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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电子证据

Обновлено 17.08.2024 05:04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电子邮件、博客海报、即时消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和登录日志等电子证据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证据体 中国于2012年正式承认电子数据为证据类别之一,当时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一般认为,这些新证据的使用应符合证据规则,因为电子数据具有将其与其他传统证据区别开来的一些特征。 为规范刑事案件电子证据的使用,2016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电子数据的收集、扣押、审查和裁决等问题的规定。 随后在2019年,公安部公布了更详细的获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则,试图解决电子数据收集、扣押和验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修订《民事案件证据规则》时,列入了一些关于民事案件电子证据使用的新规定。 这些法律文件不仅为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一般法律框架,而且还包含有用的技术建议和收集和审查数字证据的程序规则。

然而,由于其跨学科的性质,我国很少有法学研究者对这一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文章试图解决与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采用、研究和裁决有关的关键问题,找出现行立法的弱点,并为未来的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使用,法规。

 

1. 导言

 

中国于2012年正式承认电子数据为法律证据类别之一,当时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关于民事诉讼的修订。

因此,在接下来的几年中颁布了一些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2016年刑事案件电子证据收集、受理、审议和审判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国会议员通过了更详细的获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则。 它们规定了在收集、扣押和核查电子数据期间出现的实际问题。 在民事案件方面,VNC在2019年修订民事案件证据规则时,纳入了一些关于民事案件使用电子证据的新规定。

这些规范性法律行为不仅为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一般法律框架,而且还包含关于如何收集,保存,呈现,研究和评估数字证据的技术建

以前的研究已经相当充分地总结了数字证据在中国法院诉讼中的使用,但它们已经过时,因为它们是在上述新立法行为发布之前编写的(Zhang和Chen,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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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宝生,陈皇勋。 数字/电子证据在中国诉讼中的应用与趋势。 In:Kengyel M.,Nemessanyi Z.,编辑。 电子技术和民事诉讼. Ius Gentium:法律与司法的比较视角15。

 

杜、丁和陈在2020年发表的文章讨论了最近发表的规则,但讨论的结构似乎是中国法律科学所熟悉的(杜、丁和陈,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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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晋,丁丽萍,陈光轩。 中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规则研究. Int J数字犯罪取证. 卷。 12. 是。 3. 2020年7月至9月。

 

Peng和Durantis的2020论文调查了中国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但它是从历史的角度写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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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潘维美,杜兰蒂*卢西亚娜。 坐在冷宫或燃烧的凤凰:档案学科与中国数字证据可接受性的相关性。 拱门手稿2020.

 

本研究试图解决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电子(数字)证据的收集,扣押,审查和评估的关键问题,找出现行立法的弱点,并为未来的改革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2. 设置任务

 

越来越多的文献认识到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 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证据的概念、地位和特点方面. 不幸的是,由于其跨学科的性质,中国很少有法学研究者对这一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3. 方法学

 

该研究全面研究了中国法院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扣押、研究和评价等方面使用电子证据的问题和前景。

该研究采用辩证法,正式法律和比较法,具体的历史,归纳,演绎方法,系统的方法,分析,综合,历史和逻辑分析方法,涵盖了所研究的现象的所有表现形式。

作者指出了现行立法的弱点,并提出了改进建议,以便在立法改革时考虑到法律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监管框架包括中国立法,以及理论,国家和国际执法实践。

这项科学研究是在12月2019和12月2022之间进行的。

 

4. 讨论情况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三个理论问题在科学家和从业者中引起的关注最多,引起的争议最多:电子证据的定义,位置和特征。

电子证据的概念是进一步研究和使用电子(或数字)数据的核心。 一些民商法的研究者在研究国际贸易中的电子数据交换时首先使用了这个术语。

直到计算机犯罪被认定为犯罪之后,特别是在1997年计算机犯罪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立法之后,电子数据才引起了刑法领域科学家的关注。 一开始,电子数据也被称为电子证据或计算机数据。

研究计算机犯罪的刑法研究人员更喜欢使用术语"计算机数据"或"计算机证据"<4>。 在检查证据时,更常使用"电子证据"一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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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佑&袁林夏。 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和西安张,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见长江赵和崔立(2015),典子书居盖年志崇书[重构数字数据的概念],重庆友店大学学宝(舍慧科学班)。 卷。 27. 6号。 2015. 第61页。

