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预算制度之法律依据及收入支出之差异化
中华民国成立于1912年。 内战失败后,1949年12月,国家当局被疏散到台湾岛,当时台湾岛已成为一个省。 从概念上讲,与税法一样,中华民国的预算法在许多方面与其他国家的类似物相同,但实际上由当局控制的领土影响了中华民国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的 在1994-1999中。 民国进行地方政府改革,省政府职能减少,级别降低。 各省本身并没有被废除,有关它们的指示仍载于立法中。 但是,这个行政领土单位的当局不接受预算,也没有省税。 对中华民国法律的研究特别表明,国家基本法(宪法)的规定并不总是让我们得出可靠的结论,例如,关于预算结构。
关键词:预算制度,政府收入分配,税收收入,地方税,补贴,省份,法律,解释,宪法法院,台湾。
预算法是一套财务和法律规范,规范预算系统组织关系,确定预算系统中划分收入和支出的组成和程序,州和市政当局的预算权限以及预算过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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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Khimicheva N.I.,Pokachalova E.V.金融法:教科书-方法。 复杂/Ed。 由N.I.Khimicheva。 M.:诺玛,2005年。 第173页。
俄罗斯有着丰富的历史和预算法的理论基础。 预算法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已经预先确定了其相当动态的性质。 相关的变化,包括某些类别的预算法,受到国内科学家的密切关注<2>,定期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例子是O.E.Kutafin大学(MGUA)金融法系的会议,于2024年4月举行,作为第十一届莫斯科国际法律论坛的一部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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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Boltinova O.V.在预算立法转变的背景下俄罗斯联邦预算过程的演变//俄罗斯法律的当前问题。 2023. 卷。 18. N11. 第65-72页。
<3>
改进预算制度的法律基础以及收入和支出划分程序,除其他外,涉及研究其他国家和领土的立法和做法。
俄罗斯比较法学派的特点是呼吁主要贸易伙伴,主要是一些G7国家的立法和实践。 与此同时,还有同样有趣的例子尚未引起参与公共财政的科学家的更多关注。
其中一个例子是《中华民国预算法》,它以构成受控领土主要部分的岛屿的名称而闻名;英文中使用了各种名称(历史上的台湾、政治上的中华台北等)。).
从概念上讲,就像税法一样,中华民国的预算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类似物是相同的。 与此同时,行政-领土结构影响了预算系统的某些特征以及收入和支出的差异化顺序。
中华民国成立于1912年。 内战失败后,1949年12月,国家当局被疏散到台湾岛,当时台湾岛已成为一个省。 在那里,预算法的发展仍在继续,其法律基础的形成始于大陆。
基于1947年宪法的治理结构最初并没有因为对中国大陆领土的主张而改变。 由此产生的行政强制有各种表现。
一方面,在编制1950年预算时,与台湾省政府就税收移交中央政府达成协议。 这些资金补充了从大陆出口的金条和商业银行的贷款<4>。 据认为,政府的实际实施是通过省政府的各个机构进行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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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见:李国廷。台湾发展成功背后的政策演变。 第二版。 新加坡:世界科学,1995年。 第231页。
<5>参见:20世纪中国史。 由B.Doar。 新加坡:Springer,2023。 第754页。
另一方面,由于与当地商人关系密切(往往是腐败),省政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阻碍了该中心刺激经济发展的努力<6>;据指出,1994年台湾省省长首次直接选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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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Roy D.Taiwan:A Political History。 伊萨卡:康奈尔大学出版社,2003。 第209页。
<7>参见:Jiunn-rong Yeh。 在有争议的宪政民主中发展中央-地方关系:亚洲宪政体系中的台湾//中央-地方关系;A.Harding,M.Sidel。 牛津;波特兰:哈特出版,2015。 第49页。
台湾省领土包括11个县和3个县属市. 除澎湖县外,该县的领土构成台湾海峡的同名群岛,该省的领土占据了整个台湾岛(35.8万平方公里)。 自1960晚期以来,中央从属城市的领土分配开始于该省的领土,其中今天有六个。
名义上,福建省也存在,但只有分别具有连江、金门两县地位的妈祖、金门沿海岛屿,在中华民国的实际控制之下。
1996年,第一次举行中华民国总统直接选举,两年后对立法进行修正增补,包括确定自1998年12月起,不再举行台湾省当局选举,职能减少,级别降低。 同样,在福建省的情况下<8>。 因此,今天中华民国的政府制度有两个层次:中央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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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见:蒋大树、张丽雅。 地方政府:变革、创新和实践。 2016. 71.
