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法例
诽谤-(来自拉丁语diffamo-我剥夺了一个好名字)-宣布(通常是印刷版)诋毁公民或机构,组织的荣誉和尊严的有效或虚假信息。
首先,有必要考虑诽谤诉讼是如何分类的。 在这种情况下,正在考虑几种不同类型的诉讼。 根据受保护者的利益,区分以下类型的诉讼:
要求保护个人的荣誉-意味着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这种类型的诉讼可以是民事或刑事诉讼;
对个人荣誉的保护主张--意味着对诋毁个人荣誉的声明的保护,无论这些声明是否由第三方分发,无论它们是虚构的,无论它们是据称真实的事实还是个人意见的表达--都无关紧要。 这种类型的诉讼可以是民事或刑事诉讼;
保护公务员、机构或象征的诉讼意味着对国家机构的保护,无论陈述是虚构的还是据称是真实的事实或个人意见的表达都无关紧要。 这些索赔是根据刑法考虑的;
要求保护因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或其他原因而不同的群体。 这些诉讼也是根据刑法考虑的。
在不同的国家,德国,美国和瑞典的宪法提供了保护人类荣誉和尊严的宪法手段。
德国宪法保障这种保护。 在瑞典,这种保护是由《新闻自由法》规定的,这是《宪法》的一部分。 鉴于这些国家重视新闻界的传播权和公众接受信息和了解不同意见的权利,宪法保护名誉的权利并没有给诽谤案件中的原告带来好处。
在大多数国家,诽谤既是一种犯罪,也是一种民事罪行。 在一些以前关于这类问题的刑事案件司空见惯的国家,有积极改变民事立法的趋势(例如在奥地利)。 在其他国家,民事审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更为普遍(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挪威)。 在美国,刑事诽谤法在20世纪50年代停止适用(今天将被视为违宪,但适用于可能导致违反公共秩序的声明的规则除外)。 在英国,与诽谤有关的规范仍然是普通法的一部分,但近年来并未实际使用。 在法国、德国和瑞典,刑事和民事审判可以同时进行,并由相同的法官组成进行审理。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可能会被判以有利于国家的罚款,而在民事诉讼中,货币付款是有利于受害者的。
在一些国家,事实证实的真相的确立提供了充分的保护,免受诽谤指控(奥地利,德国,英国,美国)。 在德国和奥地利,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造成损害的事实是虚假的。 在美国,原告还必须证明指控的真实性,至少在影响公共利益时。 在法国,事实的确立提供了保护,但事实有超过十年的时效,侵犯隐私权的情况除外,以及有赦免决定的罪行超过时效并由法律确定,或影响被无罪释放的人。 在英国和法国,被告都负有证明真相的责任。 这一要求的弱点在于,被告记者通常提到保密的信息来源。
通常,政府和政府机构无权提起诽谤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目的是鼓励批评政府。
个别政府官员,相反,有权起诉诽谤。 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他们在这样做时面临着特殊的困难:他们需要证明出版使他们感到羞耻的小说的人存在明显的恶意意图,与此同时,他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表示严重怀疑。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在谈论民事案件,其中一个人,个人或法人实体要求赔偿另一个人的金钱损失。 根据美国宪法,原告几乎不可能禁止出版,即使他知道在广播或电视上印刷或传播的内容对他来说是诽谤。 这种"以前的禁止"是不可取的,不足以作为诽谤诉讼的补救措施。 即使国家机密受到威胁,就像五角大楼文件一样,也不可能禁止公布值得公开的真实信息。 诽谤不是刑事犯罪。 近年来,没有一宗以诽谤或诽谤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这与政府无权惩罚表达思想的想法相当一致。
瑞典立法以及美国立法在公司、组织和政府机构方面的特殊性也在于它们无权提起诽谤案件。 因此,新闻界在研究和批评政府、商人和其他机构的活动方面有相当大的自由。 然而,根据《自愿新闻法》,新闻界负有职业道德义务,规定各机构有权对已发表的有关新闻提出质疑。
在一些国家,保留了与犯罪有关的法律:侮辱国家政府及其成员的出版物,国家标志(包括徽章,国旗和国歌),君主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法院,军队,外国代表(这些是奥地利,法国,德国,荷兰,挪威,西班牙)。 然而,在所有国家(西班牙除外),这些法律不再适用,只有在属于诽谤法的情况下,侮辱才会受到惩罚。 德国宪法法院认为,利用这些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和取缔诽谤是违宪的。 西班牙对侮辱表现出极大的宽容,甚至与国王有关。 在瑞典,保护政府机构免受怨恨的最新立法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被废除,理由是在民主社会中,政府机构应该是开放的,受到任何批评,即使它是基于谎言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允许对政府以及任何政府机构或标志进行任何批评或冒犯性陈述。
