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款的一般性评论。
原文: https://espchhelp.ru/koon/stati/4323-2024-04-18-15-44-35 .
委员会履行解释《盟约》和澄清其条款的范围和意义以及缔约国所有义务的另一个工具是编写和通过所谓的一般性意见。 由于《盟约》的规定同大多数人权条约的规定一样,都是一般性的,因此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解释,委员会参与编写一般性意见,作为向所有缔约国提出的建议。 为了解决在个别缔约国的情况下产生的一个具体问题,委员会在一项一般性评论中深入和全面地分析了《盟约》的一项具体条款或一个一般问题。 虽然大多数一般性意见对《盟约》所载的一项权利作了详细的解释,但其中一些意见集中于《盟约》所规定的个别群体的权利,特别是外国人的权利,而其他意见则涉及程序问题,例如编写报告,或各种问题,例如对《盟约》的保留。
一般性意见可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机构数据库(http://www.unhchr.ch/tbs/doc.nsf )。
委员会在编写这些文件方面的权力由《盟约》第40条第4款界定,该款规定委员会应向所有缔约国转递"它认为适当的一般性意见"。 1980年代初通过的第一批一般性意见非常简短。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它们变得更加详细。
目前,一般性意见是关于一个法律问题的一般性陈述,表达了委员会对某一条款内容的概念性做法,这种形式可以作为理解国际人权义务规范性质的非常有用的指南。 这项职能为委员会提供了一个机会,使《盟约》在现代条件下具有新的意义,在现代条件下,自《盟约》通过以来,对措词和惯例的理解和理解发生了重大变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约》是一个活的有机体,在通过《公约》时,它仍然与找到我们时代问题的答案有关。 因此,这些意见继续作为缔约国适用《盟约》条款以及编写报告的指南。
2003年,在委员会间会议期间,开始讨论条约机构提出联合一般性意见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不同委员会监测的各种条约的规定存在重大重复。 今后,各委员会将能够采取这样的做法,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关于禁止歧视的含义或缔约国不提交报告的后果的问题,通过这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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