<5>Pinxin Liu(2002),Lun dianzi zhengju de dingwei-jiyu zhongguo xianxing zhengju falv de sibian[Status Of Electronic Evidence:A Deliberation Based on China'S Current Evidence Law],Fashang Yanjiu. 卷。 4. 2002. 第37-44页。

 

在《内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条例》(1998年)中,"电子数据"一词首先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被列入刑事法律行为。 内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条例(1998)重复了"电子数据"一词,其定义为"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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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2条,MPS电子证据法医检查规则(2005)。

 

但是,在《公安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条例》(2006年)中,"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一起被列为行政诉讼中承认的证据类型之一。

"电子证据"一词也被用于《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和评估规则》(2010年)和《关于网络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使用了"电子数据"一词,将其与视听材料一起包括在内,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第八项强制性证据。 从那时起,术语"电子数据"成为最常用的。

此外,最有争议的问题是电子数据应该属于哪一类证据,如果它们被法律批准。 电子证据属于哪一类主要有三种意见。

首先。 据认为,电子证据属于某种传统的证据类别。 这个观点有两个方面。

最常见的观点是电子证据应该是"视听材料"因为电子证据使用与视听材料相同的媒介。 如果不使用某些工具或某些手段,电子证据和视听材料都不能被感知或理解。 因此,电子证据应属于视听材料的范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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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玉倩碧(2016)。 典子书居廷申正居diaocha moshi shibian)[电子数据的审判证据调查模式的区别],国家建川学苑学宝,卷。 24. 1号。 2016. 第126页。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通过以来,视听资料已被确认为合法确定的证据类别。 中国科学家认为,视听材料包括音频材料、视觉材料、计算机存储材料和其他视听材料。 这一观点在一些法律文件中也有所体现。

例如,《国民生产总值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规定,视听材料包括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信息。 Vnc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则(2001年)提到"存储在移动电话或计算机中的数据"以及"视听材料",VNC关于行政证据的规则(2002年)也是如此。

也许是把电子证据与视听材料结合起来的习惯使人们似乎可以广泛地将其解释为一个包含电子证据的概念,反之亦然。

另一个受欢迎的方面是电子证据应与书面证据有关。

这一观点的支持者认为计算机记录是数字形式的文件证据,因为这些证据用其内容证实了这一事实,而不是用格式<8>。 这种观点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支持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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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西安张(2000)。 Lun jisuanji zhengju de jige wenti[关于计算机证据的几个问题],人民法元宝。 卷。 1107. 2000. 第3页。

<9>Pinxin Liu(2002)。 伦典子正居德丁卫-纪余中国先兴正居法德四边[电子证据现状: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的审议],法尚延久卷。 4. 2002. 第39页。

 

有些科学家倾向于将电子证据归类为物证或法医检验报告,例如,徐立根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不需要法医鉴定的文件证据;电子证据可以是物证,因为有时需要认证。

如果其中一方对某些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提出异议,法院必须向专家提供有问题的证据,那么电子证据就成为专家意见。

然而,这两种观点的支持者太少,无法具有代表性。 第二种观点可以称为"混合证据学说"的机制。 据认为,电子证据属于各种传统的证据类别,而不是属于一个特定的类别。

平江将电子证据分为四组,分别属于传统的四类证据,即:书证、音像材料、犯罪记录、现场检查和专家意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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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平江(2000)。 Jisuanji fanzui wenti yanjiu[计算机犯罪的研究]。 尚武尹书官。 2000. 第16页。

 

刘品新认为,电子证据属于哪一类的定义应取决于证据机制。 如果举证机制类似于一些传统证据的机制,电子证据就必须属于这种传统证据;否则就是一种新型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并未建立新的证明机制,它与传统证据的区别仅在于格式,不应被视为独立证据。 刘还认为,每个传统的证据类别都有电子形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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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Pinxin Liu(2002)。 伦典子正居德丁卫-纪余中国先兴正居法尔夫德思比安【电子证据现状: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的审议】,法尚延久。 卷。 4. 2002. 第42页。

 

宗之长期支持混合证据的学说,但根据他的理解,存储在计算机中的数据如果可以打印,应该是书证。 但是,如果使用调查,检查或法医医学检查来获取计算机证据,结果要么是调查和检查的手稿,要么是专家的意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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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宗之龙(2005)。 正居芬雷志都吉奇盖格[证据的类别及其改革]. 法雪延久。 卷。 5. 2005. 第15页。

 

一些科学家认为,电子证据应该被视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这种观点被称为独立证据学说。

