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和中国刑事立法中作为贪污形式的欺诈的历史和法律方面
在文章中,作者对俄罗斯和中国立法中的欺诈刑事责任进行了历史分析。 在比较法律方面,我们发现了与俄罗斯法律制度的某些相似之处,以及由于中国刑事立法中使用了相同的欺诈罪法律结构而产生的一些差异。
关键词:欺诈,财产,刑法,刑事责任,犯罪。
欺诈的刑事责任自古以来就为人所知。 欺诈的方法随着公共关系的发展而有所改善,因此刑法规范也随之演变。 在俄罗斯和中国,法律制度起源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但确定欺诈的刑事法律实质的方法反映在它们中是相同的:最初,这种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盗窃。 换句话说,在中国法律的纪念碑(商阴时代,公元前十七世纪 E.)欺诈被认为是盗窃受害者的财产,其注意力被人为分散,在古代俄罗斯-在拍卖会上盗窃金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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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rudnikov M.N.国家和外国法律的历史。 莫斯科:Yurayt,2013。 第120-131页。
由于零售贸易和贸易关系的发展总体上伴随着经济和政治上独立的国家实体的形成,欺诈已成为伴随市场关系的负面现象。 最初,这是商业领域的欺骗,但后来这种方法被引入其他民法关系。 后来,使用据称证明获得他人财产的权利的伪造文件变得相对普遍。 中国古代以犯罪手段保护财产权,从史着《史记》<2>来看,大约在公元前1世纪左右形成。 在古代俄罗斯法律的纪念碑(特别是在俄罗斯真理报的冗长版本中)<3>盗窃和抢劫在财产犯罪系统中被命名,欺诈作为独立犯罪在以后的时期被定性(在 建立了欺诈责任,但其概念并未披露,尽管已经强调在盗窃财产中使用欺骗手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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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azurkevich A.K.中国古代刑法(基于历史渊源"石基"重建的尝试)//俄罗斯法律杂志。 2013. N6. 第23-30页。
<3>x-XX世纪的俄罗斯立法:9卷。 卷。 1/在O.I.Chistyakov的总编辑下。 M.:Yurid。 点燃了。, 1984. 第128页。
<4>Vladimirsky-Budanov M.F.俄罗斯法律史回顾。 M.:出版社"未来的领土",2005年。 第73页。
后来,贪污(在俄罗斯法律术语中,盗窃)的概念在俄罗斯和中国的刑事立法中形成,并形成了其形式差异化的原则<5>。 特别是,欺诈开始被理解为通过欺骗夺取财产(这种方法在1649年的大教堂法典和明朝的法律法典中规定,可以追溯到十四世纪。). 与此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盗窃被定为犯罪,不如说是欺骗本身,表现在误导受害者或伪造<6>。 盗窃-欺诈的定义,在凯瑟琳二世的法令"关于各种盗窃和在所有省份建立工人房屋"(1781)中制定,将欺骗和"虚构"称为欺诈手段<7>。 在欺诈的类型中,如虚假叙述,贸易中的欺骗,伪造逐渐形成。 刑事和惩教法典(1845年)首次建立了现代欺诈方法:欺骗和使用信任关系,即滥用信任<8>。 在中国立法中,直到推翻君主制(1912),欺诈被理解为使用欺骗手段来夺取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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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国国家和法律的历史/在O.A.Zhidkov,N.A.Krasheninnikova的总编辑下。 M.:Norm,2004。 第569-583页;Foynitsky I.Ya。 俄罗斯法律中的欺诈:比较研究。 圣彼得堡:类型。 t-va"公共利益",1871年。 第256-258页。
<6>Tokarchuk R.E.十七至十八世纪俄罗斯刑事立法中贪污形式的发展:Dis。 ... 坎德。 尤里德。 M.,2014。 第109页。
<7>x-XX世纪的俄罗斯立法:在9卷。 3/在O.I.Chistyakova的总编辑下。 M.:Legal lit。, 1985. 第223页。
<8>刑事和惩戒法典。 圣彼得堡。:帝国型。, 1845. 第872页。
<9>aistova L.S.,Kraev D.Y.外国刑法。 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学院圣彼得堡法律研究所(f),2013年。 第113-121页。
因此,到二十世纪初,在俄罗斯和中国的刑事立法中发展了挪用公款的概念,其中一种形式开始被认为是欺诈,根据一种特殊的佣金方法,暗示操纵受害者的意识,误导他和其他旨在确保自愿将财产转移给罪犯的行为。 N.S.Tagantsev他指出:"欺诈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任何其他人的财产,而欺诈的目的,即 盗窃别人的财产应该通过这种欺骗来实现,这种欺骗使所有者处于这样一个地位,即他认为绑架者有权获得对自己有利可图的东西或交易,而不能用普通的欺诈措施来保护自己"<10>。 1903年《刑法典》试图查明特殊类型的欺诈行为,特别是保险部门的欺诈行为(第594条)。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欺诈方法的演变产生了规范性反应,正如现代时期一样,在对其新类型的刑事定罪中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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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Tagantsev N.S.1885年圣彼得堡刑事和惩教法典。:类型。 M.M.Stasyulevich,1904。 第867页。
在苏联刑事立法中,欺诈规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在1922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刑法典(以下简称RSFSR刑法典)第187条,1926年RSFSR刑法典第169条,1960年RSFSR刑 与此同时,对一般和特殊类型的欺诈行为确立责任的做法仍然存在<11>,以及组成的正式结构(事实上,欺诈从欺骗或滥用信任的那一刻起就被认为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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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Eliseev S.A.根据1922的RSFSR刑法对财产的犯罪//西伯利亚法律公报。 2004. N1. 第27-32页。
