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发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方面的经验
1993年,美国政府是最早编写一份报告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计划(《行动议程》)的国家之一。 为了研究与建设这一国家和信息基础设施有关的问题,成立了一个信息基础设施工作组(信息基础设施工作队)。
提出了9项国家监管基本原则:
1)鼓励私人投资;
2)普遍接入的概念;
3)协助技术创新;
4)提供交互式访问;
5)保护网络的隐私、安全和可靠性;
6)改善无线电频谱管理;
7)知识产权保护;
8)政府工作的协调;
9)确保获取政府信息。
美国政府将发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和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作为政策优先事项。 人们认识到,这些进程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国家和私营部门之间职能的分配及其相互作用。 因此,私营部门作为资本和专家的主要来源,必须响应市场需求,确定开发哪些技术,制定标准并开发新的服务和产品。 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促进这些进程的进程。 政府还可以在这些领域发挥领导作用,支持新技术的测试,通过创建和开发应用程序,促进向私营部门转让技术。
鼓励私人投资。 为此应:
消除私人投资的障碍坚持促进电信和信息市场投资举措的政策;
确保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是可访问的,聪明的和非歧视性的;
发展与国际金融机构,特别是世界银行和区域开发银行的合作,以吸引私人和公共资本。
促进竞争的发展。 在这方面,有人指出,竞争会带来积极的结果:网络不断引进新技术,用户有更多的服务选择和更低的价格,供应商关注客户问题,低价格刺激电信在这方面的使用,国家建议采取这种行动:
加强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竞争;
评估为放开其他国家的市场和竞争而采取的措施;
不断努力消除竞争发展的障碍;
通过打击主导这些市场的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来鼓励新来者进入市场。
提供对网络的访问。 据指出,履行全球信息市场的任务需要政府采取行动,确保所有信息服务提供者能够在不歧视的基础上以低廉的价格获得设备、网络和网络服务。 通过提供网络接入,国家促进了竞争-结果,消费者可用的信息服务数量显着增加。
国家可以与私营部门合作,改善网络接入并提供广泛的服务。 与此同时,建立统一标准的过程应该是开放的,并在大量感兴趣的制造商的参与下进行。
因此,美国政府认为,最佳的行政和立法监管应该:
确定应由法律规范的目标和目标,包括确保竞争;
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允许引入新的服务和技术,而无需对立法进行额外的修改;
将广泛的权力下放给独立于国家运营商的监管机构;
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管规则编写的开放流程;
指导在非歧视性原则基础上形成自由市场准入的进程。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监管模式如何,新老经营者的权利都应在规则中明确规定。
新来者应该受到保护,以免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经营者干扰自由竞争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