一方面,电子证据具有区别于其他类型证据的独特特征<13>,因此,它不能被任何传统证据所复盖。 例如,电子证据与文件证据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其显示必须依赖于某些设备和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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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敏彦。 中国的电子证据,5个数字证据和选举. 签署L.Rev.45(2008)。 第46页。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解释了电子证据与书证和视听材料的不同之处。

 

此外,电子文档中的更改不能由文档本身检测到,而不像纸质文档中的更改,其中更改总是留下一些痕迹。

另一个例子:电子证据的存储方式与视听材料不同。 正如一些科学家所指出的那样,使用数字信号存储在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的音频或视频材料应该是电子证据。 但是,使用模拟信号存储在盒式磁带或磁带上的音频或视频材料仍应属于视听材料类别<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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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嘉海和余海松(2017)。 关于班里行史安建寿纪提曲和申查潘端典子舒居若干文提德指导德立杰于世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收集、取阅、审判员若干问题规定的理解和应 人民四发英勇。 卷。 4. 2017. 第31-38页。

 

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随着电子证据在现代法院诉讼程序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它将在证明事实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电子证据值得被视为独立的证据类别之一<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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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玉倩碧(2016)。 典子书居廷申正居diaocha moshi shibian[电子数据的审判证据调查模式的区别]。 国家剑川学苑学宝。 卷。 24. 第1.2016号。 第127页。

 

此外,电子证据的特征成为极大研究兴趣的主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根据Stephen Mason和Daniel Seng<16>的说法,首先,电子数据既依赖于机器,也依赖于软件,必须利用技术将其转化为人类可读的形式。 然而,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和硬件技术正在迅速变化。 重要的是,专家必须掌握最新的知识,并且不断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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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参见Stephen Mason和Daniel Seng。 电子证据和电子签名。 第5版。 伦敦大学高级研究学院SAS人文数字图书馆高级法律研究所,2021年。

 

其次,与传统证据不同,对犯罪现场的观察或分析不会改变任何事情,在电子证据的情况下,只需启动计算机并打开文档即可改变它们,转换元数据。 因此,数字证据专家使用协议和程序来最大限度地减少(如果不能消除)调查所造成的扭曲。

第三,计算机网络使创建和交换电子数据的数量比以前大得多,并迅速克服物理和地理界限成为可能。 传输和复制的便利性增加了需要识别的潜在数据量,以便获得相关证据。

第四,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是脆弱的。 它们也存在意外或故意损坏或移除的风险。 计算机、系统和数字设备目前主要在网络环境中运行。 几乎任何人在网络连接设备上所做的一切都可以非常容易地分发和复制。 结果,相同的数字数据元素几乎可以位于任何地方。

电子媒体的脆弱性和无处不在使现代研究变成了一个复杂的过程。 中国科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描述了电子证据。 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高科技,易受攻击,复杂的证据,图表,图纸,文字,动画,音频和视频在一个瓶子<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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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崇义范&李思源(2016)。 伦典子正居士代德道来[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 苏州大学学宝(哲学舍慧科学班)。 卷。 37. 2号。 2016. 第101页。

 

其他人则认为电子证据具有多样性、不可篡改性、即时性和客观性等特征(电子证据在创建后使用注册信息在计算机系统或互联网上留下标记)。 它们也具有分散性和连续性,即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于不同的地方,但它们在时间和空间上仍然保持其连续性,因为计算机数据的传输和存储是连续的。

一些人认为,电子证据在各种计算,电信或信息环境中以数字或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储。 因此,他们的工作取决于特定的设备和软件平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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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刘建杰和王林(2013)。 Wangluo fanzui zhong de dianzi zhengju quzheng xiangguan wenti tanxi[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收集探析问题]. 学树杰。 卷。 4. 2013. 第141-145页。

 

与此同时,有些人认为电子证据存在于虚拟或数字空间中,这是一个电子证据无法直接访问的无形空间。 只有依靠高科技设备才能获得电子数据。

同样的科学家也认为电子证据是系统和稳定的。 任何电子证据都包含数据,附加信息和跟踪数据;个别研究人员认为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和操纵<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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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仙鹏(2012)。 典子正居志可才行檀溪:游尹思泉宝虎德交都齐如【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隐私权保护的视角】。 雪溪余世坚。 卷。 4. 9号。 2012. 第49-55页。

 

第二。 刑事案件电子证据的使用是我国刑事案件电子证据的收集、扣押、出示、审查和评价的又一重要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电子证据的两个方面现在已经成为法律和学术讨论中最受欢迎的。