<12>Zhizhilenko A.A.侵犯财产和专有权的罪行。 L.:出版社"工人法庭",1928年。 第48-49页。
为了比较:在十九世纪中叶,接受来自其他法律体系的规范的过程始于中国法律,这导致传统法律结构部分适应罗马-德国法律术语<13>。 1912年的刑法典,以及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典,以明确的定义和区分欺诈性欺骗(以隐瞒或歪曲信息的形式)和滥用信任关系<14>来区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法规范在各种未修改的行为中得到巩固。 1979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5>(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未考虑到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再现了前几个时期制定的规范<16>。 与此同时,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经济领域的犯罪数量增加了近四倍(从16起增加到61起)<17>,这使得有可能巩固足够的刑事法律工具,以保护实施市场关系的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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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见:Truntsevsky Yu。V.,Sukharenko A.N.中国打击腐败的经验:国家和趋势//国际公法和私法。 2016. N4. pp.40-42;Truntsevsky Yu。V.,Sevalnev V.V.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前景//国际公法和私法。 2016. N6. 第30-34页;Sevalnev V.V.,Truntsevsky Yu。V.,Tsirin A.M.中国好斗腐败的法律监管:科学实用指南。 莫斯科,2018年。 280p。;Truntsevsky Yu。V.,Sevalnev V.V.,Sukharenko A.N。 中国的反腐败:立法与执法:专着。 莫斯科:Prospekt,2019。 176页。
Dudin P.N.孟江的刑事政策,刑事和刑事诉讼法律//贝加尔湖国立经济与法律大学犯罪学杂志。 2015. 卷。 9. N2. 第394-403页。
<15>
<16>潘冬梅,高明轩。 中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公报. 第14集"法律"。 2018. 卷。 9. 问题。 2. 第215-229页。
<17>Damaskin O.V.,Kholikov I.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现状和发展//俄罗斯科学院国家和法律研究所论文集。 2018. 卷。 13. N3. 第156-180页。
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和中国政治和经济体系的根本转变伴随着大规模的法律改革。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18>(以下简称《俄罗斯联邦刑法》)将挪用公款定义为为自私目的非法无偿扣押或改变他人财产,有利于犯罪者(注1至第158条)。 由于目前的刑事立法反映了平等保护财产的宪法原则,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俄罗斯联邦的《刑法典》不包括与盗窃有关的费用以外的标准(与苏联的刑事立法不同,在苏联的刑事立法中,国家财产得到了特权的刑事保护)。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9条区分了两种形式的欺诈行为-通过欺骗或滥用信任盗窃他人财产,并以类似的方式获得他人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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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96年6月13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N63-FZ。
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1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规定的贪污制度中,欺诈占据了特殊的地位。
此外,自2012年以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确定了特殊类型的欺诈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9.1-159.6条规定了对此的责任。 使用电子支付手段的欺诈就是其中之一。 这种区分是基于一种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某些活动领域的欺诈行为可能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9条规定的"传统"犯罪有很大不同。 可以注意到,自2014art以来,这种方法并没有完全证明自己是合理的。 159.4确立了企业活动领域欺诈责任的俄罗斯联邦刑法被宣布违宪,201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9条由第5-7部分补充,该部分以类似罪行为特征。 换句话说,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在一般规范中确定的。
中国的法律体系现在被公认为是独一无二的:它反映了国际法的规范和借鉴外国立法的某些规定<19>,还保留了"最伟大古代的印记"(包括君主时期通过的 有趣的是,在中国改进刑事立法的过程中,使用了俄罗斯的法律经验(特别是1926的RSFSR刑法典的规定)<21>。 1997年。 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一个特别部分大大改变了旨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刑法文书,因为对国家刑事政策的这一领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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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乌兰诺娃于。于。 盗窃的一般迹象作为盗窃的一部分:专着。 M.:Yurlitinform,2015。 第15-21页;Khilyuta诉刑法中盗窃的概念和迹象:专着。 M.:Yurlitinform,2016。 第34-38页。
