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公司"与"公司法":理论与立法的比较分析
对公司的理解因国家而异。 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有自己的特点。 本文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公司"和"公司法"两个术语及其内容的定义问题。 分析了中国国家对"公司"一词在语义和立法-传统方面的理解以及法律定义分类方面的具体情况。 特别关注各国对"公司"一词的理解,对中国对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理解进行了比较法研究,并对中国法进行了历史分析,揭示了国内外对"公司"一词理解的异同。 事实证明,公司"是一种国家现象"。 在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一般法和大陆法的有关定义之间的差异,以及中国法的具体情况,提出对"公司法"进行狭义的定义,这与中国的一般观点相符。
关键词:中国法律,公司法,公司法,比较分析,公司,定义.
1. 介绍。 在过去几年中,俄罗斯一直在积极吸引中国企业和各个领域的投资,最终形成了全面合作结构,其扩张发生在贸易,投资等经济最重要的领域。,其中的实施进行,包括通过合资企业的组织。 与此同时,中国法律领域的"公司"和"公司法"概念的内容对于确定有关实体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和对俄罗斯和中国立法下公司法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公司组织的概念和类型的讨论在立法一级得到解决,合并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公司的法律定义和公司组织名单。 与此同时,许多俄罗斯法律学者指出,现代外国立法并没有使用公司的统一定义,"公司"一词本身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理解不同<1>。 在中国,"公司"的概念并没有被法律定义,相反,通常使用中文的一个特殊术语-"锣"(kit)。 ,). 这个概念与公司有什么不同? 中国如何理解"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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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yrodoeva O.N.美国和俄罗斯的股份公司法(比较分析)。 M.:火花,1996年。 第17-30页;Stepanov P.V.俄罗斯民法//立法中的公司。 1999. N4. 第11-15页;Kozlova N.V.法律实体的概念和本质:关于历史和理论的论文。 M.:《规约》,2003年。 第200-221页。
2. 基础研究。 根据《汉英通用词典》,"gongs"可译为"公司"(company)和"公司"(corporation)<2>。 根据新汉英词典,"gunsy"翻译为:1)"公司",2)"公司",3)"Corp."("corporation"的通常缩写),4)"Co。"("公司"的通常缩写)和5)"公司"(firm)<3>。 因此,"公司"和"公司"似乎是中文术语"锣"的最准确翻译。 然而,在将中国法律翻译成外文时,"锣"总是被翻译成"公司"<4>,这可能导致一定的语义不准确,因为在中国语言和法律科学中,英美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术语表示公司,而在普通法体系中,公司实际上在组织和法律结构上与公司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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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ai M.,Dai V.汉英通用词典。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1991年。 第322页。
<3>山慈。 新汉英词典。 北京:外语教育与研究,1993年。 第263页。
<4>参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公司"。 网址:https://chinalaw...center/civil_law/china_company_law_revised_2013_russian/(访问04/13/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让我们转向中国公司地位的法律监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5>对"锣"一词作了如下法律定义:"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拥有自己的法人财产,并享有与该财产有关的财产权利。 公司对其所有资产承担义务。"根据该法,中国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KOO)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AKOO)<6>。 这两类公司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部设立的商业法人名单。 此列表已打开。 非营利性法律实体被认为是为社会有用或其他非商业目的而创建的法律实体,并且不会在其贡献者,创始人或参与者之间分配所获得的所有利润。 非营利法律实体包括预算机构、公共协会、基金会和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 除了商业和非商业实体外,中国立法者还确定了特殊类型的法律实体,包括:国家机构-法律实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实体、城乡合作组织以及初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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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29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经修订)。 日期为12/28/2013)。
<6>在同一个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在俄罗斯科学着作中,有时会将这两种形式的公司翻译为"有限责任公司"(LLC)和"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AOOO)(参见:Sun Ts。 企业关系参与者的责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立法的比较分析//法律与国家:理论与实践。 2019. N4. 第11页)。 这种翻译并不完全准确,因为中国立法者使用了"锣"一词,可以用更合适的术语-"公司"翻译成俄语。 此外,对于俄罗斯立法中合法规定的"股份公司"一词,立法者没有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一词。 避免使用"公司"一词,这是一个更合适的原始中文表达,并将"股份公司"一词与"有限责任"一词混为一谈,可能会导致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和进行比较法律研究时出现混乱。