关于谁有权收集电子数据的问题,这里的一个方面是收集电子证据,其中主要讨论收集和扣押电子数据的程序要求。

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数据收集器的能力。 VNC,VNP和MOB关于在网络犯罪案件审议中适用刑事诉讼规范的一些问题的结论(2014)指出:"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扣押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

但在2016年的规定中,取消了对"适当的专业知识"看似过于严格的要求,并指出"获取证据的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虽然大多数研究人员认为这是对收集电子数据的受试者要求减弱的信号<20>,但一些科学家仍然认为专业知识是遵守技术标准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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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焦峰(2018)。 Hulianwang dianzi zhengju de shouji[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 国家剑川学苑学宝。 卷。 26. 5号。 2018. 第33页。

<21>邓克谢(2018)。 典子书居德曲政朱提:和法兴于和济书兴志坚[电子证据收集者:在合法性与符合技术标准之间]。 寰球法尔夫平伦。 卷。 40. 1号。 2018. 第84页。

 

对于证据收集者的能力是否直接影响电子数据的可接受性,中国科学家有三种观点。 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如果电子证据是由非调查人员收集的,或者由少于两名调查人员收集的,则电子证据是不可接受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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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陈瑞华(2012)。 星石正居法学[刑事证据]。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第87-88页。

 

显然,这种理解太斩钉截铁了。 一些科学家认为,收集者的能力与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无关,因为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在这里很重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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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易婉(2010)。 曲政朱提赫法兴*利伦*皮潘[证据收集主体能力理论的批判]. 江苏兴正学苑学宝。 卷。 4. 5号。 2010. 第110-115页。

 

有与会者认为,收集人的能力应只是决定电子证据是否可接受的一个因素。 其他因素包括有关电子数据属于哪一类证据的信息以及程序违规有多严重(如果有的话)等。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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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宗之龙(2007)。 曲政朱提和法兴若干去了[证据收集主体能力的几个问题]. 法雪延久。 卷。 4. 3号。 2007. 第133-143页。

 

收集和扣押电子数据的方法是一个尖锐的问题。 中国法规考虑了五种类型的此类方法。

1. 原媒体的撤回。

2016年的规定允许调查人员通过删除原始媒体来收集电子数据。 与此同时,如果无法直接收集或扣押电子数据,应采取措施"冻结"这些数据。

2016年的规定将删除原始媒体作为收集电子数据的优先方法。 根据第8条规定,必须扣押和密封原始媒体,必须准备记录这种原始媒体的密封状态的成绩单,以及在密封前后拍摄的照片。

除程序要求外,同一条还规定了密封;即必须确保在不除去密封的情况下不能添加、删除或修改电子数据。 当使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移动电话或任何其他媒体时,必须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塞或断电等措施。

2. 直接的方式接收电子数据。

在由于法律规定的情况而无法删除原始媒体的情况下,第二种最有效的方法是直接收集电子数据。 但是,必须遵循程序规则,例如规定无法移除原始媒体的原因,原始媒体的存储地点或电子数据在解密中的来源,以及计算检查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价值。

这意味着当原始媒体无法移除时,电子证据仍然可以接受,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成为评估其可靠性和可靠性的关键因素。 2016法规还允许调查人员冻结电子数据,如果由于数量庞大而无法获得或扣押可能导致伪造或丢失电子数据,因为它需要太长时间等。

电子数据可以通过计算检查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价值,阻止网络应用程序的帐户,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电子数据的添加,删除和修改来冻结。

3. 印刷、摄影或录像.

这种方法是中国实践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附加方法,作为扣押电子数据之前记录证据的手段,因为这些方法更有效,更具成本效益。

4. 远程网络检查。 在无法在现场获取电子数据的情况下,调查人员需要通过互联网获取电子数据,并在必要时进行远程网络检查。 2016年的法规对在线接收电子数据的适用情况有一个模糊的规定,即当源媒体位于国外或电子数据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时。

然而,基于中国对网络主权的尊重,2019MOB规则限制在线访问国内电子数据和公开披露的外国数据。 关于尚未公开的外国电子数据,调查人员可能不得不要求外国警察根据国际条约,合作机制,刑事司法领域的互助或其他国际警察合作渠道获得必要的

5. 电子数据所有者或在线服务提供商提供电子数据的要求。 在特殊情况下,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电子数据的所有者或在线服务提供商向他们提供电子数据。 2022年结论中没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如何应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电子数据的文章。 其中特别指出,电子数据的请求和提供均采用数据电文的格式。

