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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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1945年)宣布,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进和促进对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这一呼吁首先是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颁布《世界人权宣言》时具体表达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恐怖之后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所有国家第一次尝试在一份文件中商定一份全面的人权清单。 顾名思义,它不是以条约的形式构想的,而是以祖传权利和基本自由宣言的形式构想的,具有普遍协定的道义潜力。 因此,它的目标被制定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都应该努力实现的任务。" 从广义上讲,《世界人权宣言》界定了两大类权利和自由:一方面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时,已有普遍意见认为,人权应以法律形式庄严载入一项对同意受其条款约束的国家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框架内。 这导致在人权委员会的框架内进行了广泛的谈判。人权委员会是一个于1946年成立的政治机构,其中包括各国代表每年在日内瓦开会讨论广泛的人权问题。 1966年,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项国际人权盟约构成了涉及广泛人权问题的若干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的基础。
这些条约界定了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载列了基本准则,这些准则鼓励在人权领域制定100多项国际和区域公约、宣言、一套规则和原则。
除上述两项公约外,还有其他五项基本的联合国人权条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其中许多条约都有任择议定书,它们是单独的条约,以实质性和(或)程序性条款补充主要条约。
所有这些条约,包括两项公约,都有类似的结构。 它们规定了条约所谓"规范"部分所载的若干实质性权利,其中载有本条约所涉领域内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定义。 条约本身设立的独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缔约国执行条约的情况。 这些委员会由缔约国选出的独立专家组成,他们的公正性、独立性和人权领域的经验使他们有权评估缔约国在遵守有关条约所载规范方面取得的进展。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此目的设立的条约机构。
本事实陈述首先载有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解释,其案文载于附件。 第二,这本小册子介绍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活动。
委员会不应与人权委员会混淆,如上所述,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 人权事务委员会也不应被视为一个处理所有条约所载所有人权的"全球"机构;它宁愿被称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因为它的职能包括监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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