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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律监管的主要问题

Обновлено 19.03.2024 16:15

 

互联网不是一个受控的组织结构和法律实体,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互联网(或其国家部分)与国家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结构包括现有传统大众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等)的页面(站点)。)、互联网以外没有类似物的大众媒体和信息的网页(网站)、非大众媒体的主题的网页(网站)。

与互联网运作有关的法律关系的主要主题是:

信息的所有者和互联网上信息资源的所有者;

信息中介(提供商);

用户。

互联网作为传播大众信息工具的特点:

用户的广泛受众及其无限扩展的可能性;

信息的传播是跨界的;

提供信息的速度和效率高;

几乎无限的信息来源和类型选择;

缺乏对信息内容的事先控制(审查);

实时讨论问题的能力;

以各种形式(文本,图形,声音,动画等)同时呈现信息的可能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对互联网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首先,这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强大的发展速度,互联网为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做出了贡献。 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教育和文化发展的一个强大因素,为政府机构和公众人物、教育和文化工作者提供了新的机会,消除了创造和传播材料的障碍,提供了普遍获得数字信息来源的机会,数字信息的数量不断增加。 这些能力(即提供和传输大量信息; 公民之间的密集沟通不仅在自己的国家内,而且在不同国家的公民之间,通过创建和开放自己的网站进行自我表达的机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于合法

然而,互联网也包含一定数量的潜在不适当(淫秽,冒犯性)或非法信息,有时可以用作犯罪行为的手段。 虽然互联网的优点远远超过其潜在的缺点,但这些问题不容忽视。 这些都是具有社会、政治、商业和法律重要性的严重问题。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能会使互联网的使用变得更加困难,从而减缓该行业的发展,并为社会各个领域提供广泛和多样化的机会。 这就是为什么网络的法律管制问题在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变得越来越重要的原因。

让我们仔细看看这个问题是如何在一些主要州得到解决的。

美国的经验。

直到最近,1996年通过的美国互联网领域立法有两项主要法律规范("1996年电信法"作为联邦法律"1934年通信法"的补充,形式是新的第230段"保护个人封锁和保护免受攻击性材料")和规范有关互联网的信息资源的内容。

第一条规则规定,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和用户都不对另一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二个规范消除了提供者对限制访问他认为具有攻击性,欺骗性的信息的行为的任何责任,例如促进暴力等。,以及分配旨在执行这些行动的资金的行动。 尽管这样的做法相当自由,但公众的反应却模棱两可,公众舆论认为这些规范是对互联网用户"主权"的干涉。

特别是,约翰巴洛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已经传播。 该宣言写于1996年,是为了抗议"通信体面法"(电信改革法)。 根据J.Barlow的说法,在参议院通过的电信改革法案只有五票反对,使得在网络上说"该死的"是非法的,可处以250,000美元的罚款。 当局干预网络的可能性被认为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和对民主的背离。

这就是为什么宣言说:"政府得到被治理者的同意而获得权力。 你没有问他们,也没有从我们这里得到他们。 我们没邀请你。 你不了解我们,你不了解我们的世界。

网络空间不在你们的边界之内。 不要以为你可以建造它,就好像它是一个公共建筑项目。 你不能这么做。 这是一种自然现象,它通过我们的集体行动自行成长。 您没有参与我们庞大且不断增长的对话,您没有创造我们市场的财富。 你不知道我们的文化,我们的道德,我们不成文的法律。 他们已经在我们的社会中提供了比从你们的每一个订单中获得的更多的秩序。 你声称我们有你必须解决的问题。 您正在使用此声明作为入侵我们域名的借口。 大多数这些问题根本不存在。 如果有真正的冲突,如果有犯罪,我们将用自己的手段识别它们。 我们正在形成自己的社会契约。 本指南将根据我们世界的条件出现,而不是你的。 我们的世界是不同的。"