<7>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总部分(经修订)。 日期13.07.2015,介绍. 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第七十六条规定:"。.. 商业法律实体是为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参与其中的人而设立的法律实体。 商业法人包括KOO,AKOO和其他企业-法人实体。"
公司是一种全国性的现象.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的"公司"一词与外国法中对公司的理解进行比较,可以更清楚地说明中国法律制度在这一问题上的具体情况。
公司在大陆法和普通法体系中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正如I.S.Shitkina所指出的,"在普通法体系中,"公司"一词的使用相当广泛,通常表示实体的完整性及其作为法律关系参与者的能力"<8>。 分析美国作者确定的公司集团,她指出,他们的方法接近于确定具有法人实体的公司<9>。 英国的公司是那些根据会员制公司原则成立并开展创业活动的法律实体。 在英国,根据皇家宪章或法规创建的法律实体通常被称为公司。 然而,几乎没有留下这样的法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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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Shitkina I.S.公司法:教科书/ed。 由I.S.Shitkina。 M.:法规,2019年。 第114页。
<9>同上。
在传统的大陆法中,法律实体按其法律性质分为私人和公共。 意志和意志表达形式的区别是将私人法律实体划分为机构(机构)和个人协会(公司)的标准;正如德国古典法律思想的代表还指出的那样,公司内部存在的稳定的法律关系(成员关系)决定了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 "德国民法典"就是这种划分的生动例子。 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公司的法律定义(第65.1条),俄罗斯的现代公司具有两个特征:1)参与权(成员资格);2)参与者形成最高机构。 还应该强调的是,在大陆法中,公司不是法律实体的组织和法律形式。
从上述对中国公司的法律定义、对中国法人的法律分类不难推断出:1)大陆法律体系背景下的中国"公司"一词和"公司"的概念不重合;2)与传统的大陆法人资格模式不同,中国法人模式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法人的划分不以个人分为私人和公共的标准为依据。 中国模式也不同于俄罗斯将法律实体分为商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分类-中国立法者使用三分法,根据这种模式,法律实体分为商业,非商业和特殊。 后一组法律实体绝对不符合大陆法国家的任何传统模式-中国的这些特殊法律实体是在社会主义公共(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区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中的"公司"一词是两种具体的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律实体-KOO和AKOO的名称中的一种提法(组成部分),与大陆法中"公司"概念的
此外,似乎应该从两个方向进行比较法律分析-将中国法律特有的"公司"一词与大陆法和普通法制度进行比较,从而揭示"公司"和"公司"之间的关系。
俄罗斯俄罗斯法律学者王志华在将"锣"<10>与相应的俄语术语进行比较时,在他的文章中指出,"俄语中有几个相关术语<。..>;在实践中,"锣"(引号由我们。 -T.Ya。)它可以等同于"公司"在俄罗斯的日常理解<。..>;另一个术语"公司"也被翻译成中文为"锣",但它的含义比"锣"广泛得多,因为公司是公司的类型之一"<11>。 在同一部作品中,王力宏还将"社会"和"伙伴关系"翻译为"锣"。 这种方法有一个基础:如果我们在俄罗斯的理解中确定枪支和公司,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它们被"公司"一词所涵盖。 但是,如果我们将"公司"一词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转移到中国法律,那么除了"gunsa"之外,哪些公司形式的组织将包含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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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这是指中文术语"公司"。 为了避免在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具有相似含义的术语时产生混淆,作者在本段中使用了中文表达"锣"。
<11>王Ch. 俄罗斯公司(公司)的类型及其特征:与中国的比较法律分析//比较法律分析。 2007. N3. 第88-89页。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考虑到上述情况,根据中国现行的法人分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乡合作组织属于特殊类型的法人实体。 该部门混合了组织地位的隐私和公开,这与大陆法中"公司-机构"的分类不一致。 此外,中国的合伙企业<12>不是法律实体,而是本质上代表了基于合同的联合活动,这与罗马-德国法律的传统划分不符。 因此,除"gunsa"外,在该术语的大陆法律含义中,其他中国组织不能被视为公司。 其次,在比较组织形式和法律形式时,很容易注意到作为一个法律定义的一部分的"匈奴"与"商业社会"更加正确。 在俄罗斯的理解中,用"公司"来识别它,甚至用公司来识别它并不完全正确。 因此,将某些类型的中国法律实体的法律定义中使用的"gunsy"一词同化为俄语中的"公司"可能对法律科学不利;外国立法中关于这个术语的翻译也存在一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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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文术语(合伙企业;合霍奇>e)常译为合资、合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等。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意义上的合作伙伴关系不属于公司。
