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与中国及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
俄罗斯和中国之间加强的州际伙伴关系正在稳步影响两国企业之间国际合作的扩大。 在这一背景下,与中国(2014年)和香港(2016年)实施双重征税协定的既有问题和新问题正在出现。 根据执法实践研究的结果,作者的注意力集中在今天对俄罗斯和中国公司在开展业务,创建合资企业和使用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时变得相关的问题上。 特别强调的是,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基础上,在中国银行为俄罗斯投资者开设特别账户以支付授权资本的强制反应下,将股息税率降至5%的实际可能性的限制,以应对不友好国家对俄罗斯经济的前所未有的制裁压力。 尽管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出现了困难,友好的中国司法管辖区支持解决俄罗斯和国际商业面临的主要任务的条件。
关键词:国际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避免双重征税,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和中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继续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贸易周转率正在增加,在贸易活动期间在结算中使用本国货币的情况越来越频繁。 与此同时,正如文献中正确指出的那样,"鉴于转向东方的过程加剧,反俄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与俄罗斯贸易和经济关系的深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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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rdienko D.V.中国与世界各国和俄罗斯在第十四个五年计划(2021-2025)中的贸易和经济合作//远东问题。 2022. N4. 第72页。
在这种背景下,两国企业家之间商业合作的扩大是自然观察到的。 正在缔结的外国经济合同的数量正在增加,以及在俄罗斯和中国设立外国公司、合资企业,这些企业的活动可能适用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
如你所知,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14年10月13日签署了一项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在所得税方面逃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取代了1994年5月27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类似协定。 与此同时,2016年1月18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在所得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与香港的协定》)也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起的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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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这一部分发生的变化的一致分析载于2016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中。
<3>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信件日期为08/9/2016N03-08-06/46561,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信件日期为08/31/2016N ZN-4-17/16168。
请注意,只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中国)被列入提供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并且(或)没有规定在金融交易期间披露和提 反过来,中国和香港(2017年被排除在名单之外)目前都不在离岸领土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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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俄罗斯联邦财政部2023年5月6日第86n号命令"关于批准提供优惠税收待遇和(或)不规定在金融交易(离岸区)期间披露和提供信息的国家和领土名单"。
此外,我们有理由认为,目前整个中国大陆的国家税收和法律监管不能被定性为为税收优化和为外国投资者形成利润中心提供了充分的机会。
这得益于相对较高的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从0到25%),增值税(从0到13%),个人所得税(从3到45%),社会贡献(高达工资的35-40%),税收和非税收强制性公共支付),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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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看更多详情:Trofimov A.A.俄罗斯和中国的预算制度:法律监管问题。 M.,2022。 第34-35、173-174页。
与中国续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与香港签订协定,是发展双边关系和创造条件,以启动业务程序,包括消除过多的行政障碍的又一步。 其中一个积极的方面是取消了税收居留文件的加签,这在以前被认为是强制性的。 总的来说,中国作者指出<8>与中国的新协议鼓励中国公司在俄罗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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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avitsky A.I.从居住证明到国际税收//法律政策。 2015. N6. 第166-180页。
<7>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信,日期为13.10.2021N03-08-05/82799。
<8>孙鹏。 俄罗斯企业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研究//哈尔滨理工大学,2018年。
在此背景下,基于相关协议的执法实践中的争议是孤立的。 它们主要涉及税务机关在适用俄罗斯联邦税法第312条第1款时对确认组织所在地的文件进行登记以证明实际收入权的要求。 因此,在其中一个案例<9>中,法院拒绝承认根据国家注册证书(公司注册证书),贸易登记册摘录和其他类似文件,特别是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公司注册处)签发的其他类似文件,外国组织的住所是适当的确认。 与此同时,法院合理地指出,香港在这方面的主管当局,根据与香港的协议,是国税局(香港税务局税务条约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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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乌拉尔地区仲裁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就案件编号作出的裁决。 A60-19423/2022:"外国组织的永久所在地由俄罗斯与之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国际协定的外国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件确认。 如果在同一时间满足三个条件,该文件将被视为适当的确认(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信件,日期为06/03/2021N03-08-05/43271,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信件,日期为06/03/2021N SD-4-3/7777@,日期为02/20/2021N SHYU-4-13/2243(条款1.1)):它表明纳税人的姓名; 它由外国主管当局的授权官员签署;它反映了该人是本司法管辖区的居民或永久居住地的人。"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结构的特殊性而产生的问题,可以在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虽然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从国际税收的角度来看,在宣布"一国两制"概念的背景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议仅适用于中国大陆的纳税人,不包括港(