预算制度的法律依据。 预算制度是一套国家预算。
在中华民国,预算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由宪法的规定,1932年"关于预算"的法律,1999年"关于地方制度"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行为形成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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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使用了司法部网站上公布的规范性法案文本。
在《宪法》中,预算规定分为三章,专门讨论施政、立法和国家政策。
第五章规定,执行分庭向立法分庭提交预算法案(第58条),预算草案必须在财政年度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第59条)。 第57条规定,如果执行分庭认为预算法案无法执行,则有权向立法分庭提出请求,要求其审查有关预算法案的决议。 这项规定应用1991年《宪法》补充修正案第3条的措词来理解。
第六章立法分庭有权就预算法案作出决定第六十三条并确定其不能在预算法案中提出增加支出的建议第七十条。
第十三章第164条确定了教育、科学和文化预算支出的最低百分比。
在中国大陆领土上通过了"关于预算"的法律。 在出版物中,人们可以找到这样一个事实的参考:1932年立法院批准了一项新的金融控制法,根据该法,地方财政应由财政部控制,地方当局被禁止任意征收新税,增加现有税收或发放贷款<10>。 也许我们正在谈论有问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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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库兹涅佐夫诉中国国民党政权(1931-1937)//信息公报。 1988. 第2部分。 第224页。
对"关于预算"的法律进行了18项修正和增补,其中两项是在撤离该岛之前作出的,11项是自1998年以来作出的。
该法由100条组成,分为七章。 第2至4章专门讨论预算的规划和起草、审查和执行。 第5章规定了追加预算和特别预算的问题,第6章规定了下属单位的预算。
《预算法》第51条规定,一般预算由立法机关提前一个月批准,并在财政年度开始前15天由总统公布。 第2条澄清,通过立法程序的预算称为法律(强制性)预算。
法律没有规定最终文件的形式及其法律效力。 宪法法院审议了这个问题。 司法院2001年第520号解释明确预算的形式与法律相当,但其内容、管制对象及审议方式与一般法律法案有所不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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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判分庭。
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提到省、县自治的一般原则,但没有通过任何法律。 自1949年以来,地方政府根据台湾省行政会议和政府的几项规定运作。 1994年才通过了第一部关于中央从属省县市地方自治的法律。 <12>同年,首次直接选举台湾省省长,以及台北中部和高雄两市市长,被公认为具有历史意义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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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Gudoshnikov L.,Kokarev K.台湾地方自治的监管//远东问题。 1996. N3. 第50页。
<13>见:黄延东。 新世纪台湾宪政体制与政党政治发展趋势。 2004. 233.
5年后,通过了"关于地方制度"的法律。 在其88条中,超过20条专门讨论与预算有关的问题。 自通过以来,已经对其进行了13项修改和增补。
依本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分为中央从属省市。 省分为县市,县分为伏地、居民点、县属地。
《地方制度法》第2条规定,省政府是行政机关的机关,省没有地方自治政府。 第8条界定了该省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没有说明规范权力或预算权力。
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分庭应将各省政府预算纳入中央政府总预算。 根据第35-37条的规范,中央下属城市委员会,县(市),volosts(农村和城市住区)的职责包括决定预算。 这些条款与"关于预算"的法律规定一起说明了预算制度的构成。
在"关于地方制度"的法律关于地方责任的文章中,关于预算决策的指令之前是关于通过规则的指令,并且使用了3种不同的象形文字组合()。 其中一些具有合法化的含义,但研究指出,政府或理事会发布的区域规则不被视为立法<14>。 这个问题需要额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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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见:罗长发。 台湾的法律文化与制度。 荷兰: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年。 第40页。
预算的法律基础清单不仅限于前面提到的文件。 其他监管法案包括1996年"关于公共债务"的法律。
通过这项法律是为了保持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支持国家发展的需要和规范公共债务。 仅对其作了4处修改,包括1998年的第4条新版本。 这篇文章列出了有公共债务的实体,而省份没有出现在这个列表中。
"关于公共债务"的法律特别规定,为了管理公共债务,中央从属的中心和城市必须分配当前财政年度税收收入的至少5-6%来偿还债务本金,县(市)和volosts(农村和 因此,各级政府不仅要承担支付债务利息的费用,还要采取措施减少债务。
收入和支出的分化顺序。 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来自两个来源:当前运营和资本交易<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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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见:成-成山。 中华台北/太平洋区域财政赤字/由A.Kohsaka. 伦敦;纽约:Routledge,2004。 第341页。