作为对诽谤问题的现代态度的一种结果,考虑2004年2月12日在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媒体政治讨论自由的宣言。 这项宣言重申,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特别是通过自由和独立的媒体,对于确保社会有权获得具有公众重要性的信息和监测公共和政治问题的解决,以及确保政治当局、公共当局的问责制和透明度,至为重要,同时不影响会员国关于公职人员地位和责任的现行立法规范。
与此同时,该文件回顾,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一种责任感和责任感,媒体工作者应该记住,为了在实现这一权利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自由公约》保护的其他基本权利、自由和利益之间保持平衡,言论自由可以受到法律限制。
"政治人物"被理解为是候选人或当选为政治机构的人,或已经停止在其中工作,或在地方,区域,国家或国际一级履行政治职能,或具有政治影响力的人;"公职人员"-在这些级别担任公职或行使国家权力的人。 他们都被赋予了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能因在媒体上传播有关他们的信息和意见而受到侵犯。
虽然在一些法律制度中,某些法律特权仍然保留给政治人物和政府官员,目的是限制在媒体上传播有关他们的信息和意见,但这与《第十公约》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权利是不相容的。 此外,对社会重大问题的解决行使公众控制的权利可包括传播关于非政治人物和政府官员的信息和意见的权利。
《宣言》特别注意关于传播新闻和在新闻媒介中表达关于政治人物和政府官员的意见的原则。
1. 言论自由和通过媒体传播信息的自由。 多元民主和政治讨论自由要求社会获得关于公共生活所有问题的信息,这意味着媒体有权传播关于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的负面信息和批评意见,以及社会有权了解这些信息。
2. 批评国家和公共机构的自由。
国家、政府和任何其他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机构可能会受到媒体的批评。 由于其主导地位,这些机构不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免受诽谤和侮辱性陈述的侵害。 此外,在这些机构享有这种保护的情况下,法律应以有限的方式适用,以免以任何方式限制批评的自由。 代表这些机构的人员保留个人保护的权利。
3. 公开讨论和监督政治人物。
政治人物决定获得公众信任,并同意成为公众政治讨论的对象,因此,社会可以对他们进行严格的控制,并在媒体上大力,严厉地批评他们如何履行或履行
4. 公众对政府官员的控制。 公职人员必须同意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特别是通过媒体对他们如何履行或已经履行职责进行审查和批评,因为这是确保公开和负责任地行使其权力所必需的。
5. 讽刺表演的自由。 受《公约》第10条保护的幽默和讽刺允许高度夸大甚至挑衅,条件是社会对实际状况不受误导。
6. 政治人物和政府官员的声誉。 政治人物不应享有比其他公民更大的保护其声誉和权利的权利,因此,根据国家立法的规范,不能对批评政治人物的媒体施加更严格的惩罚。 这项原则也适用于公职人员;只有在严格有限的情况下才允许偏离这项原则,因为这是为了公职人员适当行使其权力所必需的。
7. 保护政治人物和政府官员的隐私。 根据《公约》第8条,政治人物和公职人员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必须受到保护,不受媒体报道。 但是,在公众直接关注他们如何履行或正在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传播有关他们私人生活的信息,同时考虑到需要避免对第三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如果政治人物或政府官员提请公众注意他们私人生活的某些方面,媒体有权对他们进行仔细分析。
8. 防止媒体非法行为的手段。 政治家和政府官员应该能够对媒体侵犯其权利的行为采取与个人相同的补救措施。 对诽谤或侮辱征收的损害赔偿和罚款数额应与侵犯权利和损害他人声誉的程度相称,同时考虑到媒体自己提供并为受害者接受的任何可能的自愿赔 不应因利用媒体进行诽谤或侮辱而判处监禁,除非这种惩罚极为必要,并与所造成的伤害程度相称,特别是由于媒体传播诽谤或冒犯性言论,例如旨在煽动仇恨,严重侵犯其他基本权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