Москва
+7-929-527-81-33
Вологда
+7-921-234-45-78
Вопрос юристу онлайн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компания ЛЕГАС Вконтакте

调节大众媒体的浓度

Обновлено 17.03.2024 06:20

 

媒体集中在某些个人或团体手中,限制了意见的多元化,破坏了言论自由的宪法基础。 这就是为什么政府正在实施媒体所有权的法律监管和促进印刷出版物的特别计划。 世界和欧洲共同体的重点一直是大众媒体集中的问题,这是一种危险的经济现象,它具有限制言论自由、意见多元化等消极后果。 尽管如此,全世界都观察到大众媒体的集中。 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大众媒体的集中有一个客观原因-大众媒体的物质和技术基础的变化,这是所有发达国家大众传播的特征(首先,创造和引入新的电信方法),客观上导致了大众传播领域资本的集中化,媒体竞争出现在质量上的新水平,形成具有自身公司利益的强大的信息和金融集团。

大众媒体的集中以各种形式发生。 有所谓的交叉所有权(电视和无线电广播之间,电视和无线电广播与期刊之间),大众媒体领域的垂直整合(即对与主要业务相关的组织的投资),以及外国资

在不同的国家,大众媒体集中的过程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反对这些过程的斗争以不同的方式进行。 因此,在美国,国家反对垄断和大众媒体集中的主要手段是反托拉斯法,这些法律已被美国法院反复使用。

正如欧洲联盟的一些文件所指出的,目前欧洲媒体多元化法律管理模式的一个潜在缺点是它们倾向于完全关注传统媒体。 然而,在新的通信技术和服务领域,媒体集中的过程也在积极进行,其作用越来越大。 还有一个明显的危险是,广播、电信和计算机技术行业之间的技术趋同有助于创造主导市场地位和发展媒体集中。

欧洲联盟成员国面临着从立法上防止和打击媒体集中的任务,这可能威胁到国家、区域或地方各级的媒体多元化。 各国在其立法或登记、许可或类似程序中应规定国家控制的最高水平的定义,以限制商业公司或集团可以在一个或多个媒体部门施加的影响。 这样的水平例如可以采取最大观众份额的形式,或者基于大众媒体领域的商业公司的收入/营业额。 它还规定限制商业媒体公司的资本份额。 在确定影响水平时,各国应考虑到媒体市场的规模及其可用资源的水平。 在市场上达到允许影响力水平的公司不应该获得额外的许可证。 除这些活动外,负责发放许可证的国家当局,特别是向广播公司发放许可证的当局,在行使其职能时应特别注意促进媒体多元化。

欧洲联盟成员国正在考虑在大众媒体领域设立特别机构的可能性,该机构有权反对公司合并和其他威胁到媒体多元化的集中业务,或有权将这种权利授予语言部门现有的管理机构。 如果各国认为不合适,处理一般竞争问题的主管部门在审查媒体部门的公司合并或其他集中业务时,应特别注意媒体多元化。

在垂直一体化--即一个公司或一组公司对生产、广播、分销和有关活动的关键部门实行控制--可能对多元化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参与国应采取特别措施。

应该指出的是,除了一般的发展,在一些欧洲国家,这个问题的相当详细的监管是通过对大众媒体的特殊立法行为进行的。 例如,奥地利政府补贴所有日报,以帮助它们在新闻市场上生存,从而支持广泛意见的存在。 此外,还有一个针对几家小报的特别支持计划,这些小报在塑造各种政治观点方面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瑞典政府资助所谓的"第二排"报纸(发行量排名第二)。 此外,在北欧国家,向政党出版物和宗教新闻界提供财政支助。

法律监管是通过一般和特殊的反垄断法进行的。 因此,在英国,商务部长有权限制媒体的集中度。 未经他的同意,如果由于转让,新所有者可以关闭报纸或通过竞争出版物吸收它,则不可能将出版物(发行量超过500千份)转让给另一个人。 此外,《英语广播法》(1990年)限制一个人购买各种类型的媒体。 德国立法通过禁止垄断,保证新闻的多元化是新闻自由的最重要因素。 《联邦垄断法》有特别规定,允许控制大众媒体领域的中小型协会。 据他介绍,联邦垄断机构可以禁止公司合并。

加拿大政府通过建立一定的市场份额来限制媒体所有权。 没有其他限制浓度的建议。 但政府有权从《统一审计法》的角度考虑财产,并有权防止垄断的形成,如果垄断的形成可能损害加拿大社会。 荷兰对媒体所有权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然而,政府正在考虑新闻监管项目,以便一个所有者在市场上不能拥有太大的媒体份额。

在美国,新闻界通常受到反托拉斯法或州公司法的监管。

电子大众传播媒介受到特别的管制管制,这间接适用于印刷媒介(例如"市场上的媒体"规则,禁止一人同时拥有同一地点或同一信息市场上的报纸和电视和电台)。

到1995年,美国在法律上对电视或广播电台的所有权规定了国家和地方限制。

例如,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拥有12家电视台(如果额外的两个电台由种族少数群体控制,则为14),并且这些电台不允许包括超过25%的全国观众(如果他们属于

当地电视台的所有者有义务不重叠"a级"(68-74dBu,取决于电台的频率)的公共拥有的电台的频率。 至于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播电台,它被允许拥有不超过20AM和20FM电台(或由少数民族或小企业控制的25AM和25FM电台)。 在小型市场(14个或更少的车站)中,同一所有者的不超过三个车站可以弥补市场上不超过50%的车站。 在大型市场(15个或更多站点)中,同一所有者的不超过四个站可以复盖不超过25%的本地观众。

考虑到媒体集中的监管,应该指出的是,民主国家大众媒体领域的国家垄断也被认为是对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的侵犯。 《管理大众传播媒介集中的政府法》是根据佩斯通过的《大众传播媒介和人权宣言》,该宣言指出,必须保护媒体的独立性,使其免受垄断的威胁,私营企业和金融集团都不应有权在新闻、广播或电视领域垄断,不应允许形成由政府控制的垄断。

尽管所采用的措施存在所有差异,但仍有可能确定共同的经济方法来规范大众媒体的集中过程:

期刊领域的浓度限制是根据发行量及其在该地区的国家发行量或发行量中所占的份额进行的;

股本份额的限制;

每人许可证数量的限制;

交叉拥有权的规管;

外资份额的限制;

确保媒体的透明度(出版年度财务报告、主要股东名单、出售大块股份的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