当前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 后者是以牺牲政府财产,公共企业收入,行政费用,罚款和其他收入为代价形成的。 资本交易的收入是通过政府融资产生的,例如发行政府债券和提供贷款。
自中央政府第一次总预算以来,税收一直是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1950财政年度的预算中,税收和盐垄断收入为47.5%,费用和罚款收入-1.3%<16>。 在2024财政年度的预算中,税收收入应达到84.9%,费用和罚款收入-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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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执行厅会计司。
<17>执行厅会计司。
税收分配问题受《宪法》、1951年"关于国家收入和支出分配"的法律、1999年财政部"关于集中税收分配"的方法和税收立法的管制。
国民所得、省县所得依宪法第一百零七条之区分,由中央立法执行。
附录1的法律"关于国家收入和支出的分配"清单,除其他事项外,国家税收,中央从属城市,县(市),volosts(农村和城市定居点)的税收,表明百分比和定义的规则,从个
本法通过后,修改了10次,其中9次影响了本申请。 1999年地方自治改革期间,在《国家收支分配法》中增加了第16条之1、35条之1、37条之1、38条之1和38条之2,删除了第16条、第17条和第32条,修改了条款3, 4, 6 - 8, 12, 18, 19, 30, 31.
最近,在出版物中可以找到有关台湾省收入和税收的信息<18>。 从该法的内容可知,中华民国没有省税,但在本法中提到了台湾和福建两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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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参见:Steve Waicho Tsui。 地方政府金融和债券市场/金云焕。 马尼拉:亚洲开发银行,2003年。 第507页。
第八条关于国税的规定,烟酒税总收入的18%按人口比例分配在台湾省的中央附属市、县市和县市之间;2%分配在福建省的金门和连江县之间。
第16-1条又规定,福建省金门、连江两县为计算所谓纳税机会之目的,分别考虑。
在《国家收支分配法》第16-1条的基础上采用了"集中税收分配办法",该法规定,税收由中央协调,将资金分配给中央从属城市、县(市)和沃洛斯特(农村和城市住区)。
在税收立法中,收入分配问题在税收收入损失方面受到监管。 因此,1977年《土地税法》第33、34条和1973年《继承和赠与税法》第58-1条载有类似的规范,即中央从属城市、县(市)政府的税收损失(地方当局)应由中央政府赔偿,不受《预算法》第23条的限制,该条禁止使用政府债券收入来支付经常开支。
收入分配的一些问题是宪法法院审议的主题。 司法厅1989年第234号解释称,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七款,中央政府对国家、省、县税的区分具有立法和行政权力;《国家收入和支出分配法》第十二条关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分配的规定符合目的。 宪法第147条,以地方经济均衡发展为目标,不与宪法相抵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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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审判分庭。
本条例之规定及宪法法院之法律地位,表明中华民国金融体制为中央集权。 这是不断受到批评。
此外,根据出版物的年表,尽管有新的举措,负面评级仍然存在多年,并且没有改变。 后者包括在2002年通过了一项名为"地方税收立法一般原则"的法律。 本原则第三条规定,中央附属市、县(市)、市(农村和城市住区)根据财政需要,可以征收特别税、临时税和附加税。
评论员指出,这还不够,地方政府的权利仍然有限;有必要修改"关于国家收支分配"的法律,以提高税收分散的纵向和横向平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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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参见:市村Sh。,Bahl R.W.亚洲发展的分散政策。 哈肯萨克:世界科学,2009年。 第282页。
平衡评估不太常见。 1999年开始的一系列体制改革包括赋予地方政府制定新税的权利。 这并没有导致地方政府收入的显着增加。 尽管如此,城市的税收收入在2013年有所增加。 最大增幅为新北(18.89%),最低增幅为台北(5.17%)。 台南市在自筹资金方面落后<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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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见:蔡新芳。 市政财政战略对财政紧缩的回应:台湾的案例//物有所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和澳大利亚的预算和财务管理改革/A.Podger,Tsai-tsu Su,J.Wanna等人。 阿克顿: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出版社,2018。 第251-252页。
考虑到中央集权制度的负面评估,应该回顾一下,中国有一个百年的中心和地方关系复杂的历史。 它始于公元前221年中国的统一和秦帝国的建立。
据了解,780年唐朝时,对区、省设立了税收配额,税收实际上委托给地方当局征收<22>。 在十七世纪,土地税附加费的做法变得普遍,这形成了地方行政的主要资金来源<23>。 帝制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特点是所有的税收都是全国性的,没有对省市的区分。 辛亥革命后 中国政治分裂加剧导致金融进一步分散<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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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见:张K.C.艺术、神话和仪式。 中国古代政治权威之路。 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3年。 第41页。