第三个问题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保障。 2016年法规还规定了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性保障措施。 例如,在收集和撤回电子数据时,应准备笔录,记录收集和撤回电子数据的行动原因、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法和过程。

此外,还必须附加电子数据列表,其中规定了类别、文件格式和完整性检查的值。 成绩单和清单必须由调查人员和电子数据的所有者(供应商)签名或盖章。 如果电子数据的所有者(供应商)不能或拒绝签署他的名字,这必须在成绩单上注明,并有调查员的签名或盖章。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储存有关行动的录像。 更重要的是,有权这样做的人应在收集电子数据期间担任证人。 在这些程序保障中,有两种机制脱颖而出。

其中一个是"程序证人"(他必须是调查过程或收集证据的证人,以保证这些行动的合法性。 程序证人必须是中立和客观的,不得与审判的任何当事方有联系)。

另一种机制是视频录制。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在对犯罪现场进行扣押或检查时,一般要求是有权作为审判证人的人在场。 如果程序证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则应在议定书中注明这一点,并应将相关行动记录在视频中。

因此,在收集电子数据时,至少应提供一项程序措施:要么是程序证人在场,要么是过程的录像。 2019年MOB规则包含有关电子数据收集视频录制的详细规定。

一方面,当原始媒体被撤回或在现场拍摄电子数据时,整个过程必须用视频记录。

另一方面,对于在线电子数据收集,整个过程必须在视频上记录,如果:

(一)威胁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

2)电子数据是案件的关键证据,影响有罪认定或者终身监禁、死刑判决;

3)案件具有公众重要性;

(四)犯罪嫌疑人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其他重大案件需要全程录像。

在其他情况下,只有基本步骤应该记录在视频上。 2019MOB规则还明确了手动操作被认为是基本的,必须完整记录。 因此,不需要手动控制的动作不需要视频记录。

然而,关于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学术研究更为关键。 许多研究人员认为电子数据收集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调查或搜索和扣押特殊证据。

因此,程序保障应根据是否进行强制性或自愿调查而有所不同。 显然,如果收集电子证据而不考虑电子数据所有者的同意,则需要额外的程序保障措施。

例如,在调查人员开始收集电子数据之前,可能需要司法当局的逮捕令。 又如:辩方应有权查看、研究和复制调查人员收集的电子数据。 此外,为了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存储它们<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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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陈永胜(2014)。 Dianzi shuju soucha kouya de falv guizhi[对搜索和扣押电子数据的法律控制]。 新台法雪。 卷。 36. 5号。 2014. 第111-127页。

 

另一个方面主要侧重于在刑事诉讼中呈现、审查和评估电子数据的指导和挑战。 与所有其他类型的证据一样,对电子数据的研究和评估侧重于三个方面: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A.电子证据和认证规则的真实性。

我国研究和评价电子数据最重要的因素是真实性,这是一个集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于一体的概念。 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真实性通常意味着证据是真实的,而不是伪造的。 中国科学家认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取决于原创性,身份和完整性。

在这三个因素中,完整性似乎是最重要的,因为2016法规规定了一个单独的段落来规范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验证。 完整性是指电子数据保持完整或完整。 需要进行完整性检查。

身份和完整性之间存在一些重叠。 与原始数据相同的电子数据通常被认为是完整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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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朱富敏(2018)。 典子正居振世兴德桑格岑勉:易行世松伟立德奋西【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方面:以刑事诉讼为例】。 法雪延久。 卷。 40. 4号。 2018. 第132页。

 

在审查和评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2016年《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原始媒体的处置方法;是否存在特殊标识符(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收集或撤回电子数据的过程是否可以复制,无论是否更改、删除或修改电子数据(如有,则附有解释),是否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2016年法规还规定了验证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包括:

(一)审查原媒体的扣押、查封情况;

(二)研究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和检查录像的过程;

3)检查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结果比较;

4)将电子数据与备份进行比较;

5)冻结后访问日志和操作的检查。

2022年结论要求在数据电文格式的法律文件和电子认证文件中使用电子签名或数字水印,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在实践中,在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从业者首先检查媒体,然后检查格式,最后检查电子数据的内容。

至于认证,在电子证据的背景下实施更加困难。 中国司法系统尚未采用认证作为强制性程序来确定所有证据的可接受性。 然而,认证在电子证据的背景下被广泛使用。

中国接受以下身份验证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通过检查供应链来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种方法是通过验证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等特殊标识符来假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种方法是通过验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来证明其真实性;