还应该指出的是,"公司"<13>一词在中国立法中并没有固定,它只在中国研究人员的科学着作中发现。 由于受到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法律分为私人和公共的划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被中国法律理论所承认,"公司"一词最初在立法中没有逻辑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集团》)中的法人分类<14>1986年,主要继承苏联的"功能主义模式",将法人分为企业和非企业,部分借鉴美 特殊类型的法律实体的分配,以及拒绝适用法律实体分类的大陆模式,导致借款不一致的情况,由早期立法的规定引起的"轨道效应"(路径依赖性)。 因此,可以注意到,"公司"一词存在于中国法律理论中,并与其在大陆法中的理解相吻合,并不类似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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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的shetuanfazhen通常被理解为由几个个人组成的组织,其组成基于成员资格。"
<14>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OCGP和中华人民共和国OCGC共同作为民事立法的共同原则行事。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986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15>Yan T.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实体的分类模型//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公报。 对。 2018. 卷。 9. 问题。 2. 第207页。
同样有趣的是,在中国,公司法("gunsyfa";Gunsy law;英国公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经常被翻译成英文为公司法,因为"公司法","商业法","企业法"和"公司法"在语义方面和 而"公司治理"中文写成(gunsi zhdili),象形文字后的象形文字翻译为"公司治理"(company governance)。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虽然是混合性质的,代表了古代法律传统与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现代立法的融合,但仍属于大陆法的制度。 笔者认为,综合以上所述,普通法中的"公司"一词显然比"gunsi"更为广泛;将中文"gunsif"译为公司法(corporate law),是一种折衷的方式,给予中国法律相应分支一个相对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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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2014年公司法改革之前,S.D.Mogilevsky将"公司"一词理解为商业公司<17>。 这一观点似乎与中国《公司法》的英文译本不谋而合,得到了中国律师的广泛支持--公司法的对象仅仅是公司,即这一法律分支只对首席运营官和首席运营官 我们不能忘记,中国的"公司法"具有特殊的特殊性,它是在大陆法的基础上,在普通法的发展过程中借用普通法的"养分"培育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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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Mogilevsky S.D.,Samoilov I.A.俄罗斯公司:法律地位和活动基础:教科书。 M.:Norm,2003。 第34、37页。
指出公司法是国家立法的分支之一,孙琦认为中国公司法接近盎格鲁-撒克逊模式。 这是由于中国立法者由于缺乏像盎格鲁-撒克逊模式<18>那样自己的民事编纂,被迫从单独的(特殊)法律中建立他的公司关系法律监管制度。 这种做法有很多缺陷,原因如下:1)没有理由适用这种做法,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集团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法律实体"中已经确定了关于公司(商业法人)的条款,包括《特别法》的一般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这种观点忽视了中国"公司法"的复杂地位和中国是大陆法国家的事实; 3)"公司关系"和"公司法律关系"均不被视为中国民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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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孙Ts. 法令。 op.c.11。
3. 结论。 关于大陆法国家,E.A.Sukhanov指出:"。.. 八种企业形式的经典欧洲"标准"并不是从根本上僵化的,而是考虑到国家特征和经济发展的当前趋势,允许各种选择"<19>。 比较法律研究的目的当然不应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中产生的不同法律现象的机械组合,并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中平均化。 由于对最初选择的立法路径的依赖,在法律实体和法律分支的命名和分类方面,中国已经形成了显着的国家特异性。 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只在理论上存在,符合大陆的理解,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肤浅的比较,当然并不重要,因为它们是从欧洲的法律制度中借入中国理论的。 综合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考虑到一般法和大陆法的各种相关定义以及中国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有必要提出一个狭义的定义:中国公司法是规范公司(KOO和AKOO)的创建和经营,确保和保护公司、参与者(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分支,符合中国的普遍观点。
然而,此外,必须铭记,如果任何国家的法律术语和法律分支不能完全符合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类似规定,则需要查明与国家立法中的具体定义有关的差距,了解监管框架、社会制度的逻辑、这些国家的历史和法律进程的具体情况以及需要比较具体的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