民事案件时正确适用立法。 其他作者(A.F. Voronov)认为,法院活动原则不是一个单独的原则,而是法院在法律指导下限制行使和处置实体法律关系参与者权利的案件中的处置原则的例外<13>。 与此同时,还有另一种观点,根据该观点,俄罗斯联邦现任CPC在证据和证据研究所的框架内赋予法院相当广泛的权力。 所以,E。 Chesovskaya在规范中看到法院协助收集和回收证据的"隐藏"倡议:"。.. 从参与案件的人,只需要程序化的请愿书,法院就收回证据起草适当的程序文件"<14>。 我们认为这一立场极具争议性因为俄罗斯联邦目前的情况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法院可以酌情收集证据提交人在证明其观点的同时指出仍有必要接 即使法院自行决定任命考试的权利也不能作为相反的证据。 法医检查是一个具体的证明,实际上它是对已经使用特殊知识引入该过程的证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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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Tsepkova S.A.,Filippov T.M.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活动//萨拉托夫州法学院公报。 2012. N5. 第110-114页。

<14>Chesovskaya E.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活动原则//俄罗斯司法。 2003. N8.

 

在中国,法院角色的变化也与历史事件的进程有关。 辛亥革命胜利后,开始了以欧洲经验为基础的中国法律编纂过程。 1932年,通过了《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后通过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苏联的经验。 在所谓的大跃进时期(1957-1976),法律制度受到了党的压力:在法院的活动中,法律经常被党的领导层的指示所取代,这表明违反了法院独立原则。 科学家们指出,虽然程序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苏联的法律借来的,但是,它们同时考虑到国家特征和党的政策<15>。 例如,鉴于中国文化和中国共产党的和谐政策,立法非常重视调解程序。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在进行司法改革的同时,再次转向西方的法律观念,研究德国、日本、美国立法中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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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玉林府。,孟星。 中国民事司法//金砖国家法律杂志。 2015. 卷。 3. 是。 4. 第94-124页。

 

在中国进行的改革过程中,程序法制度已经发展起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统一的,与欧洲法律,包括俄罗斯法律相吻合,这也导致了法院角色的改变,巩固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面前的绝对平等出发"(《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当事人为自己的立场辩护,必须自己收集证据,并对提出的证据负责(CPC第六十四条)。

与此同时,如果法院认为在案件审议过程中有必要提供证据,或者当事人本身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则可以独立收集证据。 中国科学家也强调了俄罗斯和中国程序法中法院在收集证据方面的明显区别。 因此,黄翔指出,"在俄罗斯,法院为收集证据提供便利,而在中国,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直接收集证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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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黄香. 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证据(以俄罗斯和中国为例的比较法理学经验)。 M.:Gorodets,2009。 第49-50页。

 

值得注意的是,在俄罗斯联邦,法院不能完全被剥夺自行决定在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权利。 目前,法院只有在根据俄罗斯联邦CAS规则审议的案件中才有这一权利:质疑官员和组织的行动,质疑法规和其他人。 这一类的案例是具体的,通常影响一个大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是一个不确定的圈子,并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共鸣。

与此同时,在普通诉讼中,授予法院酌情收集证据的有限权利似乎是正确的,无论当事人的请愿书以及他们对这些行动的同意如何。 我们谈论的是公共当局和管理层,行使某些国家权力的组织(EGRN中包含的关于房地产注册权利和限制的信息,在执法机构创建的数据库中)可以获得的证据,并且仅用于保护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所进行的研究表明,立法者可以而且应该将证据过程中的竞争原则与法院的合理活动相结合,以确保这一原则的实施,正确和迅速地审议民事案件,保护属于特定民事程序或其结果影响范围内的人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我们认为,对俄罗斯和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在共同问题上相互理解,交流积极经验,为进一步合作创造更舒适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