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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创业领域合同义务:执行、终止、违约责任

Обновлено 03.03.2024 06:14

 

本文主要分析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创业活动的人之间产生的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 作者旨在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创业领域合同义务的适当履行情况,考虑为其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而制定的责任措施,并分析终止义务的理由。 根据研究结果,作者得出结论,诚实和信任原则对于创业活动领域的合同义务至关重要。 双方有义务充分合作,包括除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 此外,即使在所有合同义务终止后,这种义务仍然存在。 还确定了违反企业活动领域义务的责任条件。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的商业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的合同义务。

 

俄罗斯和中国之间的商业合作每年都在增加,对中国商法,特别是俄罗斯和中国企业家签订的合同的合同法的更深入研究的需要也在增加。 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是由于合同在规范与企业家参与的关系方面的作用和重要性。 它们包括对外贸易交流、投资项目、工程业绩、提供服务以及金融和信贷领域的关系。 然而,在现代俄罗斯科学中,没有专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的企业合同义务的分析。 这项工作旨在填补这一空白。 分析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创业领域合同义务的适当履行,对其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制定了哪些责任措施,以及调查终止义务的理由,似乎有关。

根据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必须按照合同条款适当、充分地履行义务。 以适当方式执行是指适当债务人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和适当方式就适当项目向适当债权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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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应G.中国的商业和经济法。 第二版。 Alphen aan den Rijn:Wolters Kluwer,法律与商业,2015。 第123页。

 

在履行义务时,各方应以诚实和信任原则为指导,除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有义务合作,即确保保密,如有必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为其提供全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真正履行义务的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 当事人不履行货币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 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非货币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实物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在法律上或实际上,这种执行是不可能的;

-合同的主题不适合强制收集或此类收集与过多的费用有关;

-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执行。

如果在履行义务期间,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质量,价格,履行地点等的解释存在分歧。 而他们不能通过相互协议来解决这些分歧,那么这种分歧就按照协议的条款或既定的贸易惯例来解决。 如果不能以这种方式解决分歧,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则,即:

-质量协议的条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解释,并且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按照与协议目标相对应的普遍接受或特别制定的标准进行;

-价格协议的条件是根据协议签订时有效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如果法律规定价格由国家规定--按照既定价格;

-关于履行义务地点的合同条件确定:

a)对于与付款有关的合同,付款接收方的所在地;

b)对于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的位置;

c)对于其他主题的合同-根据合同承担义务的一方的所在地;

-履行义务的合同条件由:

a)对于债务人-在任何时候;

b)对于债权人--但是,在任何时候,应要求,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关于履行义务的方法的条件是通过确定实现合同目的的最有利方式来确立的;

-对应向其收取费用的一方的合同条件是根据哪一方履行义务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货物供应义务的履行,价格由国家规定。 如果在履行义务期间发生价格变化,则按付款时的当前价格进行计算。 如果货物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延迟交货,则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如果价格下降-以新的价格计算。 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延迟收到货物的情况下,计算以新的价格进行,并且在价格下降的情况下-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对单方面拒绝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规定如下。

如果当事人的义务是相互的,没有预先约定的执行程序,当事人有义务同时执行。 任何一方都有权在对方履行义务之前拒绝对方的履约要求。 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对方的履约要求。

如果当事人的义务是相互的,并且有预先约定的执行程序,当事人有权拒绝第一个履行的当事人的要求,以便在后者适当履行义务之前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首先执行执行的一方可以暂停执行,如果有可靠的信息证实另一方有:

-市场形势严重恶化;

-为了避免偿还债务而提取资产;

-商业信誉恶化;

-还有其他情况导致或能够导致无法适当履行其义务。

因上述原因之一暂停执行的一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 如果另一方提供适当的保证,则恢复执行。 如果另一方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开始适当履行义务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如果一方在没有适当可靠信息的情况下暂停履行,那么它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允许不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是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也允许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义务,但只能通过当事人的协议(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债务人对第三人或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向债权人负责。

如果债权人未将重组或地点变更通知债务人,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债务人有权暂停履行或存放义务主体。

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允许提前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与提前执行有关的额外费用记入债务人的帐户。 上述规范保护企业家免受不合理的费用。 部分履行义务也适用类似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根据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3>规定,一个人依照法律规范和当事人的约定,对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义务的行为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规定了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总则。 对违反指定合同义务的责任的具体规定在法律的有关章节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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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主要规定