<20>战士A.I.危害财产罪。 圣彼得堡:法律中心"出版社",2002年。 第524-528页;洛帕申科N.A.侵犯财产:专着。 M.:Norm,2012。 第7-11页。
<21>Troshchinsky P.V.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形成,发展和特征//O.E.Kutafin大学公报(MGUA)。 2015. N5. 第99-118页。
<22>Kozlov S.V.中国。 民事和刑事立法。 圣彼得堡。:类型。 M.M.Stasyulevich,1899。 第1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是以前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基础,但充分考虑到了全球化时期出现的新挑战。 根据科学家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与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罪行"的特点是"最高程度的随意性"<23>,其规定与第五章"危害财产罪"的规范部分重叠。 后者的系统识别抢劫,抢劫,盗窃,欺诈所犯的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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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Long Chanhai,Korobeev A.I.,Chuchaev A.I.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实施过程的改进(通过20周年)//lex russica。 2018. N3. 第128-142页。
与俄罗斯联邦刑法不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没有关于盗窃的通用概念。 第五章揭示了对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从抢劫的规范开始(没有给出这种盗窃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其次是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构成,在特别大规模的金融结构中,这种行为可判处死刑。 在艺术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265条规定了非法扣押属于他人的通信渠道、复制他人电子邮件地址以及使用被盗、复制的电子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的责任。 我们注意到,指定的行为可能伴随着使用电子支付手段的欺诈行为。 盗窃系统识别各种类型的盗窃,贪污,挪用公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章的规范规定了特殊类型欺诈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五款称为"外汇交易欺诈罪"。"货币交易的顺序可以被认为是这些犯罪的直接对象,但对其客观方面的描述相当模糊。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92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性非法手段积累资本的责任。 换句话说,根据这篇文章,有可能限定谁犯了对财产犯罪和非法处置别人的财产没有花费或完全实现它的人的行为,但通过调整它为个人致富(例如,使用被盗的汽车提供有偿运输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同一款规定,贷款欺诈(第一百九十三条)、金融票据欺诈(第一百九十四条)、信用证欺诈(第一百九十五条)、保险欺诈(第一百九十八条)均为刑事犯罪。 有趣的是,就这些行为而言,刑法规范本身提供了对占有他人财产的欺诈方法的法律描述。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第216条),向公司股东提供有关财务和会计报表的虚假信息(第161条)也被视为欺诈类型。 应该指出的是,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最后两种行为被视为独立罪行(第1条)。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146,147,185.1,185.5),而保险欺诈是这种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欺诈的责任,强制性的替代标志是使用伪造、过期或他人信用卡发行的信用卡,以及恶意超过信用额度(包括不向信用卡偿还资金,强制性付款期限已届满)。 有趣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中,使用失窃的信用卡被认定为盗窃罪。
执法进程也伴随着执法活动的加强。 特别是,对欺诈获得贷款(第175.1条),盗窃或非法转移信用卡信息(第177.1条),非法接收计算机系统数据和建立对其的控制(第285条第2部分)确定了责任。 与此同时,中国律师指出,尽管这种做法避免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许多负面后果,但许多刑法禁令的制定不够具体<24>。 此外,"欺诈"类别还用于表征与盗窃无关的行为(例如,在税收<25>货币领域犯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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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中国经济犯罪刑事处罚理论/Ed. 张琼。 北京,1989年。 第5-7页。
<25>蒋慧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主要特点:Dis。 ... 坎德。 尤里德。 M.,1999年。 第141页。
<26>Shepenko R.Ya。 中国税法:征收与责任。 莫斯科:Walters Kluwer,2005。 第408-410页。
总而言之,应该指出的是,到二十世纪初。 在俄罗斯和中国的刑事立法中,贪污的概念已经发展起来,其中一种形式已被认为是欺诈,根据一种特殊的佣金方法,暗示操纵受害者的意识,误导他和其他旨在确保自愿将财产转移给罪犯的行为,以及对欺诈的定义采取相同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区分反映这种罪行在各种公共关系方面的特殊性的一般和特殊规范, 新兴的,包括在高科技领域,金融部门和使用电子支付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