-第四种方法是通过接收法医专家的报告来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因为合格的数字证据专家的证词有助于法官的工作。

电子数据的认证取决于用于生成、存储或传输数据的方法的可靠性、用于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以及区分接收者的方法。

但是,中文身份验证规则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主要方法是基于供应链证明。 供应链的验证主要基于各种手写证明。 中国法院证人证言比例低,直接影响到电子证据的认证程序。

另一个问题是,违反认证规则的电子证据仍然可以通过"合理解释"等"补救措施"提交给法院。 在技术发展过程中解决了一些问题。

例如,中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易推出了第一个电子邮件认证和公证解决方案Honest Mail。 据称,Honest Mail通过连接控制电子邮件数据库的第三方解决了传统电子邮件的真实性问题,公证处有权访问该数据库。

根据该数据库的初始数据,公证处可以随时通过公证以电子形式保存证据。 因此,能够直接验证作为电子数据<27>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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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和君邓(2015)。 伦公政友德正居正士行纪堆殿子书居建真贵泽德齐士[公政友的真实性及其对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影响]。 甘肃舍惠克学。 卷。 4. 5号。 2015. 第179-182页。

 

这种做法似乎为电子数据认证规则提供了潜在的解决方案。 然而,有些问题即使随着技术的发展也无法解决。

例如,由于用户可以在云技术的背景下留下信息而不跟踪其真实标识,因此很难收集、提取、分析或识别此类数据。 另一个例子:在VPN或VPS的上下文中,很难验证IP地址,因为它不断变化<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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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明胡(2019)。 《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系统中的地位与检验与评价规则:基于假冒商品相关网络犯罪判断的分析》。 法雪延久。 卷。 41. 2号。 2019. 第172-187页。

 

技术进步使得解决许多问题成为可能,但也产生了新的问题。 这可能是电子证据专家最困难的职能,因为合格的数字证据专家的证词有助于法官的工作。

B.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排除规则。

一般要求是由主管实体使用授权的方法并按照既定程序收集所有证据。 电子证据也不例外。 由于电子证据很容易被复制、修改和删除而不留下有形痕迹,因此了解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证据的接收、确认、交付和存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016年法规在验证电子数据合法性时规定了一些优先要求,其中大部分涉及电子数据是否按照程序收集以及是否符合技术标准。

《GNP关于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案件处理的规定(2021年)》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的验证有较全面的规定,其中规定,为了验证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应注意研究以下问:

1)收集、接收和存储电子数据的方法和过程是否受到良好监管;

(二)查询、犯罪现场检查、扣押、收货、冻结等法律程序是否完成;

3)证据收集协议是否完整,如犯罪现场检查协议,搜查协议和扣押协议;

4)证据收集者,证人和所有人(或供应商)的参与是否符合法律,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证人或所有人(或供应商)的签名或印章,是否解释了原因;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同时录音、录像;

6)在国外收集和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否符合国际(地区)司法合作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没有通过合法性检查的后果通常是隐瞒证据。 然而,中国法律适用排除电子证据的自由裁量模式。 根据2016年的规定,只有在最严重的情况下才会排除电子数据,特别是:

(一)伪造电子数据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

2)电子数据被添加、删除或更改,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不能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应该排除的电子证据有一个共同特征-程序违规影响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同一条款的另一款涉及轻微程序违规的电子数据的可接受性,其中指出:"如果收集或撤回电子数据的程序存在缺陷,在其添加和更正或合理解释后,可接受此类电子数据;如果未添加或更正或未给予合理解释,则此类电子数据不可接受。"

轻微的程序违规被视为:

1)电子数据不能在密封状态下传输;

2)协议或清单不包含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所有者(供应商)或证人的签名或印章;

(三)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和格式未明确说明的;

4)是否还有其他缺点。

一般来说,我国排除非法获取的电子证据并不是为了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而是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c.电子数据的相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案件审议工作(2021年)》的规定,电子证据相关性的验证应包括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相符性、电子数据与案件当事人存储介质的相关性等问题。

这意味着,在电子证据的背景下,相关性不仅指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且指电子证据(特别是媒体)与审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检查电子数据相关性的特殊之处在于,还必须证明实施犯罪的被告实际上是使用在线标识符和相应信息载体实施犯罪的同一个人。