 

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义务对此类行为负责。 责任的形式是继续履行义务,采取措施补救情况,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履行义务的截止日期之前,如果债务人声明或其行为清楚地表明他不履行合同的意图,起诉也是可能的。

在债务人不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后者根据合同条款承担责任。 如果这种条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没有定义并且没有在将来由当事人商定,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采取其中一种措施来补救这种情况。 债权人必须根据合同标的的实质内容和违约的程度,合理地选择适当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新履行工作或服务、归还根据合同收到的东西、减少根据合同付款的数额。

只有在债务人适当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债权人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全额赔偿损失的原则。 第113条规定,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必须与债权人的损失额相对应,包括利润损失。 与此同时,这种补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双方规定的数额。 因此,可以在合同中固定偏离损害赔偿全额赔偿原则的限制方向。 这种情况符合商业周转的需要。

当债务人违约或不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其损失增加。 如果没有采取这种措施,债权人无权要求赔偿增加的部分损失。 债权人为防止损失增加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债务人承担。

2017年3月1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主要条款并未将有罪作为民事责任发生的条件。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在与第三人有关的情况下,即没有违约方的过错,债务人对债权人负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违反义务的责任条件是违反合同义务,而损害赔偿形式的责任-违反合同义务与由此造成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情况是免除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的情况,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不可逾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将不可抗力列为完全或部分免除违反合同义务责任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但在迟延执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有关情况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依据。 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正常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少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确定了终止义务的理由,但有关清单并不详尽。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企业活动领域,可以适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终止义务的任何理由。

终止一项义务的正常基础是其适当履行。

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义务被终止。

可以通过抵销方式终止义务,但合同性质或依法未规定抵销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100条)。 例如,不可能抵销抵押担保的义务,免受伤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了一些禁止抵销的情况<4>。 如果满足若干条件,可以通过抵消终止义务。 这是必要的,要求反诉,即那些为其中一方是债权人,并为其他-债务人。 满足要求的最后期限必须到来。 作为一般规则,要求必须是同质的,即类型和基本特征相同。 只有当事人同意才能抵消异类索赔。 对于同质要求,不需要此类同意。 只需将进行抵销的意图通知另一方即可。 通知不应指定任何附加条件或截止日期。 通知自另一方收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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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民法/ed. 卜。 元石。 Munchen:C.H.Beck;Hart;Nomos,2013。 第63页。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债务主体存放的,债务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难以履行义务的,有权存放构成义务主体的财产: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

-债权人的位置不明;

-债权人已死亡或丧失法律行为能力,而继承人或监护人尚未确定;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成义务标的的财产不适合存放或者存放费极高的,债务人可以拍卖或者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出售,并将所得款项存放。

在存放财产后,债务人有义务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但债权人所在地不明的情况除外。

存放财产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他还承担与财产损坏或损失相关的所有风险。 财产在存期内取得的成果和收入,按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作为一般规则,债权人有权收到存放的财产。 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义务已经到期,保存人根据债务人的请求,可以拒绝债权人收到存放的财产,直到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义务或发出担保。 如果债权人在存款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收到存款财产的权利,则该权利丧失。 沉积的财产减去沉积的成本,成为国家的财产。

如果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一人的巧合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债务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而终止。

即使在所有合同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有义务根据诚实和信任的原则,以既定的商业惯例为指导,通知,协助另一方并确保保密。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该义务造成了损失,受害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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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民法/ed. 卜。 元石。 Munchen:C.H.Beck;Hart;Nomos,2013。 第64页。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诚实和信任原则对于企业活动领域的合同义务至关重要。 因此,在履行义务时,各方应以这些原则为指导,除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有义务进行合作,即确保保密,如有必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为其提供充分支 即使在所有合同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有义务根据这些原则,在既定的商业惯例的指导下,通知,协助另一方并确保保密。

违反企业活动领域义务责任的唯一条件是违反合同义务。 要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承担责任,第二个条件是必要的-违反合同义务和由此造成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有罪不是民事责任开始的条件。 即使在履行义务的截止日期之前,如果债务人声明或通过其行为明确表明他不履行合同的意图,也有可能承担责任。

在企业活动领域,可以适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终止义务的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