1997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通讯礼仪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特别是将分发未成年人可以接触的淫秽材料列为犯罪,因为这将侵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但最高法院维持了该法关于淫秽内容的规定。 1997年7月16日,克林顿总统和戈尔副总统公布了一项旨在在互联网上创造"家庭友好氛围"的战略。 根据这一战略,应向家长和教师提供必要的手段,限制儿童访问互联网上不受欢迎的材料,并引导他们获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

业界领袖和协会一致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发展过滤和评级系统,并提高对全球网络能力的认识。

因此,在1997,美国总统签署了一项法令,制定了美国政府互联网政策的基本原则。 在需要国家干预的情况下,应致力于制定最低限度的、可理解的和简单的法律规范。 当局的干预应该保护私人权利和财产,防止欺诈,保持商业关系的自由,并为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创造条件。 六十年来在电信、广播和电视领域发展起来的法律规范不能直接适用于互联网。 应该审查和修改可能影响互联网的现行法律,以反映新的电子时代。

为了开展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活动,服务的卖家必须确保他们的知识产权不会被盗,买家必须知道他们正在收到正宗的产品。 有必要缔结国际协定,其中将载有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规范,以打击欺诈和盗窃知识产权。

保护个人利益应基于以下原则:收集信息的人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正在收集哪些信息以及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限制个人信息使用的机会。

为了确保遵守这些要求,美国政府支持使用加密手段开发独立的,基于市场的适当基础设施,这应该确保信息的识别,完整性和机密性。 特别是,美国政府正在与国会合作制定法律,以促进此类基础设施的发展。

社会被这样一种想法所主导,即尽管存在"过滤"技术,但互联网上的资源内容不应按照与广播和电视相同的规则进行监管。 不必要的监管会损害互联网的发展和多样性。

基于此,美国政府打算支持这一领域的自我监管,引入具有竞争力的评级系统和解决方案,以便于应用于阻止信息的网络解决方案。 在执行其政策时,行政当局坚持以下四个优先事项:

1)内容规管;

2)外国信息配额;

3)广告规管;

4)反欺诈。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涉及限制在未成年用户中在互联网上分发材料。 《未成年人个人生活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只有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传播与16岁以下儿童有关的个人信息。 它还假设未达到成年年龄的人不能在互联网上拥有自己的地址,个人频道。 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1998),该法规定了对分发材料而不限制访问网络并可能伤害儿童的重大处罚(最高50千美元)和其他处罚(监禁长达6个

还相当重视与商业在线公司在互联网上的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 在这方面,可以识别以下问题:

内容的监管(有害和非法),

在技术上容易复制以数码形式提供的任何资料的条件下,遵守版权及相关权利,

信息经济形成问题(电子目录、广告、营销、电子出版物、电子合同、信息转让税),

信息安全,即对社会至关重要的管理系统的安全:交通,部队,经济大城市等。

根据美国执法机构的统计数据,侵犯版权和黑客行为每年造成的损失高达100亿美元。 各国政府没有时间根据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新发展调整其立法。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在中欧和东欧打击计算机犯罪执法合作工作组第六次会议上宣布的估计(g。 明斯特,2000年8月28-30日),世界上计算机犯罪分子的收入仅次于贩毒者和非法武器供应商的收入,排名第三。

欧洲联盟。

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成为一套必不可少的规范性文件,对欧洲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范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这些文件中,有必要强调指令97/66/EC"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和保护电信领域的私人利益",指令COM(1998)586"关于国内市场电子商务的一些法律方面"。 这些文件构成了欧洲互联网信息交换和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框架的基础。 指令97/66/EC涉及公共电信网络中的服务提供商与这些服务的最终用户之间的关系。

其中讨论的主要问题如下。

安全。 服务提供商负责在必要时与公共电信网络所有者合作确保其服务的信息安全。

电信通信的保密性。 与消费者和服务有关的数据列表(计算机站的编号和标识符、地址、合同编号、与服务提供者联系的信息、付款等)。)、服务供应商使用和保存资料的条件,以及服务供应商销毁资料的义务。