《2016年条例》就如何核实网上身份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真实身份,以及如何核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信息载体之间的对应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个可以通过检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互联网终端的归属,相关证人的证词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供词和论证来评估。 后者可以通过检查相关证人的证词,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指控犯有刑事犯罪的供词和论证来评估。

一些实证研究表明,相关性在确定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方面起着比合法性更重要的作用。 法院往往更多地因为相关性问题而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排除电子证据。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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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Pinxin Liu(2017)。 典子正居德观连兴[电子证据的相关性]。 中国建察瓜。 卷。 4. 9号。 2017. 第75页。

 

再次,电子证据背景下的相关性检查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确保电子数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而且还要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此外,在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对证据可接受性的考虑,应与前面提到的三个方面进行比较。 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涉及电子证据时通常特别关注可接受性问题。 普通法国家的一般意见是,证据规则同样适用于以电子格式和纸面形式提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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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Lorraine,241F.R.D.at538;Jonathan D.Frieden&Leigh M.Murray。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17丰富。 J.L.&TECH. 5, 2 (2010).

 

关于接纳书面证据的规则要求遵守六项标准,例如相关性、真实性、可靠性、可靠性(从经核实的来源获得的证据)、最佳证据/原始证据规则、证据价值与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由于电子形式的资料实际上是书面证据,因此在为司法程序的目的而接受这种证据之前,必须进行三种检查:核证、最佳证据规则和证据的可靠性。 相比之下,中国的电子证据立法更加强调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当然,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并不是中国立法者的关键问题。 中国法律提请注意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也存在的三个重要方面。

首先,我国电子证据的认证从本质上讲更注重真实性,而不是表面上的格式要求。

其次,在大多数英文出版物中,有人认为最佳证明规则对于电子证据变得不那么重要,因为如果可以验证身份,原始证明比衍生证明略有优势<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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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统一电子证据法》重新审视(档案工作者)-Slaw。 ("最佳证据"规则所设想的"原始"文件的概念在电子世界中没有帮助,要么毫无意义,要么与规则的目的无关。))

 

然而,中国法院仍然更喜欢"原件"和"硬拷贝",并信任电子证据。 这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很明显。

第三,中国没有对证据来源的可靠性作出规定。 因此,电子数据不必通过源可靠性测试才能为船舶所接受。

电子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使用。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广泛讨论了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使用规则。 一个有趣的悖论是,民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则少于刑法。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电子证据在中国的民事案件中很少使用。 民事诉讼的做法恰恰相反。

让我们简单考虑一下2019年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第14条界定了民事诉讼中公认的电子数据的范围。 它们包括以下信息和数字文档:

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2)短信、邮件、即时消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中的通信信息;

3)资料包括用户登记、身份认证、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及登入记录;

(四)电子文件,包括文件、图像、录音录像、数字证书和计算机程序;

(五)其他以数字方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能够确认与案件有关事实的信息。 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定义和范围与刑事案件几乎相同,因为它们保留了适用范围。

其次,节。 第15条第2款规定了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最佳证据规则"。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这里的"原件"是指"与电子数据制造商制作的原件相同的复制品,或直接来自电子数据或任何其他显示、可识别的输出介质的打印输出。"

这项规定对"原始"有一个灵活的定义,可以成为在电子证据方面有保留的"最佳证据规则"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第三,第23条要求电子数据所有人提供法院审查和收集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 如果无法提供原始媒体,则允许复制电子数据。 必须在协议中注明复制品的来源和制造过程。 这项规定与刑事案件中收集和扣押电子数据的方法相对应。

此外,2019年《民事案件证据规则》包含了两条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验证的条款。 第93条列出了法院在审查和评估电子数据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但不限于这些因素):

1)电子数据生成、存储和传输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同一环境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果没有,是否影响了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

3)在同一环境中是否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工具来防止错误;

(四)电子数据是否已全部保存、转移和扣押,保存、转移和扣押的方法是否可靠;

5)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产生和存储的电子数据吗;

6)是存储,传输或接受电子数据的实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第93条还允许法院使用法医检查或询问等方法来检查和评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后,第94条规定了可以认为电子数据经认证的情况,除非所提供的证据另有规定。 此类情况包括:

1)一方提交或存储的不利电子数据;

2)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验证的电子数据;

3)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获得的电子数据;

4)存档的电子数据;

(五)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存储、传输和接收的电子数据;

6)经公证员认证的电子数据。

 

研究的概念基础

 

文章基于以下内容:对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框架作了一般性介绍,考察了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理论论述,考察了我国如何规范刑事、民事案件电子证据的