在俄罗斯科学<10>中也提出了在特定单一制国家允许多个税收制度的理论理由。 这使得澄清有关中国税制的基本问题成为可能,并确立了将与中国大陆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于其他税制纳税人的可能性,只有该协定直接延伸到有关关系。 然而,司法实践继续显示纳税人试图证明在与香港签订的《协定》生效前,在与香港签订的《协定》对香港合伙人以及对台湾对手方(在俄罗斯与台湾之间没有《协定》的情况下)<12>的纳税期间,适用与中国签订的《协定》的可能性。 鉴于这种尝试是不成功的,申请人在一个案例中尝试了另一种选择<13>-坚持与香港的协议适用于截至2017年的纳税期,但同样不成功。 仲裁法院不支持提及第4条第4款。 俄罗斯联邦税法第5条关于改善纳税人权利的规范性行为的追溯效力,因为首先,这一规范不适用于具有特别生效和适用程序的国际行为(其生效日期和俄罗斯申请开始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其次,协议本身并不能改善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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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见:Shepenko R.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制度的法律法规:dis。 ... 尤里德博士。 M.,2005;相同。 中国税法:来源和主体。 M.,2004。 第14-35页。
<11>莫斯科市行政会议于2018年9月27日在A40-62634/18号案件中作出的决定:"根据1997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第108条,香港奉行自己的税收政策,包括继续推行以前的低税政策,就税种、税收指标、减税和豁免以及其他税收问题制定自己的法律。.. 因此,香港根据宪法,实行自己的税收政策,接受自己的税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法,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不适用于该地区的"另见案件N a60-26858/2022中的司法行为。
<12>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信件一再证实了对这些领土的立场。 请参阅:2008年6月6日、2008年8月10日、2008年8月13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5月5日、64903日的信件;另请参阅:Shepenko R.A.台湾因外国因素而复杂的税务关系法律法规//远东问题。 2021. N3. 第120页。
<13>莫斯科市AC的决定日期为09/27/2018在案件N A40-62634/18中。
在评价这种法院程序时,除了数量较少外,还应指出,这些程序往往与解释这些协议所特有的协议方面的任何问题无关。 在这方面,法院主要在确定实际收入权的问题上表达了他们的法律立场;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存在或不存在外国公司常驻代表处的迹象(通过建立建); 作为非经营性所得税费用一部分的支付(根据特许协议经营的俄罗斯-中国组织之间的贷款协议规定的利息)的可能性;对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对俄罗斯发行人的国家和公司证券的收入征税;根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议对俄罗斯托管提供商组织的收入征税等。
至于双重征税协定的实际适用,应该记住,由于对俄罗斯联邦的制裁限制所造成的目前状况,在某些情况下,俄罗斯投资者在实践中申请与中国的协定所规定的利益时,会遇到额外的障碍。
因此,中国的法规传统上规定,当中国公司向其母公司外国(包括俄罗斯)公司支付股息时,在中国的税收是由中国公司支付股息的预扣税。 这些股息在中国应纳税,作为企业利润的一部分,总税率为10%。 与此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议第10条规定,如果满足一些条件,可以使用特别降低的5%税率对股息征税:
-俄罗斯(母公司)公司拥有股息的实际权利;
-她拥有一家支付股息的中国公司至少25%的资本;
-其参与后者资本的份额不低于80,000欧元(或任何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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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请注意,与大多数类似的税务协定不同,与香港签订的协定第10条并没有载有适用减税率的最低投资额的条件。 这意味着,优惠税不依赖于投资的规模,这可能是在最低授权资本的金额。
与此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2014年10月13日议定书第2段明确规定的8万欧元数额应为对公司的一次性投资或一系列连续投资或一次性收购或
与此同时,目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应在考虑到实施与税收协定有关的措施的多边公约的情况下进行,以抵消税基的侵蚀和税收利润的提取(下称"公约")。 迄今为止,俄罗斯和中国都签署了该公约<15>,将其效力扩展到他们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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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于2019年5月批准了《公约》(与此同时,《公约》对中国生效的日期在经合组织网站上注明为2022年9月1日)。 俄罗斯于2019年批准了该公约。 迄今为止,俄罗斯已宣布完成必要的内部程序,开始对相当有限的国家适用特定的双边协定。 至于中国,有关完成此类程序的信息已于2023年2月公布。
<16>《公约》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的合并案文。
遵守《公约》的要求意味着必须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股权所有权期限的协定》适用利益的附加条件。 我们正在谈论的是,如果在365天期间(包括支付股息的当天)观察到这种股票的所有权条件,则可以采用优惠(降至5%)股息税率。 为了计算这一时期,没有考虑到与重组直接相关的所有权结构的变化,例如,由于拥有股份或支付股息的公司的合并或分离而发生的变化。
因此,除了实际的收入权,份额的大小和投资量之外,母公司俄罗斯公司在中国企业资本中的份额的所有权期限将是重要的。
尽管俄罗斯组织只有在符合其在中国司法管辖区投资存在的参数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股息优惠税,但考虑到这方面的实际机会的可用性变得至关重要。 在增加对俄罗斯联邦的大规模经济制裁的情况下,这一点变得尤为重要。 过去一年半在中国发展起来的做法表明,在开设专门账户支付法定资本(所谓的资本账户,或(资本(金)张湖))时,银行密切关注公司的最终受益人。 如果怀疑最终受益人是(或在某些情况下甚至理论上可能是)制裁名单上的人,银行宁愿不承担可能的风险,因此不同意开设上述特别账户。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和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列入这些名单并不妨碍法律实体在中国的进一步建立和运作,尽管它可能带来某些私人法律后果(创始人的附属责任、公司责任等)。). 与此同时,由于开设特别账户、确保以现金支付授权资本和进行计划投资变得非常困难,俄罗斯公司无法遵守在中国司法管辖区履行国际协议规定的投资存在参数的要求,这些协议确保其对股息的优惠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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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公司"的法律不排除用非货币资金支付法定资本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方法通常不符合投资实体的利益。
尽管如此,尽管俄罗斯企业在某些情况下存在问题,但应该指出的是,总的来说,它在克服制裁压力对俄罗斯经济的后果方面非常成功,自信地发展与中国 这是在优化公司结构和寻找贸易互动和银行服务的最佳机制方面实现的,在这种机制中,中国的司法管辖区表现出相当有效和在一定程度上友好,为俄罗斯和中国公司之间的业务流程的发展保持了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