______消费者(公共电信网络用户)根据发布在电子或印刷参考书中的个人数据的权利,用于一般用途。 "确保安全使用互联网的行动计划"(1997)是打击互联网上非法和不恰当(淫秽)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成功执行这项计划,所有活动都应与欧洲联盟打击滥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其他倡议直接协调。 这个带有"非法内容"的行动计划考虑了一个广泛的概念,其中包括与:

国家安全(制造爆炸装置和非法生产毒品的指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指示);

未成年人保护(攻击性营销形式,暴力场景,色情);

保护人的尊严(煽动种族仇恨或种族歧视);

经济安全(欺诈,关于盗版使用信用卡的说明);

信息保护(黑客的犯罪活动);

保障私隐(未经授权转移个人资料、电子骚扰);

名誉保护(媒体诽谤、非法比较广告);

知识产权(未经授权分发受版权保护的应用程序,如计算机程序或音乐应用程序)。 例如,在法国,"关于三个警告"的法律自2011年以来一直有效,该法律规定了那些违反版权法的人被迫与互联网断开连接。

当局有权听取那些从网络上主动从文件共享网站下载盗版程序和多媒体内容的用户的意见。 该法律不仅规定断开连接,还规定了高达300千欧元的罚款,甚至监禁。 与此同时,法律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将有关分发盗版材料的人员的数据传输给当局。

不适当(不雅)内容是指不违法,但其发布受到限制的内容(例如,仅适用于成年人),以及可能冒犯某些用户的内容,尽管由于言论自由原则,其发布不受限制。

计划以两种方式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通过介绍欧洲委员会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和人的尊严的建议,其次,通过执行所提出的行动计划,这是与所有有关方面进行密集磋商的结果。

该计划确定了那些需要采取具体措施的领域以及应该利用欧洲共同体的资源为互联网作为一个独立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的领域:

发展自我监管和建立内容控制系统,包括泛欧洲热线网络,以实现高水平的保护(特别是防止儿童色情和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内容的保护);

考虑到文化和语言多样性的有效过滤和兼容评级系统的示范和应用;

开发活动,让用户,特别是儿童,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熟悉,以确保他们能够以信任感使用互联网资源。

《欧洲网络犯罪公约》(2001年)是防止对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访问性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犯罪的必要条件,在本公约规定的时限内给予这些行动以犯罪地位,并利用现有的权力,通过便利查明、调查和起诉这些犯罪来有效打击这些犯罪。

公约界定了以下类型的犯罪:

危害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访问性的罪行(非法访问,非法拦截,干扰数据,干扰系统,不当使用设备);

与电脑有关的罪行(伪造电脑资料、电脑诈骗);

与内容有关的罪行(主要是与儿童色情有关的罪行);

侵犯着作权及相关权利有关的犯罪。

《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个人保护准则》可纳入或纳入行为守则,规定了确保互联网用户和服务提供商隐私的原则。 用户应了解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反之亦然。

保障乘客的个人资料。

自2003年3月起,美国要求运营飞往美国航班的欧洲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个人数据。

这些数据在出发前发送到美国,用于检查乘客并应用风险评估。 旅客登记数据(PNR)包括有关出发和到达航班,转机,船上特殊服务(食物选择等)的各种数据。)和账单信息,如信用卡号码。 如果航空公司不遵守美国的要求,他们可能不会获得着陆许可。

欧洲议会,欧洲数据保护专员甚至欧盟委员会都认为此类乘客数据的转移违反了欧盟隐私立法的规定。

在一些国家,开始引入在公共交通中使用电子卡的做法,特别是,这种做法正在法国蔓延。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认为这一现象是对公民隐私的严重威胁,因为卡既是身份证又是旅行证件。 他们记录地铁接送站的名称,日期和时间,在某些情况下,乘客的确切路线。 在2003年9月16日的建议中,CNIL指出:"根据收到的数据,可以重现任何乘客的路线。

因此,卡不提供匿名。 这侵犯了基本的和宪法保障的行动自由权以及隐私权。"

创建泛欧洲身份证。

欧盟已采取措施创建一个泛欧身份证,其中记录生物识别和个人数据,这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纸质护照。

医疗保险政策已被单一医疗保险卡(欧洲健康保险卡)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