<23>参见:Tyapkina N.I.中国社会政治体系中的村庄和农民(十九世纪下半叶-二十世纪初。). M.:Nauka,1984。 第68页。
<24>参见:Boldyrev B.G.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莫斯科:Gosfinizdat,1953。 第122页。
自1914以来,除海上海关税和盐费外,所有主要税收的征收都被个别省份的当局扣押,他们看到中心的无助,积极征收各种税收。 外国观察家甚至开始使用税收狂欢(英语-税收狂欢)这样的概念。 这就是1923年和1924年广州局势的特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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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参见:《中国年鉴:1925-1926》/H.G.W.Woodhead着。 繝シ繝ォ縺ァ縺呐 第880页。
政府于1927年在南京成立,克服了试图在当地保留权力和征税的地方军事领导人的抵抗,设法确保了10年的财政统一。 间接税制度逐渐变得更加合理和集中。 实施年度预算的尝试比较成功<26>。 这些年中国税制重组的一个方面是取消了其中一些,包括1931年的利京(过境税)<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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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参见:Sukharchuk G.D.20世纪上半叶中国政治领导人的社会经济观点。 比较分析。 莫斯科:Nauka,1983。 第30-32页。
<27>参见:Beal E.G.Likin的起源。 剑桥:哈佛大学,1958年。 第1页。
同年,不受中心控制的所谓苏联地区出现<28>。 在1937,与日本的战争开始了,中华民国政府以不提供显着收入的税收制度进入<29>。 1945年,为了争取土地所有者的支持,政府拒绝在从日本占领中解放出来的地区征收一年的土地税,还提议将这笔税的70%的费用转移给地方当局<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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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见:古拜杜林诉中国解放区的革命力量(1937-1945)/Ed。 由L.M.Gudoshnikov。 新西伯利亚:Nauka,1981。 第6页。
<29>参见:Young A.N.中国的战时财政和通货膨胀。 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65年。 第22-23页。
<30>见:Meliksetov A.V.中国国民党的社会经济政策(1927-1949)。 莫斯科:Nauka,1977。 第216页。
在政府撤离到台湾岛后,中心与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始了新的历史;如果起初该岛的资源用于军事目的,反对大陆的共产党,那么后来态度发生了变化,国民党领导人的努力集中在经济发展上<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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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见:张伟斌。 台湾的现代化:美国化和儒家的现代化。 新加坡;新泽西州:世界科学,2003。 第38页。
提供补贴。 地方当局的预算赤字,包括由于缺乏税收收入,在中华民国,包括通过补贴来弥补。
根据一些数据,在1987之前,国家和省政府的补贴占地方当局预算收入的52.3%<32>。 在2005年至2013年间,新北、台北、台中、台南和高雄等城市的财政依赖程度最高,每年平均支出的38.88%来自补助金<33>。 补贴对台湾省唯一的内陆国县南投县来说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补贴占该县政府年度预算总额的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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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参见:Hess S.威权景观:非民主国家的民众动员和恢复力的制度来源。 繝シ繝ォ縺ァ縺呐 第56页。
<33>见:蔡新芳。 Op.cit。 第252-253页。
<34>见:亚光浩。 台湾基层治理。 新加坡:Springer,2023。 第95页。
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利一样,补贴制度受到批评。 值得注意的是,补贴并不总是公平分配,地方政府收到的金额取决于政策和优惠,以及优点和需求<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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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参见:Rigger S.政治在台湾:投票改革。 隆戮鹿芦赂忙隆驴704-725-9995 第48页。
对地方政府的补助分为一般补助和项目补助。 补贴制度有一些缺点。
补贴的可用性并不鼓励地方政府在平衡的预算上工作并有效地利用自己的资源。
使用补贴的普遍做法,更确切地说,地方当局的普及,也是由于政治动态。 市县首长选任,不需要替代票。 增税将导致下届选举失去选票。 因此,地方政府正在采取风险较低的战略,要求中央政府提供更多补贴,甚至要求银行提供贷款。 此外,研究人员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当地政治家向公民做出经济上不可能的承诺,只是为了获得他们的支持<36>。 这导致没有足够收入的年度支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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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参见:李淑平,克拉克C.台湾预算改革的极限//比较公共预算:全球视角/C.梅尼菲尔德。 Sudbury:Jones和Bartlett Publishers,2011。 第96,99页。