首先。 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类别和特征本文件采用了2016年条文中所载的立法定义该定义在第1条中规定"电子数据是在案件启动过程中产生、以数字方式存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

1)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如网页、博客、微博、时刻、消息栏和网络驱动器;

2)短信、邮件、即时通讯、信使组等网络应用服务中的通信信息;

3)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和登录日志;

(四)电子文件,包括文件、照片、录音录像、数字证书和计算机程序。"

为了避免混淆,同一段进一步澄清"证人的证词,受害者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供词和论点,以数字形式记录,以及其他证据不是电子数据。"

很明显,在中国的法律背景下,电子数据是独立的证据,而不是任何电子形式的信息。 本文件试图解决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收集、扣押、审查和裁决电子证据的关键问题,找出现行立法的弱点,并为未来的改革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此外,在本文中,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是可互换的,数字数据或数字物证最初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被包括在刑法中。

在考虑电子证据属于哪一类证据时,有四种学说:

1)电子证据是指视听资料;

2)电子证据是指书证;

3)电子证据属于各种传统的证据类别,称为混合证据学说;

4)电子证据是指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称为独立证据学说。

独立证据的学说占上风。 关于电子证据的大多数立法都基于这一理论。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5款将电子证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别,《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8款将电子证据与视听材料一起列为新的证据形式。

《2016年条例》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强调"电子数据是案件启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将数字形式的传统证据排除为电子证据,这显然与混合证据学说相矛盾。 据认为,电子证据属于各种传统的证据类别,而不是属于一个特定的类别。

第二。 中国刑事案件电子证据的收集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在前一部分中全面介绍了几个方面。 结论可以如下:

1. 该文件指出,收集者的权限应作为电子证据可接受性的一个因素。 其他因素决定了电子数据属于哪一类证据以及程序违规的严重程度,因为大多数中国警察没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必须依靠技术专家来收集电子证据。 《关于获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MOB规则(2019)》(THE MPS Rules2019)考虑到了这一观点,规定这里有必要任命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调查人员的监督下收集电子数据。

2. 电子数据处理方法在收集后应通过恢复、黑客、计数、关联和比较来验证。 如有必要,可以进行调查实验,对电子数据进行排序,以便更好地显示。 2016法规要求将该过程记录在视频上,使用写保护设备连接媒体,并在验证期间创建电子数据的备份副本。

在难以查明与电子数据有关的任何特定问题的情况下,法医鉴定机构应发表专家意见。 MOB2019规则规定了电子证据收集的三个阶段,即收集或扣押,检查或调查实验以及电子数据的法医评估。

3. 应通过特别规则来保证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扣押。 证据不会侵犯数据所有者的财产和隐私权。 搜索和扣押电子数据可分为两个阶段:扣押物理电子数据载体和随后搜索存储在其上的数据。 第一步携带侵犯产权的风险,第二步携带违反保密的风险,如果每个步骤没有特定的限制性规则。

第三个。 电子证据评估的决定由法官作出。 法官对电子证据的态度与他们对现代计算机技术的理解密切相关;也就是说,技术知识较少的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谨慎程度高于他们更懂技术的同事。

尽管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物证接受,但其重量往往低于其他类别的证据,如书面证据或物证。 认为电子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在电子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其原创性,可靠性或其他特征。 否则,电子证据将被剥夺证据价值。 在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通常通过与公证员联系并要求公证来确认。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除有证据反驳公证证据的情况外,应当以公证证据为依据。

因此,当事人通常寻求电子证据的公证,以确保此类证据被普遍接受为证据。 随着中国互联网法院的出现,基于区块链的证据在这些法院正式被接受。 据技术专家介绍,区块链技术将增加电子证据的证据价值。 这个新领域超出了本文的目的范围,但显然值得进一步研究。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在民事案件中使用电子数据有规则,但由于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数量不断增长和日益普及,这些规则太不足。 需要更多的立法来应对在线诉讼数量的快速增长。

 

结论

 

不可否认,电子证据将成为未来法庭上最重要和最受欢迎的证据,届时在线听证会将变得更加广泛和主流。

然而,由于科技的进步永远是一把双刃剑,资讯科技的快速和持续发展,将为在法庭程序中使用电子证据带来机遇和挑战。 电子证据的合理使用取决于律师和技术专家之间的合作。

随着知识和经验的增加,我们不应该对电子证据的证据价值过于怀疑或信任。 我们不需要为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创建一套全新的规则,因为大多数证据规则仍然适用于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