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个人来文的准则
原文: https://espchhelp.ru/koon/stati/4260-2024-04-01-16-27-03 .
1. 可接收个人通讯的委员会
请仅说明一个条约机构("委员会")。 可能审议个人来文的条约机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HRC)、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CAT)、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CRC)、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和联合国强迫失踪委员会(CNI)。
2. 提出申诉的缔约国
请确保有关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个人申诉,批准人权条约的有关任择议定书或根据条约有关条款发表声明,该条款规定了委员会审议个人来文的程序。 你可以在这里检查国家是否承认委员会的权限:https://treaties.un.org/Pages/Treaties.aspx?id=4&subid=A&lang=en ...
请核实指称的违反事件发生在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个人来文之后(通过缔约国批准有关的《任择议定书》或《宣言》),或者这种违反行为在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
3-7. 申请人及受害人
申请人是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人,通常涉及侵犯他/她自己的权利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此人既是申请人也是受害者。 在做出最终决定时,大多数委员会将申请人称为"作者"。 如果申请人是受害者家属或能够证明合法利益,则申请人也可以代表因客观原因(例如死亡、失踪或单独拘留)而不能提出申诉的另一人行事。
8-9. 代表
一个人的代表可以参与案件的准备,该案件可以是律师(律师)或非律师(例如,人权组织)。 律师参与案件的准备不是强制性的,尽管法律咨询可以提高提交材料的质量。 申请人应了解联合国没有根据这些程序提供法律援助的事实。
10. 申请人/受害人姓名的匿名化
消息不应该是匿名的。 受害者和来文提交人的身份以及他们的联系资料必须提供给委员会,而且通常是缔约国对指控作出答复所必需的。 不接受匿名消息。 但是,受害者和(或)提交人可要求在委员会的最后决定中不透露其身份。 委员会作出的最终决定将公之于众。 因此,如果申请人不希望在最终决定中披露他们的身份,他们应该尽早表明这一点。 由于各项决定往往被广泛宣传(包括通过因特网传播,这使得更正和(或)删除数据几乎是不可能的),联合国将无法满足在最后决定公布后提出的匿名要求。
11. 利用其他国际机制
如果同一案件已提交给其他条约机构或区域机制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委员会、美洲人权法院或非洲委员会或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那么大多数委 同时,如果这一案件不再由另一个国际解决案件审议,如果有关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没有反对这种重新审议,人权事务委员会可以审议这一案件。
这条规则不适用于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的个人来文。
12. 临时和保护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临时措施,请有关国家在委员会仍在审议案件期间采取措施,防止对据称受害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不可弥补的损害"是指就其性质而言无法补偿的损害。 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提交人必须证明风险是真实的,如果实现,损害将是无法弥补的。 作者还必须证明威胁的个人性质(而不仅仅是指一般的危险)。 典型的临时措施包括暂停执行死刑或将提交人驱逐到有遭受酷刑或虐待危险的国家。
在通过最后决定或"考虑"之前,申请人可随时向委员会申请采取临时措施。 秘书处应尽早收到此种请求,然后再执行申请人寻求防止的行动。
申请人有权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采取措施保护与来文有关的人,包括律师、证人和受害者家属,免遭报复。 风险必须与消息的呈现相关联。 这项请求甚至可以针对后续程序的状况(国家执行考虑)。
13. 案的事实,包括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申请人应按时间顺序陈述案件的主要事实,包括说明在国内一级使用的补救办法和国家当局作出的决定。 在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之前,申请人必须首先用尽缔约国现有的所有补救办法。 这通常涉及通过国家司法系统一直到最高审提出索赔,除非申请人可以证明这种补救办法被不合理地拖延或无效,或申请人无法得到这些补救办法。 应提供申请人认为不能适用一般规则的详细理由。 对某一补救办法的效力存在怀疑,并不能免除用尽补救办法的义务。 请不要将投诉本身包括在这一部分中,它应该在下面的第14段中制定。
必须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尽快提交来文。 这一进程的拖延可能使缔约国难以作出适当的答复,委员会也难以对事实进行彻底的分析。 在某些情况下,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提交来文可能会导致案件被视为滥用请愿权,因此被宣布不予受理。
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之时起提交来文的时限因委员会而异:
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6个月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CRC):1年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HRC):5年
向其他委员会提交来文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
14. 投诉个案
申请人应说明为什么他们认为所描述的事实构成对其在特定合同下的权利的侵犯。 鼓励申请人参考协议的具体条款,特别是如果他们的利益由律师代表委员会。 申请人必须根据所提出的事实说明据称受到侵犯的条约规定的权利以及缔约国如何侵犯这些权利。 此外,如果委员会认为提交给它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行为,还应说明提交人希望从缔约国得到的具体补救办法。
证据不足的事实和陈述可能是拒绝登记信息的原因。
15 – 17. 提交讯息
该消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必须清晰易读,最好是打印和签名。 以电子形式发送的通信必须以电子方式签名或人工签名、扫描并附在发给人权高专办请愿和紧急行动科的电子邮件中(ohchr-petitions@un.org )。 还必须提供使用Word执行的消息的未签名版本。 除非有理由无法以电子形式提交邮件,否则不会处理纸质邮件。
只接受以秘书处工作语文之一(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编写的来文。 如果来文的附录没有以任何一种语文提出,则应附有一份非正式摘要和译文。 申请人应只发送文件副本,而不是原件。 文件不会返回给发件人。
附件应包括在国家或国际一级作出的任何决定,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正式文件,例如医疗报告。
如果事实/投诉的描述不清楚,或者如果没有必要的重要信息来处理投诉作为个人通信程序的一部分,请愿书和紧急措施科可以与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或重新提交通信。 作者在与该科的沟通中应认真负责,所要求的资料应迅速发送。 如果在请求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信息,则案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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