在1950财政年度的中央政府总预算中,主要支出项目是国防支出-89.9%;补贴和其他支出的支出-1.7%<37>。 对于2024财政年度,支出的主要项目是社会保障费用-27.7%;补贴和其他费用的费用-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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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执行厅会计司。
<38>执行厅会计司。
给予地方补贴的法律依据是由宪法的规定,"关于预算"的法律,"关于地方制度"的法律和"关于国家收入和支出分配的法律"确定的。
宪法第147条规定,为了实现均衡的经济发展,中心必须向各省提供援助,并向各县提供援助。
这一规定已在法律中制定。 "关于地方制度"的法律第69条特别规定,如果任何级别的地方政府没有收到法律规定它有权获得的收入,那么上级当局可以酌情减少补贴的数额。 "国家收入和支出分配"法第30条描述了可以分配补贴的方案和项目。 在"国家收入和支出分配法"附录1中,补贴被命名为中央从属城市,县(市),volosts(农村和城市定居点)的收入来源之一。 根据"关于预算"的法律第38条,国家机构的每个分部补贴给地方自治的拨款应汇总在一般概算的一个表格中。
与收入分配一样,宪法法院审议了向地方当局提供补贴的问题。
司法院1999年第498号解释指出,立法机关不能仅仅因为地方政府官员拒绝出席立法机关会议而减少或取消补贴<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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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审判分庭。
司法院2002年第550号解释指出,如果地方政府需要承担执行一项法律的部分费用,例如1994年《国民健康保险法》第27条所规定的补贴和保险费比例的规定,则应给予地方政府参与起草该法律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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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审判分庭。
评论员指出,这两种解释都应被理解为对地方政府的被动保护手段,并应共同定义为中心与地方之间初步发展合作的基础。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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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见:孙东文。 台湾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初步评估亚洲比较治理改革:民主、腐败和政府信任。 Bingley:Emerald Group Publishing,2008。 第142页。
因此,应该指出的是,在没有成文法的情况下,中华民国预算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区分收入和支出的程序是由大量的法规构成的。 主要问题由法律规定,并定期修订。
《中华民国预算法》的概念机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立法使用术语"中心"()和"地方"()经常没有将它们与象形文字""相结合,这些象形文字具有政府的含义。 术语"中心"和"地方"(作为形容词)的衍生物,以及英文单词government,也可以在互联网上的部委官方网站的页面上找到,更多的是文学翻译; 英文出版物中"互补性"的一个例子也是将"关于地方制度"的法律明确地确定为地方政府法。
事实上,当局控制的领土影响了中华民国的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构成。 尽管存在省份,但这个领土单位没有税收。 因此,国家基本法(宪法)的指示并不总是让我们得出可靠的结论,例如,关于税收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法院的解释在地方自治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根据1999年第477号司法分庭的解释,这些解释本身可以由各级法院直接适用,即它们是法律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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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审判分庭。
尽管政府形式单一,但学术界对中央集权金融体系的负面评价仍然存在。就台湾科学家的研究而言,这可能是由于中华民国(1949-1987年)长期的戒严时期,伴随着限制和外国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强烈影响,包括由于在国外学习和获得学位的普遍做法。
对中华民国现有金融体系的负面评估所造成的问题可能成为一项单独研究的主题,但值得考虑历史的教训,这特别表明,地方的广泛税收权利并不总是
此外,许多反对中央集权金融体系的论点可能会被称为"台湾奇迹"的着名经济发展成功所驳斥。 台奇迹)。 从1953年到1990年,平均年增长率为8%,随后-4%<43>。 中国台湾省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列为42个经济发达国家之一<44>。 这份指标清单可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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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参见:Fu-Lai Tony Yu。 从进化的角度来看,台湾的经济转型:企业家精神、创新制度和政府. 繝シ繝ォ縺ァ縺呐 第26页。
<4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WEO集团的国家组成。
与此同时,关于中华民国成就的数据可以作为研究小国法律的必要性的论据,而不仅仅是比较法的规律性。
从正面经验的看法来看,不能说中华民国预算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区分收入和支出的程序可以作为俄罗斯预算法的指导方针。 然而,在改进法规的背景下,一些被认为值得关注的条款。